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裡遇到的值得指出的第一件事,是看看笛卡爾先生作為他的全部哲學的基礎和第一原則而建立的東西就是在他以前聖奧古斯丁作為他的哲學的基礎和支柱而建立的東西。 聖奧古斯丁無論在神學上或是在人類哲學上都是一個有偉大的智慧和超人的學識的人。 因為,在《自由意志》一書第二卷第三章裡阿里皮烏斯和艾沃迪烏斯辯論想要證明有一個上帝時說道:首先,為了從最明顯的事情上開始,我問你,你是否存在?或者你是否也許害怕在回答我的問題上弄錯?無論如何,如果你不存在,你決不會弄錯。 我們的著者的話也和上面的話差不多:可是有一個我不知道是什麼的非常強大的、非常狡猾的騙子,他總是用盡一切伎倆騙我,因此,如果他騙我,那麼毫無疑問我是存在的。 讓我們接下去以便不致離開我們的主題,讓我們看一看從這個原則中怎麼可以得出我們的精神是和肉體有區別的、分得開的。 我可以懷疑我是否有一個肉體,甚至我可以懷疑世界上是否有物體;不過在我懷疑或者我思維的時候無論如何我不能懷疑我存在。 所以這個在懷疑、在思維的我,我不是一個物體;否則,在懷疑物體的同時,我也就懷疑了我自己。 甚至儘管我堅決主張世界上就沒有任何物體,可是這個真理卻永遠存在,即我是個什麼東西,因而我不是一個物體。 這當然很微妙;不過有人也會說(甚至我們的著者也反對),從我懷疑或甚至否認有任何物體這件事,得不出沒有任何物體這個結論來。 可是,他說,能不能也是這樣:由於我不認識而假定不存在的那些東西,同我所認識的我,並沒有什麼不同?我一點也不知道。 關於這一點,我不去討論,我只能給我認識的那些東西下判斷:我認識了我存在,而現在我追問認識了我存在的這個我,究竟是什麼。 可是,非常肯定的是,關於我自己的這個概念和認識,嚴格來說並不取決於我還不知道其存在的那些東西。 不過,由於他在他的《談方法》一書中第34頁①提出的論據,既然他自己承認,事情達到這樣的地步,即他從他的精神裡排除一切物體性的東西②,不是按照事物的真實情況,而僅僅是按照他的思路和他的推理的次序,這樣,他的意思是除了他是一個在思維着的東西以外他不認識其他任何東西是屬於他的本質的。 顯然,通過這個答辯③,爭論依然停留在原來的地步,從而他答應給我們解決的問題依然完全沒有解決,即除了他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以外,從他不認識其他任何東西是屬於他的本質的這一點,怎麼就得出也沒有其他任何東西屬於他的本質。 我的才能是多麼粗俗,我在第二個沉思裡從頭到尾也沒有發現答案;不過按照我的推測,證明是在第六個沉思裡,因為他認為這個證明取決於對上帝的清楚、分明的認識,這種認識在第二個沉思裡還沒有取得。 下面就是他如何證明和解決這個難題。 ①第34頁,法文第二版缺。 ②「即他從他的精神裡排除一切物體性的東西」,法文第二版是:「即他不得不從他的精神裡排除一切物體性的東西和取決於物體的東西」。 ③見《前言》。 他說,由於,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領會的東西,都能就象我領會的那樣由上帝產生,所以只要我能夠清楚、明白地領會一個東西而不牽涉到一個別的東西,就足以確定一個東西是和那一個東西有分別的或不相同,因為他們可以被分開,至少上帝的全能可以把它們分開;至於是什麼力量把它們分開,使它們被斷定為不相同的東西的,這倒沒有關係。 所以,由於一方面我對我自己有一個清楚、分明的觀念,即我只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而沒有廣延,而另一方面,我對於肉體有一個明白的觀念,即它是一個有廣延的東西而不能思維,所以肯定的是:這個我,也就是說我的靈魂,即我之所以為我的那個東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體有分別的,靈魂可以沒有肉體而存在,所以,即使肉體不存在,靈魂也不失其為靈魂①。 ①「所以……靈魂」,在第六個沉思裡沒有,拉丁文版裡也沒有。 在這裡必須停一下,因為我認為困難之所在就在於這很少的幾句話裡。 首先,為了使這個論據的大前提是真的,不應該理解為一切種類的認識,也不應該理解為一切清楚、分明的認識,而僅僅應該理解為完整的認識(也就是說,它包含着對事物的一切可以被認識的東西)。 因為笛卡爾先生自己在他的對第一組反駁的答辯中承認,不需要一個實在的分別,只需要一個形式的分別就夠了,以便用一種精神的抽象作用來使一個東西得以被清楚地、跟另外一個東西分開地領會,而這種精神的抽象作用只能對東西部分地領會,而且領會得不完滿,就在那個地方他接著說: 可是,在我僅僅想到物體是一個有廣延的、有形狀的、可動的等等的東西時,我完整地領會什麼是物體,(也就是說,我把物體本身領會為一個完整的東西)儘管我否認在物體裡屬於精神的本性的一切東西。 另一方面,我把精神領會為一個完整的東西,它懷疑,它理解,它想要,等等,儘管我不同意在它裏邊有任何包含在物體的觀念裡的東西。 因此,在物體與精神之間有一個實在的區別。 第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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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