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云:「皇子忠武軍節度使、檢校太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上柱國潁王名謹封。 」名乃親書。 其後受之子覆以黃,繳進,故藏於顯謨閣。 先公得之於燕,始知國朝故事,親王與從官往還公禮如此。 三傳記事秦穆公襲鄭,晉納邾捷菑,《三傳》所書略相似。 《左氏》書秦事曰: “妃子自鄭告于秦曰:『潛師以來,國可得也。 』穆公訪諸賽叔,蹇叔曰: 『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且行千里,其誰不知!』公辭焉,召孟明出師。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 』公曰:『爾何知!中壽,爾墓之木拱矣。 』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晉人禦師必于淆,淆有二陵焉,必死是間,余收爾骨焉。 』秦師遂東。 ”《公羊》曰:「秦伯將襲鄭,百里子蹇蹇叔子諫曰:『千里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 』秦伯怒曰: 『若爾之年者,宰上之木拱矣,爾易知!』師出,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于淆嶔岩,吾將屍爾焉。 』子揖師而行,百里子與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 秦伯怒曰:『爾曷為哭吾師?』對曰:『臣非敢哭君師, 哭臣之子也。 』」《谷梁》曰:「秦伯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曰:『千里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 』秦伯曰:『子之家木已拱矣,何知?』師行, 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女死必于淆之岩唫之下,我將屍女於是。 』 師行,百里子與蹇叔子隨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何為哭吾師也!』二子曰:『非敢哭師也,哭吾子也,我老矣,彼不死,則我死矣。 』」 其書邾事,《左氏》曰:「邾文公元妃齊姜,生定公,二妃晉姬,生捷菑。 文公卒,邾人立定公。 捷菑奔晉,晉趙盾以諸侯之師八百乘,納之。 邾人辭曰:『齊出貜且長。 』宣子曰:『辭順而弗從,不祥。 』乃還。 」《公羊》曰:「晉卻(xl)缺帥師,革車八百乘,以納接菑于邾婁,力沛然若有餘而納之,邾婁人辭曰:『接菑,晉出也,貜且,齊出也。 子以其指則接菑也四,貜且也六,子以大國壓之,則未知齊、晉孰有之也。 貴則皆貴矣,雖然,貜且也長。 』卻缺曰:『非吾力不能納也,義實不爾克也。 』引師而去之。 」《谷梁》曰:「長轂五百乘,綿地千里,過宋、鄭、滕、薛,敻(xi^ng) 入千乘之國,欲變人之主,至城下,然後知,何知之晚也!捷菑,晉出也, 貜且,齊出也;貜且,正也,捷菑,不正也。 」 予謂秦之事,《谷梁》纖余有味,邾之事,《左氏》語簡而切,欲為文記事者,當以是觀之。 張嘉貞唐張嘉貞為并州長史、天兵軍使,明皇欲相之,而忘其名,詔中書侍郎韋抗曰:「朕嘗記其風操,今為北方大將,張姓而複名,卿為我思之。 」抗曰:「非張齊丘乎?今為朔方節度使。 」帝即使作詔以為相,夜閲大臣表疏, 得嘉貞所獻,遂相之。 議者謂明皇欲大用人,而鹵莽若是,非得嘉貞表疏, 則誤相齊丘矣。 予考其事大為不然。 按開元八年,嘉貞為相,而齊丘以天寶八載始為朔方節度,相去三十年,安得如上所云者?又是時明皇臨禦未久, 方厲精為治,不應置相而不審其名位,蓋鄭處海所著《明皇雜錄》妄載其事, 史家誤采之也,《資治通鑒》棄不取雲。 張九齡作牛公碑張九齡為相,明皇欲以涼州都督牛仙客為尚書,執不可,曰:「仙客河湟一使典耳。 擢自胥史,目不知書,陛下必用仙客,臣實恥之。 」帝不悅, 因是遂罷相。 觀九齡集中,有《贈涇州刺史牛公碑》,蓋仙客之父,譽之甚至,云:「福善莫大於有後,仙客為國之良,用商君耕戰之國,修充國羌胡之具,出言可復,所計而然,邊捍長城,主恩前席。 」正稱其在涼州時,與所諫止尚書事,亦才一年,然則與仙客非有夙嫌,特為公家忠計耳。 唐人告命唐人重告命,故顏魯公自書告身,今猶有存者。 韋述《集賢註記》,記一事尤著,漫載于此:「開元二十三年七月,制加皇子榮王已下官爵,令宰相及朝官工書者,就集賢院寫告身以進,於是宰相張九齡、裴耀卿、李林甫, 朝士蕭太師嵩,李尚書嵩,崔少保琳、陳黃門希烈,嚴中書挺之,張兵部均, 韋太常陟,諸諫議庭海等十三人,各寫一通,裝縹進內,上大悅,賜三相絹各三百匹,余官各二百匹。 」以《唐書》考之,是時,十三王並授開府儀同三司,詔詣東宮、尚書省,上日百官集送,有司供帳設樂,悉拜王府官屬, 而不書此事。 典章輕廢典章故事,有一時廢革遂不可復者。 牧守銅魚之制,新除刺史給左魚, 到州取州庫右魚合契。 周顯德六年,詔以特降制書,何假符契?遂廢之。 唐兩省官上事宰臣,送上,四相共坐一榻,各據一隅,謂之押角。 晉天福五年, 敕廢之。 容齋隨筆 第卷 四 (二十三則) 張浮休書張蕓叟與石司理書云:“頃游京師,求謁先達之門,每聽歐陽文忠公、司馬溫公、王荊公之論,於行義文史為多,唯歐陽公多談吏事。 既久之,不免有請:『大凡學者之見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為欲聞者,今先生多教人以吏事,所未諭也。 』公曰:‘不然。 吾子皆時才,異日臨事,當自知之。 大抵文學止於潤身,政事可以及物。 吾昔貶官夷陵,方壯年,未厭學,欲求《史》、《漢》一觀,公私無有也。 無以遣日,因取架閣陳年公案,反覆觀之,見其枉直乖錯不可勝數,以無為有,以枉為直,違法徇情,滅親害義,無所不有。 第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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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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