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聞河北榷場,禁出文書,其法甚嚴,徒以契丹故也。 今高麗與契丹何異?若高麗可與,即榷場之法亦可廢。 兼竊聞昔年高麗使乞賜《太平禦覽》,先帝詔令館伴以東平王故事為詞,卻之。 近日復乞,詔又以先帝遺旨不與。 今歷代史、《策府元龜》,與《禦覽》何異?臣雖知前次曾許買《策府元龜》及《北史》,竊以謂前次本不當與,若便以為例,即上乖先帝遺旨,下與今來不賜《禦覽》聖旨異同,深為不便,故申都省止是乞賜詳酌指揮,未為過當,便蒙行遣吏人上簿書罪!臣竊謂無罪可書,雖上簿薄責,至為末事,于臣雙無絲毫之損。 臣非為此奏論,所惜者,無厭小國,事必曲從,官吏苟循其意,雖動眾害物,不以為罪;稍有裁節之意,便行詰責,今後無人敢逆其請。 使意得志滿,其來愈數,其患愈深。 所以須至極論,仍具今來合處置數事如後。 一、臣任杭州日,奏乞明州、杭州今後並不得發舶往高麗,蒙已立條行下。 今來高麗使卻搭附閩商徐積泊船入貢。 及行根究,即稱是條前發舶。 臣竊謂立條已經數年,海外無不聞知,而徐積猶執前條公憑,影庇私商,往來海外,雖有條貫,實與無同。 欲乞特降指揮,出榜福建、兩浙,緣海州縣,與限半年內令繳納條前所發公憑,如限滿不納,敢有執用,並許人告捕,依法施行。 .貼黃。 據陳軒所奏語錄,即是高麗知此條。 今來高麗使所欲買歷代史、《策府元龜》及《敕式》,乞並不許收買。 .貼黃。 準都省批狀指揮,人使所買書籍,內有《敕式》,若令外夷收買,事體不便,看詳都省本為《策府元龜》及《北史》,前次已有體例,故以禮部並不檢會為罪,未委《敕式》有何體例,一概令買? 一、近日館伴所申乞為高麗使買金薄一百貫,欲于杭州妝佛,臣未敢許,已申稟都省。 竊慮都省復以為罪。 竊緣金薄本是禁物,人使欲以妝佛為名,久住杭州,搔擾公私。 竊聞近歲西蕃阿里庫乞買金薄,朝廷重難其事,節次量與應副。 今來高麗使朝辭日數已迫,乞指揮館伴,令以打造不出為詞,更不令收買。 一、近據館伴所申,乞與高麗使抄寫曲譜。 臣謂鄭衛之聲,流行海外,非所以觀德。 若畫朝旨特為抄寫,尤為不便,其狀臣已收住不行。 .貼黃。 臣前任杭州,不受高麗所進金塔,雖曾密奏聞,元只作臣私意拒絶。 兼自來館伴使臣,若有所求請,不可應副,即須一面說諭不行,或其事體大,即候拒訖密奏。 今陳軒等事事曲從,便為申請,若不施行,即顯是朝廷不許,使使臣悅己而怨朝廷,甚非館伴之體。 右所申都省狀,其歷代史、《策府元龜》及《敕式》,乞詳酌指揮事,並出臣意,不幹僚屬及吏人之事。 若朝廷以為有罪,則臣乞獨當責罰,所有吏人,乞不上簿。 取進止。 .貼黃。 臣謹按《春秋》:晉盟主也,鄭小國也。 而晉之執政韓起欲買玉環于鄭商人,子產終不與,曰:「大國之求,若無禮以節之,是鄙我也。 」又:晉平公使其臣范昭觀政于齊,昭請齊景公之觴為壽,晏子不與,又欲奏成周之樂,太師不許。 昭歸謂晉侯曰:「齊未可伐也。 臣欲亂其禮,而晏子知之;欲亂其樂,而太師知之。 」今高麗使,契丹之黨,而我之陪臣也。 乃敢幹朝廷求買違禁物,傳寫鄭衛曲譜,褻慢甚矣。 安知非契丹欲設此事以嘗探朝廷深淺難易乎?而陳軒等事事為請,惟恐失其意,臣竊惑之。 又據軒等語錄云:高麗使言海商擅往契丹,本國王捉送上國,乞更賜約束,恐不穩便。 而軒乃答云:「風訊不順飄過。 」乃是與閩中狡商巧說詞理,許令過界。 竊緣私往北界,條禁至重,海外陪臣,猶知遵稟,而軒乃歸咎于風,以薄其罪,豈不乖戾倒置之甚乎?臣忝備侍從,事關利害,不敢不奏。 【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之二)】 元八年二月十五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札子奏。 臣近奏論高麗使所買書籍及金薄等事,準尚書省札子,二月十二日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所買書籍,曾經收買者許依例收買,金薄特許收買,余依奏,吏人免上簿者。 臣所以區區論奏者,本為高麗契丹之與國,不可假以書籍,非止為吏人上簿也。 今來吏人獨免上簿,而書籍仍許收買,臣竊惑之。 檢會《元編敕》,諸以熟鐵及文字禁物與外國使人交易,罪輕者徒二年。 看詳此條,但系文字,不問有無妨害,便徒二年,則法意亦可見矣。 以謂文字流入諸國,有害無利。 故立此重法,以防意外之患。 前來許買《策府元龜》及《北史》,已是失錯。 古人有言:「一之謂甚,其可再乎?」今乃廢見行《編敕》之法,而用一時失錯之例,後日復來,例愈成熟,雖買千百部,有司不敢復執,則中國書籍山積于高麗,而云布于契丹矣。 臣不知此事于中國得為穩便乎?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 曰:「招虞人以皮冠。 」孔子韙之,曰:「守道不如守官。 」夫旌與皮冠,於事未有害也,然且守之。 今買書利害如此,《編敕》條貫如彼,比之皮冠與旌,亦有間矣。 臣當謹守前議,不避再三論奏。 伏望聖慈早賜指揮。 取進止。 .貼黃。 臣點檢得館伴使公案內,有行下承受所收買文字數內有一項,所買《策府元龜》、《敕式》,雖不曾賣與,然高麗之意,亦可見矣。 .又貼黃。 臣已令本部備錄《編敕》條貫,符下高麗人使所過州郡,約束施行去訖。 亦合奏知。 【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之三)】 第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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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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