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元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聖旨:「將府界諸路人戶,應見欠諸般欠負,以十分為率,每年隨夏秋料各帶納一分,所有前後累降催納欠負分料展閣指揮,更不施行。 」臣今看詳上項指揮,明言應見欠諸般欠負並分十料催納,元不曾分別系與不繫因災傷分料展閣之數,聖恩寬大,詔語分明,但系欠負,無不該者。 只因戶部出納之吝,別生支節,謂之申明。 其略云:「本部看詳,人戶見催逐年拖欠下夏秋租稅臓賞課利省房沒官等錢物,若不繫因災傷許分料展閣理納之數,自不該上條。 」致尚書省八月三日批狀指揮,依所申施行,即不曾別取聖旨。 臣嘗謂二聖即位已來,所行寬大之政,多被有司巧說事理,務為艱閡,使已出之令,不盡施行,屯膏反汗,皆此類也。 兼檢會元敕節文:「諸災傷倚閣租稅,至豐熟日,分作二年四料送納,若納未足而又遇災傷者,權住催理。 」今來元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聖旨指揮,雖分為十料,比舊稍寬,又卻(闕)沖改,前後分料展閣指揮,即雖遇災傷,亦須催納。 水旱之民,當年租賦尚不能輸,豈能更納舊欠?顯是緣此指揮,反更不易,慾望特降聖旨,應諸般欠負,並只依元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聖旨指揮,分十料施行。 仍每遇災傷,依元敕權住催理。 內人戶拖欠兩稅,不繫災傷倚閣者,亦分二年作四料送納,未足而遇災傷者,亦許權住催理。 所有戶部申明都省批狀指揮,乞不施行。 .貼黃。 議者必謂若如此施行,今後百姓皆不肯依限送納兩稅,僥倖分料。 臣以謂不然。 《編敕》明有催稅末限不足分數官吏等第責罰,令佐至沖替,錄事、司戶與小處差遣,典押勒停,孔目、管押官降資,條貫至重,誰敢違慢。 若非災傷之歲,檢放不盡實者,何緣過有拖欠。 若朝廷不恤,須得並催,則人戶惟有逃移,必無納足之理。 一、臣先知杭州日,于元五年九月奏:「臣先曾具奏,朝廷至仁,寬貸宿逋,已行之命,為有司所格沮,使王澤不得下流者四事。 」其一曰:「見欠市易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 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該給贖。 」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許止納產鹽場監官本價錢,其餘並與除放。 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其三曰:「登極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錢法,只納官本。 」其四曰:「元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八千二百九十疋,並抑勒配賣與民,不住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百餘貫,併合依今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 」然臣具此論奏,經今一百八日,未蒙回降指揮,乞檢會前奏四事,早賜行下。 尚書省取會到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軾別具聞奏。 臣已于元六年正月九日,備錄元狀,繳連奏去訖,經今五百餘日,依前未蒙施行。 復乞檢會前奏,一處行下。 右謹件如前。 今所陳六事及前所陳四事,止是揚州、杭州所見。 竊計天下之大,如此六事、四事者多矣。 若今日不治,數年之後,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盜賊之患,有不可勝言者。 伏望特留聖意,深詔左右大臣,早賜果決行下。 臣伏見所在轉運、提刑,皆以催欠為先務,不復以恤民為意。 蓋函、矢異業,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備錄今狀及元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撫鈐轄司,委自逐司選差轄下官僚一兩人,不妨本職,置司取索逐州見催諸般欠負利名戶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內具委無漏落,保明供申,仍備錄應系見行欠負敕條,出榜曉示。 如州縣不與依條除放,許詣逐司自陳,限逐司于一季內看詳了絶,內依條合放而州縣有失舉行者,與免罪改正訖奏。 其於理合放而未有明條或于條有礙者,並權住催理,奏取敕裁,仍乞朝廷差官三五人置局看詳,立限結絶。 如此則期年之間,疲民尚有生望,富室完復,商賈漸通,酒稅增羡,公私寬泰,必自此始也。 臣身遠言深,罪當萬死,感恩徇義,不能默已,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本州近準轉運司牒坐準戶部符:「臣寮上言,去歲災傷人戶,農事初興,生意稍還,正當惠養,助之蘇息,伏望聖慈許將去年檢放不盡秋稅元只收三二分已下者,系本戶已是七八分災傷,今來若納錢尚有欠,必是送納不前,乞特與除放。 其餘納錢見欠人戶,亦乞特與減免三分外,若猶有欠,並上二等戶,如不可一例減放,則並乞特與展限,候今年秋熟,隨秋料送納。 」其言至切,尋蒙聖恩送下戶部。 本部卻只檢坐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節文災傷帶納欠負條貫應破詔旨,其臣寮所乞放免寬減事件,元不相度可否。 顯是聖慈欲行其言,而戶部不欲,雖蒙行下,與不行下同。 臣今來所論,若非朝廷特賜指揮,即戶部必無施行之理。 .又貼黃。 臣今所言六事及舊所言四事,並系民心邦本,事關安危,兼其間逐節利害甚多,伏望聖慈少輟清閒之頃,特賜詳覽。 第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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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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