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廣韻】所姦切【正韻】師姦切,□音刪。 ◆又【集韻】師間切,音山。 義□同。 ◆又葉輸旃切,音羶。 【三略軍讖】同位相訕,是謂亂源。 ◆又葉所戰切,音扇。 【歐陽修·讀書詩】何時乞殘體,萬一免罪譴。 信哉蠹書魚,韓子語非訕。 ◆又【正字通】亦作□。 【字彙補】偽作□,非。 █訖 【酉集上】【言字部】 訖 【唐韻】居迄切【集韻】【韻會】居乙切,□音□。 【說文】止也。 【徐曰】言所止也。 【玉篇】畢也。 【增韻】終也,了也。 【字彙】盡也。 【書·呂□】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疏】訖是盡也,故傳以訖為絶。 【穀梁傳·僖九年】毋訖糴。 【注】訖,止也。 謂貯粟。 ◆又竟也。 【前漢·王莽傳】劉歆訖不吿。 【師古注】訖,竟也。 ◆又【史記·司馬貞·三皇紀】《春秋緯》稱,自開闢至獲麟,分為十紀,十曰流訖紀。 ◆又【集韻】許訖切,音肸。 與迄同。 【爾雅·釋詁】至也。 【尚書·孔序】自唐虞以下訖于周。 【前漢·成帝詔】訖今不攺。 【說文】本作□。 █訓 【酉集上】【言字部】 訓 〔古文〕□馴【唐韻】【集韻】【韻會】許運切【正韻】籲運切,□薰去聲。 【說文】說敎也。 【徐曰】訓者,順其意以訓之也。 【正韻】誨也。 【字彙】導也。 【書·伊訓】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訓于王。 【傳】作訓以敎導太甲。 【詩·大雅】四方其訓之。 【正義】訓是敎誨之別名。 【禮·曲禮】敎訓正俗。 【疏】謂訓說義理。 ◆又【正字通】古言可為法也。 【書·說命】學于古訓。 【詩·大雅】古訓是式。 【傳】古,故也。 訓,道也。 【傳】古訓,先王之遺典也。 【左傳·文六年】告之訓典。 【注】訓典,先王之書。 ◆又【玉篇】誡也。 【魏書·高允傳】臣被敕論集往世酒之敗德以為《酒訓》。 ◆又【廣韻】男曰敎,女曰訓。 ◆又【博雅】順也。 【書·康誥】皇天用訓厥道,付畀四方。 【傳】上天用順文武之道,而付之以天下之大也。 【後漢·方術傳】下使五品咸訓于嘉時。 【注】訓,順也。 ◆又詁訓,註解之別名。 【爾雅·郭璞序】《爾雅》者,所以通詁訓之指歸。 【疏】訓,道也。 道物之貌以吿人也。 【前漢·揚雄傳】不為章句訓詁。 【師古注】訓者,釋所言之理也。 【字彙】如某字釋作某義,順其義以訓之也。 ◆又官名。 【周禮·夏官】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 ◆又鳥名。 【唐書·五行志】鵂鶹,一名訓狐。 ◆又獸名。 【神異經】檮杌,西方荒中獸。 一名難訓。 ◆又州名。 【唐書·地理志】江南道有訓州。 ◆又姓。 明宣德中有敎授訓濬。 ◆又【五音集韻】詳遵切,音旬。 道也。 【周禮·地官】土訓,鄭司農讀。 ◆又葉文韻。 【晉書·衛恆傳】大晉開元,弘道敷訓。 天垂其象,地耀其文。 █議 【酉集上】【言字部】 議 【唐韻】【集韻】【韻會】□宜寄切,音義。 【說文】語也。 【徐曰】定事之宜也。 【廣雅】言也,謀也。 【廣韻】評也。 【正韻】謪也。 【易·節卦】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書·周官】議事以制。 【禮·曲禮】公事不私議。 【莊子·齊物論】六合之內,聖人論而不議。 【文中子·問易篇】議其盡天下之心乎。 【注】續書有議。 ◆又【廣韻】擇也。 【儀禮·有司徹】乃議侑于賔以異姓。 【鄭注】議猶擇也。 擇賔之賢者,可以侑屍,必用異姓廣敬也。 ◆又【玉篇】法有八議。 【周禮·秋官·小司□】以八闢麗邦法,附□罰。 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賔。 ◆又【唐書·百官志】下之通上,其制有六,四曰議。 【蔡邕·獨斷】其有疑事,公卿百官會議。 若臺閣有所正處,而獨執異意,曰駁議。 ◆又官名。 【後漢·百官志】議郞六百石。 【唐書·百官志】有諫議大夫。 ◆又司議郞。 ◆又通作□。 詳前□字注。 ◆又【集韻】魚覊切【韻會】疑覊切,□義平聲。 謀度也。 【詩·小雅】或出入風議。 陸德明協句音宜。 ◆又葉牛何切,音俄。 【史記·述贊】桓公之東,太史是庸。 及侵周禾,王人是議。 庸葉東,議葉禾。 【說文】本作□。 考證:〔【易·節象】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 〕 謹照原文度數改數度。 █訊 【酉集上】【言字部】 訊 〔古文〕□訙□□□【唐韻】【集韻】【韻會】□思晉切,音信。 問也。 【詩·小雅】召彼故老,訊之占夢。 【傳】訊,問也。 【公羊傳·僖十年】荀息曰:君嘗訊臣矣。 【注】上問下曰訊。 ◆又【玉篇】辭也。 【爾雅·釋言】言也。 【郉疏】訊,問以言也。 【詩·小雅】執訊獲醜。 【傳】訊,辭也。 【箋】言也。 【疏】謂其有所知識,可與之為言辭。 ◆又【爾雅·釋詁】告也。 【疏】訊者,告問也。 【詩·□風】夫也不良,歌以訊之。 【傳】訊,告也。 韓詩曰:諫也。 ◆又讓也。 【吳語】乃訊申胥。 【注】告讓也。 ◆又書問。 【左傳·文十七年】鄭子家使執訊而與之書,以告趙宣子。 【注】執訊,通訊問之官。 【荀卿·雲賦】行遠疾速,而不可託訊者與。 【注】訊,書問也。 ◆又鞫罪。 【周禮·秋官·小司□】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 【禮·王制】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以訊馘告。 ◆又治也。 【禮·樂記】訊疾以雅。 【注】訊,亦治也。 雅,樂器,奏此以治舞者之疾。 ◆又【博雅】動也。 【韻會小補】振訊,整理之義,見【左傳·隱四年孔疏】。 ◆又通作誶。 【詩·大雅】執訊連連。 【箋】訊,言也。 亦作誶。 第6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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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中》
第6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