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辛酉,御史台言:「自大德元年以來,數有星變及風水之災,民間乏食,陛下敬天愛民之心,無所不盡,理宜轉災為福。 而今春霜殺麥,秋雨傷稼,五月太廟災,尤古今重事。 得非荷陛下重任者,不能奉行聖意,以致如此?若不更新,後難為力。 請令中書省與老臣識達治體者共圖之。 」復請禁諸路釀酒,減免差稅,賑濟饑民。 帝皆嘉納,命即議行之。 雲南地震。 甲子,衡州袁舜一等誘集二千餘人,侵掠郴州。 湖南宣慰司發兵討之,獲舜一及其黨,命誅首謀者三人,餘配洪澤、芍陂屯田,其脅從者招諭復業。 戊辰,雲南地復震。 丙子,劉國傑、伊蘇呼圖魯來獻蛇節、羅鬼等捷。 庚辰,賑保定等路饑。 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大都路總管兼大興府尹姚天福卒。 天福為京尹三年,畿甸大治。 後之尹京者,以天福稱首。 布埒達實哩者,北庭人也。 幼熟輝和爾及西天書,長能貫通三藏暨諸國語,至是奉旨,從帝師受戒于廣寒殿,代帝出家。 是歲,斷大闢三人。 ◎大德七年 春,正月,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 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 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 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乙卯,詔:「凡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 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宣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物。 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 二月,壬戌,詔中書省汰冗員。 中書省自左、右丞相而下,平章政事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為八府。 仍諭樞密院,除出征將帥外,掌署院事者定其員數以聞。 辛未,以平章政事、上都留守茂巴爾斯、陝西行省平章阿喇卜丹併為中書平章政事,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尚文為中書左丞,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董士珍為中書參知政事;召陳天祥為集賢大學士,商議中書省事。 壬申,詔:「樞密院、宗正府等,自今每事與中書共議,然後奏聞。 諸司不得擅奏遷調;官員雖經特用而于例未允者,亦聽覆奏。 」 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 己卯,以侍御史都多達為中書省參知政事。 御史台言:「江浙行省平章阿爾、左丞高翥、安佑、簽者張佑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請遣省、台官按問。 」從之。 命盡除內郡饑荒所在差稅,仍令河南省撫卹流民,賑太原、大同、平灤路饑。 庚辰,監察御史杜肯構等言右丞相鄂勒哲受朱清、張宣賄賂事,不報。 壬午,帝語中書省臣曰:「凡有以歲課增羡希求爵賞者,此非掊克於民,何從而出!自今除元額外,勿以增羡作正數。 」 罷江南財賦總管司及提舉司。 禁諸人非奉旨毋得以寶貨進獻。 賑真定及保定路饑。 三月,庚寅,詔遣奉使宣撫循行諸道。 以郝天挺、達春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東,耶律希逸、劉賡往河東、陝西,特爾托裡歡、戎益往兩浙、江東,趙仁榮、岳叔謨往河南、湖廣,茂巴爾斯、陳英往江西、福建,達實哈雅、劉敏中往山北、遼東,並給二品銀印,仍降詔戒飭之。 江浙行省平章托克托發遣朱清、張宣家屬,其家以金珠重賂之,托克托以聞,帝諭之曰:「朕以江南任卿,卿果能爾,真男子事也!其益恪勤乃事。 」賜以黃金五十兩。 都城火。 詔以甘肅行省供軍錢糧多弊,徙廉訪司于甘州。 壬辰,以河間禾稼不登,罷修僧寺工役。 乙未,中書平章巴延、梁德珪、丹津、阿爾振薩徹爾,右丞巴特瑪琳心,左丞伊圖布哈,參政密勒和卓、張斯立等,受朱清、張宣賄賂,治罪有差,籍其家。 以洪君祥為中書右丞。 監察御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貪賄罷黜,宜別選賢能代之,不報。 甲辰,詔定臓罪為十二章。 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婦喪師,誅劉深,笞哈喇岱、鄭佑,罷雲南征緬分省。 時有司以遇赦,議釋劉深罪,哈喇哈斯曰:「徼名召釁,喪師辱國,非常罪比,不誅之無以謝天下。 」遂誅之。 戊申,岳鉉等進《大元大一統志》,賜賚有差。 癸丑,樞密院及監察御史,言中丞董士選貸朱清、張宣鈔非義,帝曰:「台臣稱貸,不必問也。 若言者不已,便當杖之。 」 甲寅,帝如上都。 賑遼陽等路饑。 京畿漕運司言:「歲漕米百萬,全藉船壩夫力。 今歲水漲,衝決壩堤六十餘處,雖已修畢,恐霖雨沖圮,走泄運水;河堤淺澀低薄去處,請加修理。 」從之。 至夏末始畢工,用役萬二百餘人。 夏,四月,庚午,以中書文移太繁,其二品諸司當呈省者,命止關六部。 中書左丞達喇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 生者苟免,死者負冤,于福何有!」帝嘉納之。 辛未,流朱清、張宣子孫于遠方,仍給行貲。 庚辰,蛇節降,宋隆濟遁去。 丁亥,誅蛇節。 濟南路隕霜殺麥。 五月,己丑朔,開大都、上都酒禁。 丁未,綽和爾入朝,帝諭之曰:「卿鎮北邊,累建大功,雖以黃金周飾卿身,猶不足以盡朕意。 」賜以衣冠、金珠等甚厚,拜樞密院副使,仍給其所隷諸軍鈔。 辛亥,奉使宣撫耶律希逸、劉賡言:「平陽僧徹哩威,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問;聞臣等至,潛逃京師。 」中書省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雜治。 」從之。 甲寅,浚上都灤河。 第1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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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第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