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元年七月二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右臣先曾奏論衙前一役,只當招募,不當定差,執政不以為然。 臣等奏乞罷免臣詳定役法,奉聖旨不許。 經今月餘,前所論奏,並不蒙施行,而臣愚蠢,終執所見。 近又竊見吏部尚書孫永奏,駁臣所論。 蓋是臣愚闇無狀,上與執政不同,下與本局異議,若不罷免,即執政所欲立法無緣得成。 況今來季限已滿,諸路立法文位元組次到局,全藉通曉協同之人共力裁定。 如臣乖異,必害成法,乞早賜指揮罷免。 所有臣固違聖旨之罪,亦乞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申省乞不定奪役法議狀】 元元年七月□日,朝奉郎中書舍人蘇軾狀申。 軾近奏乞罷詳定役法,已奉聖旨依奏。 竊見孫給事奏繳前件聖旨,乞取孫尚書及軾所議付台諫給舍郎官,定其是否,然後罷其不可者,須至申乞指揮。 右軾前後所論役法事,軾已自知疏繆,決難施行。 所有是否,更無可定奪,只乞依前降指揮行下,軾自今月已後,更不敢赴詳定所簽書公事。 伏乞早賜施行。 謹具申中書省,伏候指揮。 【乞留劉狀】 元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胡宗愈、孫覺、范百祿等狀奏。 右臣等伏見朝議大夫直龍圖閣劉,近自襄陽召還秘省,旋以病,乞出守蔡州。 自受命以來,日就痊損,假以數月,必復康強。 謹按名聞一時,身兼數器。 文章爾雅,博學強記;政事之美,如古循吏;流離困躓,守道不回。 此皆朝廷之所知,不待臣等區區誦說。 但以人才之難,古今所病,舊臣日已衰老,而新進長育未成,如成材,反在外服,此有志之士。 所宜為朝廷惜也。 慾望聖慈留京師,更賜數月之告,稍加任使,必有過人。 臣等備員侍從,懷不能已,冒昧陳論,伏候誅譴。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繳楚建中戶部侍郎詞頭狀】 元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今月二十八日,準中書吏房送到詞頭一道,正議大夫充天章閣待制致仕楚建中可戶部侍郎者。 右臣竊惟七十致政,古今通議。 非獨人臣有始終進退之分,亦在朝廷為禮義廉恥之風。 若起之於既謝之年,待之以不次之任,即須國家有非常之政,而其人有絶俗之資,才望既隆,中外自服。 近者起文彥博,天下屬目,四夷革心。 豈有凡才之流,亦塵盛德之舉?如建中輩,決非其人。 竊料除目一傳,必致群言交上,幸其未布,可以追回。 所有前件告詞,臣未敢撰。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 元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準中書錄黃,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 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札;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 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及時得用。 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此數。 至于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慮恐州縣不曉朝廷本意,將為朝廷復欲多散青苗錢谷,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嚮日置提舉官時。 八月二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平錢谷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札,強行抑配。 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違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 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仍先次施行者。 右臣伏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餘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貧,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谷帛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今廊廟大臣,皆異時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 況二聖恭己,惟善是從,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稍加損益,欲行糹臂徐徐月攘一鷄之道。 如人服藥,病日益增,體日益羸,飲食日益減,而終不言此藥不可服,但損其分劑,變其湯,使而服之,可乎?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配,其害故在也。 農民之家,量入為出,縮衣節口,雖貧亦足。 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何所不至?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如詔書所云,似此之類,本非抑勒所致。 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給納之際,十費二三。 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 又官吏無狀,于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 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僱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 第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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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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