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四月丁卯晦,日有食之。 五月乙亥,詔曰:“蓋聞天生蒸民,不能相理,為之立君,使司牧之。 君道得于下,則休祥着乎上;庶事失其序,則咎徵見乎象。 閒者,日食毀缺,陽光晦暗,朕祗懼潛思,匪遑啟處。 傳不雲乎: 『日食修德,月食修刑。 』昔孝章帝愍前世禁徙,故建初之元,並蒙恩澤,流徙者使還故郡,沒入者免為庶民。 先皇德政,可不務乎!其自永建元年迄乎今歲,凡諸妖惡,支親從坐,及吏民減死徙邊者,悉歸本郡;唯沒入者不從此令。 ” 六月庚子,詔大將軍、三公、特進、侯,其與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乙卯,震憲陵寑屋。 秋七月庚申,廉縣雨肉。 八月乙丑,有星孛于天巿。 京師大水。 九月己卯,地震。 庚寅,地又震。 詔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贖,各有差。 郡國五山崩。 冬十月,太尉趙戒免。 司徒袁湯為太尉,大司農河內張歆為司徒。 十一月甲申,詔曰:「朕攝政失中,醔眚連仍,三光不明,陰陽錯序。 監寐寤嘆,疢如疾首。 今京師廝舍,死者相枕,郡縣阡陌,處處有之,甚違周文掩胔之義。 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三千,喪主布三匹;若無親屬,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識姓名,為設祠祭。 又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藏。 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稟谷如科。 州郡檢察,務崇恩施,以康我民。 」 和平元年春正月甲子,大赦天下,改元和平。 *(己)**[乙]*醜,詔曰:“曩者遭家不造,先帝早世。 永惟大宗之重,深思嗣續之福,詢謀台輔,稽之兆占。 既建明哲,克定統業,天人協和,萬國咸寧。 元服已加,將即委付,而四方盜竊,頗有未靜,故假延臨政,以須安謐。 幸賴股肱禦侮之助,殘醜消蕩,民和年稔,普天率土,遐邇洽同。 遠覽『復子明闢』之義,近慕先姑歸授之法,及今令辰,皇帝稱制。 髃公卿士,虔恭爾位,暞力一意,勉同斷金。 『展也大成』,則所望矣。 ” 謂周公攝政已久,故復還明君之政于成王;今太后亦還政于帝也。 大成謂致太平也。 ”言誠能致太平,是所望也。 二月扶風妖賊裴優自稱皇帝,伏誅。 甲寅,皇太后梁氏崩。 三月,車駕徙幸北宮。 甲午,葬順烈皇后。 夏五月庚辰,尊博園匽貴人曰孝崇皇后。 秋七月,梓潼山崩。 冬十一月辛巳,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元嘉元年春正月,京師疾疫,使光祿大夫將醫藥案行。 癸酉,大赦天下,改元元嘉。 二月,九江、廬江大疫。 甲午,河閒王建薨。 夏四月己丑,安平王得薨。 京師旱。 任城、梁國饑,民相食。 司徒張歆罷,光祿勛吳雄為司徒。 秋七月,武陵蠻叛。 冬十月,司空胡廣罷。 十一月辛巳,京師地震。 閏月庚午,任城王崇薨。 太常黃瓊為司空。 二年春正月,西城長史王敬為于窴國所殺。 丙辰,京師地震。 夏四月甲寅,孝崇皇后匽氏崩。 庚午,常山王豹薨。 五月辛卯,葬孝崇皇后于博陵。 秋七月庚辰,日有食之。 八月,濟陰言黃龍見句陽,金城言黃龍見允街。 冬十月乙亥,京師地震。 十一月,司空黃瓊免。 十二月,特進趙戒為司空。 右北平太守和旻坐臧,下獄死。 永興元年春二月,張掖言白鹿見。 三月丁亥,幸鴻池。 夏五月丙申,大赦天下,改元永興。 丁酉,濟南王廣薨,無子,國除。 秋七月,郡國三十二蝗。 河水溢。 百姓饑窮,流□道路,至有數十萬戶,冀州尤甚。 詔在所賑給乏絶,安慰居業。 冬十月,太尉袁湯免,太常胡廣為太尉。 司徒吳雄罷,司空趙戒免;以太仆黃瓊為司徒,光祿勛房植為司空。 十一月丁丑,詔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是歲,武陵太守應奉招誘叛蠻,降之。 二年春正月甲午,大赦天下。 二月辛丑,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 癸卯,京師地震,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 詔曰:「比者星辰謬越,坤靈震動,醔異之降,必不空發。 □己修政,庶望有補。 其輿服制度有踰侈長飾者,皆宜損省。 郡縣務存儉約,申明舊令,如永平故事。 」 六月,彭城泗水增長逆流。 詔司隷校尉、部刺史曰:「蝗醔為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 其令所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 」 京師蝗。 東海朐山崩。 九月丁卯朔,日有食之。 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孳蔓,殘我百谷,太陽虧光,饑饉薦臻。 其不被害郡縣,當為饑餒者儲。 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 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 鄭玄註云:「雲漢,天河也。 倬然轉運于天。 時旱渴雨,故宣王夜視天河,望其候焉。 」 太尉胡廣免,司徒黃瓊為太尉。 閏月,光祿勛尹頌為司徒。 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蜀郡李伯詐稱宗室,當立為「太初皇帝」,伏誅。 冬十一月甲辰,校獵上林苑,遂至函谷關,賜所過道傍年九十以上錢,各有差。 太山、琅邪賊公孫舉等反叛,殺長吏。 永壽元年春正月戊申,大赦天下,改元永壽。 二月,司隷、冀州饑,人相食。 □州郡賑給貧弱。 若王侯吏民有積穀者,一切貣十分之三,以助稟貸;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僱直。 王侯須新租乃償。 夏四月,白烏見齊國。 六月,洛水溢,壤鴻德苑。 南陽大水。 司空房植免,太常韓演為司空。 詔太山、琅邪遇賊者,勿收租、賦,復更、筭三年。 又詔被水死流失屍骸者,令郡縣鈎求收葬;及所唐突壓溺物故,七歲以上賜錢,人二千。 壞敗廬舍,亡失谷食,尤貧者稟,人二斛。 第3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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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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