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洪君書以乾隆為名,則循名責實,必當稱部院而不當稱布政使司矣。 蓋初制巡撫無專地,前明兩京無布政使司,而順天、應天間設巡撫;順天之外,又有正定,應天之外,又有鳳陽諸撫。 不似今之統轄全部,自有專地。 此當稱部院者一也。 初制巡撫無專官。 故康熙以前,巡撫有二品三品四品之不同,其兼侍郎則二品,副都御史則三品,僉都御史則四品;今則皆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矣。 其畫一制度,不復如欽差無定之例。 此當稱部院者二也。 學差關部,皆有京職,去其京職,即無其官矣。 今巡撫新除,吏部必請應否兼兵部都察院銜。 雖故事相沿,未有不兼銜者;但既有應否之請,則亦有可不兼銜之理矣。 按《會典》、《品級考》諸書,已列巡撫為從二品,註云:「加侍郎銜正二。 」則巡撫雖不兼京銜,已有一定階級,正如宋之京朝官,知州軍知縣事,雖有京銜,不得謂州縣非職方也。 此當稱部院者三也。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今戎政為總督專司,而巡撫亦有標兵,固無論矣。 壇廟祭祀,向由布政使主祭者,而今用巡撫主祭。 則當稱部院者四也。 賓興大典,向用布政使印鈐榜者,而今用巡撫關防。 此當稱部院者五也。 初制布政使司有左右,使分理吏戶禮工之事。 都司掌兵,按察使司提刑。 是布政二使,內比六部;而按察一使,內比都察院也。 今裁二使歸一,而分驛傳之責於按察使,裁都司而兵權歸於督撫,其職任與前異。 故上自詔旨,下及章奏文移,皆指督撫為封疆,而不曰軺使;皆謂布政之司為錢谷總匯,按察之司為刑名總匯,而不以布政使為封疆。 此尤準時立制,必當稱部院者六也。 督撫雖同曰封疆,而總督頭銜則稱部堂;蓋兵部堂官,雖兼右都御史,而仍以戎政為主者也。 巡撫頭銜則稱部院;蓋都察院堂官,雖兼兵部侍郎,而仍以察吏為主者也。 故今制陪京以外,有不隷總督之府州縣,而斷無不隷巡撫之府州縣也。 如河南、山東、山西,有巡撫而無總督。 巡撫不必兼總督銜。 直隷、四川、甘肅,有總督而無巡撫,則總督必兼巡撫銜。 督撫事權相等,何以有督無撫,督必兼撫銜哉?正以巡撫部院,畫一職方制度,並非無端多此兼銜。 此尤生今之時,宜達今之體制,其必當稱部院者七也。 今天下有十九布政使司,而《會典》則例,六部文移,若吏部大計,戶部奏銷,禮部會試,刑部秋勘,皆止知有十八直省,而不知有十九布政使司;蓋巡撫止有十八部院故也。 (巡撫實止十五,總督兼缺有三。 )故江蘇部院,相沿稱江蘇省久矣。 蘇松布政使司,與江淮布政使司,分治八府三州,不聞公私文告,有蘇松直省、江淮直省之分。 此尤見分部制度,今日萬萬不當稱使司,必當稱部院者八也。 洪君以巡撫印用關防,不如布政使司正印,不得為地方正主,可謂知一十而忘其為二五矣。 如洪君說,則其所為府廳州縣之稱,亦不當也。 府州縣固自有印,廳乃直隷同知,止有關防而無印也。 同知發知府印,而關防可領職方;巡撫分都察院印,而關防不可以領職方,何明於小而暗於大也?此當稱部院者九也。 洪君又謂今制督撫,當如漢用丞相長史出刺州事,州雖領郡,而《漢志》仍以郡國為主,不以刺史列於其間。 此比不甚親切。 今制惟江蘇一部院,有兩布政使司;此外使司所治,即部院所治,不比漢制之一州必領若干郡也。 然即洪君所言,則闞氏《十三州志》,自有專書,何嘗不以州刺史著職方哉。 此當稱部院者十也。 夫制度更改,必有明文。 前明初遣巡撫與三使司官,賓主間耳。 其稍尊者,不過王臣列於諸侯之上例耳。 自後台權漸重,三司奉行台旨。 然制度未改,一切計典奏銷,賓興祭祀,皆布政使專主,故為統部長官,不得以權輕而改其稱也。 我朝百餘年來,職掌制度,逐漸更易。 至今日而布政使官與按察使官,分治錢谷刑名,同為部院屬吏,略如元制行省之有參政參議耳。 一切大政大典,奪布政使職而歸部院者,歷有明文,此朝野所共知也。 而統部之當稱使司,與改稱部院,乃轉無明文,何哉?以官私文告,皆沿習便而稱直省,不特部院無更新之名,即使司亦並未沿舊之名耳。 律令典例,詔旨文移,皆有直省之稱;惟《一統志》尚沿舊例,稱布政使司,偶未改正。 洪君既以乾隆名志,豈可不知乾隆六十年中時事乎? 或曰:《統志》乃館閣書,洪君遵制度而立例,何可非之?余謂統志初例已定,其後相沿未及改耳。 (初例本當以司為主。 )其制度之改使司而為部院者,以漸而更,非有一旦創新之舉,故館閣不及改也。 私門自著,例以義起,正為制度雲然。 且余所辨,不盡為洪君書也。 今之為古文辭者,於統部稱謂,亦曰諸省,或曰某省。 棄現行之制度,而借元人之名稱,於古蓋未之聞也。 雍正、康熙以前,古文亦無使司之稱;(彼時理必當稱使司。 )則明人便省文,而因仍元制,為古文之病也久矣。 故余於古文辭,有當稱統部者,流俗或雲某省,余必曰某部院,或節文稱某部;流俗或雲諸省及某某等省,余必曰諸部院或某某等部院,節文則曰諸部某某等部;庶幾名正為言順耳。 使非今日制度,則必曰使司,或節文稱司,未為不可,其稱省則不可行也。 或云:詔旨章奏文移,何以皆仍用之?答曰:此用為辭語故無傷,非古文書事例也。 且如詔旨章奏文移,稱布政為藩,按察為臬,府州縣長為守牧令,辭語故無害也,史文無此例矣。 ○和州志皇言紀序例 第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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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義》
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