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認為人類從未處在自然狀態的人,我可以先用胡克爾的話來駁斥他們。 博學而明智的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節中寫道:自然法「在人類尚未形成任何組織,人與人之間尚未有神聖的協定規範人類行為之前,當人類還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時,就對人類有絶對約束力了。 但是,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單靠自己的力量無法提供足夠的物質,以滿足人類與生俱來的慾望,以維持人的尊嚴。 為了彌補人類在單獨生活時必然產生的缺點和缺陷,人們就自然地走到一起,共同生活,這是人們最初聯合起來形成政治社會的原因。 」 我還要進一步斷言:在人們同意組成政治社會之前,所有的人都是而且一直是處在自然狀態中。 我相信,在後文中會把這點說得更清楚。 第三章 論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 一戰爭狀態的開始 當一個人不是因為一時衝動而意氣用事,而是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後,用語言或行動表示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明確的企圖,他就使自己與他要傷害的人處于戰爭狀態了。 由此,他也就把自己的生命置於對方及其盟友的權力之下,有喪失生命的危險。 同樣,如果有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絶對權力之下,那麼,誰就同對方處于戰爭狀態。 因為,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絶對權力之下,也應該被理解為對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示。 我有理由斷定,凡是不經我同意,就企圖把我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在已經得到了我以後,他將可以任意處置我,甚至可以隨意毀滅我。 一個人若是想要把我置於他的絶對權力之下,只有依靠暴力手段剝奪我的自由權利,把我變成奴隷。 所以,免受這種暴力的壓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 理性告訴我,當一個人想剝奪我的自由,拆除保護我生命的防護欄時,他就是我生存的敵人。 因此,凡是企圖剝奪我自由的人,就使他自己同我處于戰爭狀態了。 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 所以,在自然狀態中,凡是想剝奪他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定為具有剝奪他人的其他一切東西的企圖。 同樣,在社會狀態中,凡想剝奪那個社會或國家的人們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定為企圖剝奪他們的其他一切東西。 這樣,他也已經使自己同人們處于戰爭狀態了。 二戰爭狀態的法則 當一個人以毀滅來威脅我,從而使他自己與我處于戰爭狀態之中,我就享有毀滅對方的權利。 這是合理和正當的。 因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儘量地保衛自己,並且可以毀滅向自己宣戰或對自己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 他可以這樣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殺死一隻豺狼或獅子一樣。 因為那種人不受人類共同的理性法則的約束,除了強力和暴力的法則之外,沒有其他法則,因此他們就等同於猛獸,是威脅和禍害人類的動物。 人只要落在它們的爪牙之內,就一定會遭到毀滅。 據此,一個人可以合法地殺死一個劫匪,儘管劫匪並未傷害他,也沒有對他的生命表示任何企圖,而只是使用暴力把他置於自己的掌控之下,英國內戰中的克倫威爾 無論是誰,只要他造成戰爭狀態並且是這種狀態中的侵犯者,他就處在了被殺的危險中。 以便奪走他的金錢或他所中意的東西。 因為不論劫匪的藉口是什麼,他都無權使用暴力將我置於他的權力之下。 而我也有理由認為,那個人把我置於他的掌控下之後,有可能奪去我的生命。 所以,我可以合法地把他當作與我處于戰爭狀態的人來對待。 也就是說,如果能夠的話,我就殺死他。 無論是誰,只要他造成戰爭狀態並且是這種狀態中的侵犯者,他就處在了被殺的危險中。 三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的區別 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有着明顯的區別,但仍然有不少人把它們混為一談。 其實,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與敵對、惡意、暴力和互相殘殺的狀態之間的區別有多大,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之間的區別就有多大。 人們根據理性原則生活在一起,沒有一個大家公認的權威做他們的裁判,他們就是處在自然狀態中。 但是,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使用或企圖使用暴力時,沒有一個公認的權威根據受害者的控告解救他,這就是戰爭狀態。 正是因為無處可以控告,人們就有權利向一個侵犯者宣戰,儘管侵犯者也是社會的一分子或者同是一國的臣民。 因此,當一個盜賊偷走我的全部財產時,我不能傷害他,而只能訴諸法律,但是,當他以暴力威脅而搶劫我的馬或衣服的時候,我就可以殺死他。 這是因為,當保衛我的法律不能制止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行為時,我的生命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而生命一旦失去,就無法補償。 所以,我有權自衛,甚至動用戰爭狀態的法則,即殺死侵略者。 沒有大家公認的權威做共同的裁判者,使人們都處于自然狀態。 不是基于權利而是以暴力加諸別人,則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 因為侵犯發生時,在被侵害者來得及訴諸共同的裁判者之前,無可輓回的後果可能就已經產生了。 四戰爭狀態的終止 第2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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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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