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 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歷,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 衡、興參案儀注*(者)*,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詔書下公卿詳議。 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延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 」 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 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 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 元和變歷,以應保干圖『三百歲鬥歷改憲』之文。 四分歷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 」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 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 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 臣伏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 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 不稽先代,違于帝典。 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 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 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 太初曆觽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復革其弦望。 四分有謬,不可施行。 元和鳳鳥不當應歷而翔集。 遠嘉前造,則*(喪)**[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 漏見曲論,未可為是。 臣輒復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 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 兩歷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 冬至日直鬥,而云在牽牛。 □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 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 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皆未可取正。 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 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 ”上納其言,遂*[寢]*改歷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世微于數虧,道盛于得常。 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 孝武皇帝攄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干鑿度八十**分之四十三為日法。 設清台之候,驗六異,課效觕密,太初為最。 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甄)**[干]*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 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歲,進退余分六十三,治歷者不知處之。 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說。 至*(永)**[元]*和二年,小終之數寖過,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 孝章皇帝以保干圖『三百年鬥歷改憲』,就用四分。 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筭,耦之目前。 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 托之於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閼之歲同。 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鈎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 太史令虞恭、治歷宗欣等議:“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 三者有程,則歷可成也。 四分歷仲紀之元,起於孝文皇帝后元三年,歲在庚辰。 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 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 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 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歷元明文圖讖所着也。 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 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 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澘,名曰歲。 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 案百七十**歲二蔀一章,小余六十三,自然之數也。 夫數出於杪曶,以成毫氂,亮氂積累,以成分寸。 兩儀既定,日月始離。 初行生分,積分成度。 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 法有細觕,以生兩科,其歸一也。 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 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損益毫氂,差以千里。 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 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 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 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 且課歷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著莫大焉。 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歷,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歷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 孝章皇帝歷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 文曜鈎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 唐堯即位,羲和立*(禪)**[渾]*。 夏後製德,昆吾列神。 成周改號,萇弘分官。 』運鬥樞曰:『常佔有經,世史所明。 』洪範五紀論曰:『民閒亦有黃帝諸歷,不如史官記之明也。 』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儀,正觽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 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 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 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 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第3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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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