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 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詔下其事。 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 若斷不斷,常輕重隨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錯矣。 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 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 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 今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 」於是門下屬三公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 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無法也。 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復出法駁案,隨事以聞也。 」 及于江左,元帝為丞相時,朝廷草創,議斷不循法律,人立異議,高下無狀。 主簿熊遠奏曰:「禮以崇善,法以閒非,故禮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惡而無邪心。 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漢創畫一之法,故能闡弘大道,以至刑厝。 律令之作,由來尚矣。 經賢智,歷夷險,隨時斟酌,最為周備。 自軍興以來,法度陵替,至于處事不用律令,競作屬命,人立異議,曲適物情,虧傷大例。 府立節度,復不奉用,臨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輒關咨,委之大官,非為政之體。 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 按法蓋粗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法耳。 若每隨物情,輒改法制,此為以情壞法。 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 凡為駁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愚謂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也。 若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 主者唯當徵文據法,以事為斷耳。 」 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 而河東衛展為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詔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 近主者所稱《庚寅詔書》,舉家逃亡家長斬。 若長是逃亡之主,斬之雖重猶可。 設子孫犯事,將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孫,而父祖嬰其酷。 傷順破教,如此者眾。 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 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 秦網密文峻,漢興,掃除煩苛,風移俗易,幾于刑厝。 大人革命,不得不蕩其穢匿,通其圮滯。 今詔書宜除者多,有便于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 」元帝令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是以明罰敕法,先王所慎。 自元康已來,事故薦臻,法禁滋漫。 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 及帝即位,展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闢。 今人戶凋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之義也。 愚謂宜復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 」詔內外通議。 於是驃騎將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將軍諮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也。 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絳灌之徒不能正其義。 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縱于上,死刑怨于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以當罪。 今盜者竊人之財,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加之以刑。 刑之則止,而加之斬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于此,歲以巨計。 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於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於政哉!今大晉中興,遵復古典,率由舊章,起千載之滯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復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于三代之際,遺風播乎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猶不懲,而況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 若刑諸市朝,朝夕鑒戒,刑者詠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長廢,故足懼也。 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禦物,顯誡以懲愚,其理遠矣。 」 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眾,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懷恩以反化也。 今中興祚隆,大命惟新,誠宜設寬法以育人。 然懼群小愚蔽,習玩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咸服。 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殺,則心必服矣。 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 」 第2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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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第2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