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四年十二月戊午,上諭禮部並在內各監局等衙門:「官常典制,內外攸分,本職之外,豈宜侵越?我太祖高皇帝酌古式今,獨嚴近習之防,敕內官毋預外事。 一時朝政清明,法紀整肅,拔本澄源,意甚深遠。 朕鑒後追前,凜持祖訓。 自今神宮等監及各司局庫等衙門,或典禮繕戎,或鳩工管鑰,或司膳服,或辦文書,都著勤慎小心,料理本等職業,不許違越祖制,干預在外政事,違者即以亂政參拿處斬。 仍詳察舊典,開無職掌具奏。 」禮部右侍郎蔣德疏言:「周官內職不滿百人,糾禁王官,掌于小宰。 古聖垂法,下戒將來,蓋其慎也。 太祖高皇帝實詳監于往代,而取衷焉。 其設內官也,監司局庫各有定員,秩不過四品,俸不過一石。 而且糾劾有令,交通有戒,豫政典兵有禁,謹內外之防,杜假竊之漸。 至尚論漢、唐已事,而三致意焉。 淵哉天訓,亙古不易矣!雖二十五年曾遣太監聶慶童往諭陝西河州等衛所番族,令其輸馬,以茶給之。 然往諭屬番,于軍民無與,且不假事柄,亦暫往即還。 終洪武之世,無他特遣。 此所以致清明整肅之治,而開萬世太平之基也。 乃若列聖纘承,宮府之大防無改;而時事偶異,中外之任使間聞,永樂中,始有遣使外國及遣往甘肅巡視者。 洪熙中,始有守備南京者。 正統中,始有率兵討賊防邊及各省鎮守者。 景泰初,始有分坐十營,或稱監槍者,然仍聽尚書於謙等節制。 至正德中,邊關始置內監,且令提督禁兵內操,分坐勇士四衛軍營,益非祖宗之舊矣。 他如監工、監器,會同審錄,蘇杭織造,榷稅開礦之遣,皆利少害多,亦旋設旋止,操縱在握,一時暫托權宜,而事任遞遷,易世每多釐正。 惟世宗肅皇帝毅然裁革,獨斷于先;我皇上翦除逆,媲美于後。 總之稟成於高皇帝訓諭,『內臣毋豫政事,外臣毋行交結』二語,足括千古治亂之源矣。 臣等伏讀寶訓,深溯治謀,不使有功,自無竊柄之患;嘗令畏法,實杜亂政之階。 故委腹心則威福移,寄耳目則羅織啟;遵典章則職守自屬,嚴內外則侵越不生。 此實鑒古酌今,可以無敝,而神孫聖祖于焉一揆者也。 謹遵聖諭,備察舊章,將各監局職掌著為令甲,可考見者,臚列上呈現,恭候聖明裁奪。 」得旨申飭。 奄人之有祠堂,自英宗之賜王振始也。 至魏忠賢則生而賜祠,且遍于天下矣。 故聖人戒乎作俑。 ○禁自宮《實錄》:「成化元年七月丁巳,直隷魏縣民李堂等十一名,自宮以求進,命執送錦衣衛獄罪之,發南海子種菜。 祖宗以來,凡閹割火者,必俘獲之奴,或罪極當死者。 出其死而生之,蓋重絶人之世,不忍以無罪之民受古肉刑也。 景泰以來,乃有自宮以求進者,朝廷雖暫罪之,而終收以為用。 故近畿之民畏避徭役,希凱富貴者,倣傚成風,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孫,日赴禮部投進。 自是以後,日積月累,千百成群,其為國之蠹害甚矣。 」 《余冬序錄》曰:「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差別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處死,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十二年,天順二年,成化九年,節經申明。 宏治五年,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人俱處死,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有司裡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其禁止乎未殘者,法甚嚴也。 永樂二十三年。 興州左屯衛軍徐翼,有子自宮,入為內豎。 翼奏乞除軍籍,上曰:“為父當教子,為子當養親。 爾有子不能教,自殘其體,背親恩,絶人道,敗壞風化,皆原于爾,尚敢希除軍籍邪?」出其子使代軍役。 宣德二年,令自淨身人軍民,各還元伍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勢家藏隱,躲避差役。 若犯,本身及匿藏家處死,該管總小旗、裡老鄰佑一體治罪。 正統元年閏六月,時軍民多自宮希進,間有以赦而獲免罪者。 刑部請依舊制,不論赦前赦後,俱論以不孝重罪,從之。 成化十一年二月,順天府永清縣民徐義自宮其幼子以求進,詔發充廣西南丹衛軍,妻及幼子皆隨往。 十五年,淨身人,令巡城御史、錦衣衛督逐回籍。 宏治元年,令錦衣衛拘送順天府,遞發元管官司點閘知在,不許容縱。 十三年,令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不候收取,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遠充軍。 其戒約于已殘者,法亦非不至也。 而貂滿朝,金玉塞涂,至今日而益盛,然則法果行乎? 宋仁宗未有繼嗣,太常博士吳及上言:「古之明王,重絶人之世。 今宦官之家,競求他子,剿絶人理,以希爵命。 童幼何罪?陷于刀鋸,有因而夭死者。 夫有疾而夭,治世所矜,況無疾乎?有罪而宮,前王不忍,況無罪乎?臣聞漢永平之際,中常侍四員,小黃門十人爾。 唐太宗定製,無得逾百員。 今以祖宗時較之,當日宦官幾何人?今幾何人?臣愚以為胎卵刳傷,鳳凰不至;繼嗣未育,殆由於此。 伏願浚發德音,詳為條禁,權罷宦官進獻。 有擅宮童幼,置以重法。 若然,則天心必應,繼嗣必廣。 召福祥、安宗廟之策,無先此者。 」帝異其言,權罷內臣進養子。 ●卷十 第7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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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