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月,帝畋于近郊,召敏珠爾卜丹、特穆爾、楊居厚等,與葉李、程文海、趙孟頫論鈔法。 敏珠爾卜丹言:「自製國用使司改尚書省,頗有成效,今仍分兩省為便。 」詔從之。 安圖諫曰:「臣力不能回天,但乞不用僧格,別選賢者,猶或不至虐民誤國。 」不聽。 鄂爾根薩裡雖與僧格同事,然數切諍之,以廉正自持。 葉李固辭左丞之命,言:「臣資格未宜遽至此。 」帝曰:「商起伊尹,周起太公,豈循資格耶?尚書系天下輕重,朕以煩卿,卿其勿辭。 」賜大小車各一,許乘小車入禁中,仍給扶升殿。 辛未,以復置尚書省詔天下。 除行省與中書議行,餘並聽尚書省從便以聞。 詔,趙孟頫所草也,帝覽之,喜曰:「得朕心之所欲言者矣。 」 初,太宗設總教國子之官,逮至元初,以許衡為祭酒,而侍臣子弟就學者才十餘人。 衡既去,教益廢而學舍未建,師生寓居民舍,司業耶律有尚屢以為言。 至是乃立國子監,設監丞、博士、助教,增廣弟子員至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答刂、飲食,遂以有尚為祭酒。 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 時江南諸縣各置教諭二人;又用廷臣請,諸道各置提舉司,設提舉儒學二人,統諸路、府、州、縣學祭祀、錢糧之事。 學校已廢而復興,實葉李之言有以導之也。 乙酉,鎮南王托歡徙鎮南京。 範文虎改尚書右丞,商議樞密院事。 改行中書省為行尚書省,六部為尚書六部。 以吏部尚書實都為尚書省參知政事。 庚寅,帝如上都。 達嚕哈齊、哈喇哈斯等言:「去歲錄囚南京、濟南兩路,應死者已一百九十人。 若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遣入分道行刑。 」帝曰:「囚非群羊,豈可遽殺!即宜悉配隷淘金。 」 以禮部主事王約為監察御史。 約疏請建儲及修史,又言前中丞郭佑以奏誅盧世榮為僧格所嫉,誣以他罪,宜白其冤,不報。 三月,甲午,行至元鈔。 僧格以交鈔及中統元寶行之既久,物重鈔輕,建議更造至元鈔行之。 自一貫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每一貫視中統鈔五貫,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 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準。 詔官百于刑部集議,趙孟頫亦與焉。 眾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 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鈔必復如中統。 使民計鈔抵法,疑于太重。 古者以米、絹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 以絹計臓,最為適中。 況鈔乃宋時所創,施于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不是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未可也。 」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平,責之曰:「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臓論罪。 汝以為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孟頫曰:「法者,人命所亻系,議有重輕,則人不得其死。 孟頫奉詔與議,不敢不言。 今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虛時,豈有是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 丙辰,命都水監開汶、泗水以達京師。 汴梁河水泛溢,役夫七千修完故堤。 夏,四月,宗王納顏反,諸王諾延等皆應之。 帝問侍衛士阿實克布哈:「計將安出?」對曰:「臣愚以為莫若先安撫諸王,乃行天討,則叛者勢自孤矣。 」帝曰:「善!卿試為朕行之。 」阿實克布哈即北說諾延曰:「大王聞納顏反耶?」曰:「不知也。 」曰:「聞大王等皆欲為納顏外應,今納顏既自歸矣,是獨大王與主上抗,幸主上聖明,亦知非大王意,置之不問,然二三大臣不能無惑。 大王何不往見上自陳,為萬全計!」諾延悅,許之。 於是諸王之謀皆解。 阿實克布哈還報,帝乃議親征,命徵兵遼陽,以千戶帥錫保齊之眾從行。 阿實克布哈以大同、興和兩郡,當車駕所經有帷台嶺者,數十里無居民,請詔有司作室嶺中,徙邑民百戶居之,割境內錫保齊牧地,使耕種以自養,帝從之。 阿實克布哈既領錫保齊,帝夏欲盡徒興和、桃山數十村之民,以其地為錫保齊牧地,阿實克布哈固請存三千戶以給鷹食,帝皆聽納,民德之,飲食必祭。 錫保齊,鷹房之執投者也。 五月,乙亥,遣額森諭北京等處宣尉司:「凡隷納顏所部者,禁其往來,毋令乘馬、持弓矢。 」 壬寅,誅御史台吏王良弼。 僧格嘗奉旨檢核中書省事,凡校出虧欠鈔四千七百七十錠,昏鈔一千三百四十五錠,平章敏珠爾卜丹即自伏。 參政楊居寬微自辨,以為實掌銓選,錢谷非所專,僧格令左右拳其面,因問曰:「既典選事,果無黜陟失當者乎!」尋亦引伏。 參議伯降以下,凡鈎考違惰耗失等事,及參議王臣濟嘗言新鈔不便忤旨,各款伏。 帝令丞相安圖與僧格共議,且諭:「毋令敏珠爾卜丹等它日得以脅問誣服為辭,此輩故狡獪人也。 」數日,僧格又奏:「鞫中書參政郭佑,多所逋負,尸位不言,以疾為托。 臣謂『中書之務隳惰如此,汝力不能及,何不告之蒙古大臣?』故毆辱之,今已款服。 」帝命窮詰之。 良弼嘗與人言:「尚書鈎校中書不遺餘力,它日我留,得發尚書奸利,其誅籍無難。 」僧格聞之,捕良弼,鞫問,款服。 謂此曹誹謗,不誅無以懲後,遂誅良弼,籍其家。 又有吳德者,嘗為江寧縣達嚕噶齊,求仕不遂,私與人非議時政,且言:「尚書今日核正中書之弊,他日復為中書所核,汝獨不死也耶!」或以告僧格,即捕德按問,殺之,沒其妻子入官。 第1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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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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