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人注經左氏解經,多不得聖人之意。 元凱注傳,必曲為之疏通,殆非也。 鄭康成則不然,其于二《禮》之經及子夏之傳,往往駁正,如《周禮‧職方氏》:「荊州其浸穎湛。」 註云:「穎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 「豫州其浸波搓。」 註云:「《春秋傳》曰『除道梁搓,營軍臨隨』,則窪宜屬荊州,在此非也。」 《儀禮‧喪服篇》:「唯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 註云:「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 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 「女子子為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註云:「經似在室,傳似已嫁。」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註云:「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用尹祭」註云:「尹,祭脯也。 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 于《禮記》則尤多置駁。 如《檀弓篇》:「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註云:「當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 外祖母又小功也。」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註云:「持寵虐民,非也。」 「叔仲衍請む衰而環經」註云:「弔服之經服其舅,非。」 《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賞封諸侯」註云:「《祭統》曰:『古者于諦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 于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 』今此行嘗可也,而封諸侯則違于古。 封諸侯,出土地之事,于時未可,似失之。」 「斷薄刑,決小罪」註云:「《祭統》曰『草艾則墨』,謂立秋後也。 刑無輕於墨者。 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與母有壞墮自相違,似非。」 「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鼉,登龜,取黿」註云:「四者甲類,秋乃堅成。 《周禮》曰:『秋獻龜魚。 』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似誤也。」 「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幣」註云:「古者于嘗出田邑,此其嘗並秋,而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 《郊特牲篇》:「季春出火」註云:「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 今雲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記者誤也。」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註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 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 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 「屍,陳也」註云:「屍或詁為主。 此屍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 《明堂位篇》:「夏後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註云:「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 「君臣未嘗相弒,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註云:「春秋時,魯三君弒。 又士之有諱由莊公始,婦人ヮ而弔始於台駘,雲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誣矣。」 《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註云:「妻之黨自主之,非也。」 「圭子男五寸」註云:「子男執壁,作此贊者失之矣。」 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不同矣,經注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論語》:「子見南子」註:「孔安國曰:行道既非婦人之事,而弟子不說,與之祝誓,義可疑焉。」 此亦漢人疑經而不敢強通者也。 第216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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