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丑,詔曰:「朕猥以眇躬,獲承丕緒,屬仇金之浸滅,而蒙古之與鄰。 不利西南,蓋嘗躪階、成而擾興、沔;其在辛卯,遽乃穿金、房以瞰襄、樊。 逮合謀成破蔡之功,恐假道有及虞之勢。 心之憂矣,臍可噬乎!固將布失于國中,以志吾過,但使留屯于塞下,自守我疆。 忽西陲之弗寧,駭北騎之深入,重以均、房之叛將,發此京湖之禍機,肆荼毒于列城,至蔓延於他路。 兵民之死戰鬥,戶口之困流漓,室廬靡存,骼胔相望。 致援帥之暴露,及死戰鬥,戶口之困流離,室廬靡存,骼胔相望。 致授師之暴露,及科役之繁苛,為之騷然,有足憫者。 是皆朕明不能燭,德有未孚,上無以格乎天之心,下無以定乎民之志,遂令有眾,多告非辜。 朕方施令發政,以為緩輯之圖,補卒搜乘,以嚴守禦之備。 想瘡痍之溢目,如疾病之在身。 咨爾群僚,體予至意。 」 蒙古復破隨、郢二州及荊門軍。 殿中待御史李宗勉率全台言曰:「蜀之四路,已失其二,成都隔絶,荊門又破,江陵孤城,何以能立!兩淮之地,人民奔迸,並邑丘墟。 陛下誠能亟下哀痛之詔,以身率先,深自貶損,出內帑儲蓄,以風動四方。 然後勸諭戚畹、世臣,隨力輸財,以佐公字之調度。 分上流淮東、淮西為二帥,而以江淮大帥總之,或因今任,或擇長才,分地而守,聽令而行。 公私之財,分給四處,俾之招潰卒,募流民之強壯者,以充遊兵,以補軍籍,仍選沿流諸郡將士,為扞禦之圖,猶可支吾。 不然,將水陸俱下,大合荊楚之眾,擾我上流,江以南震盪矣。 或謂其勢強盛,宜于講和,欲出金繒以奉之;是抱薪救火,空國與敵也!」 初,蒙古惟事進取,所降之戶,因以予將士,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統攝。 至是詔括戶口,以大臣呼圖克領之,始隷州縣。 時群臣皆欲以丁為戶,耶律楚材以為不可。 眾皆曰:「我朝及西域諸國,莫不以丁為戶,豈可舍大朝之法而從亡國之政?」耶律楚材曰:「自古有中原者,未嘗以丁為戶。 若果行之,可輸一年之賦,隨即逃散矣。 」蒙古主從之。 及忽圖克以所括中州戶一百四萬上,蒙古主議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 楚材曰:「裂土分民,易以生隙。 不如多與金帛,足以為恩。 」蒙古主曰:「業已許之矣。 」楚材曰:「若置官吏,必自詔命,除恆賦外,不令私自徵斂,差可久矣。 」從之。 楚材又定賦稅:每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受賜貴戚、功臣之家。 上田每畝稅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半,水田畝五升,商稅三十分之一,鹽價銀一兩四十斤,以為永額。 朝議皆以為太輕,楚材曰:「作法于涼,其弊猶貪,將來必有以利進者,則今已重矣。 」 蒙古近臣議收民牝馬,耶律楚材曰:「中原皆田蠶之地,今若行之,後必有民害。 」從之。 時工匠製造,糜費官物,十私八九。 楚材請皆考核之,遂為定製。 五月,甲申,以趙葵為淮東制置使兼知揚州。 葵墾田治兵,邊備以飭。 六月,癸已,直煥章閣、知慶元府、沿海制置趙與B170朝辭,論沿海便宜及三邊事體。 帝曰:「慶元控制海道,如招軍造船、團結訓練等事宜,留意施行。 」 丁酉,錄行在繫囚。 已亥,洪咨夔上遺表。 詔:「咨夔鯁亮忠慤,有助親政,可特與執政恩數。 」 壬寅,權發遣泰州蔡節朝辭,言皇嗣未立,帝曰:「祖宗自有典故,見今討論。 」 甲辰,右正言李韶言:「江西憲司奏吉州太和縣豪民陳聞詩,脅取鄉民田產,殞死者數人。 有司勘究,具得其實,事上于朝,尼而未行。 官弱民強,漸不可長。 請將聞詩同進士出身駁放,仍照條坐罪。 」從之。 戊申,直寶謨閣、知婺州陳庸熙,言當舉皇佑典禮,以太祖、太宗、寧考並配于明堂。 詔令禮部、太常寺討論以聞。 蒙古耶律楚材請立編修所于燕京,經籍所于平陽,編集經史;召儒士梁陟充長官,以王萬慶、趙着副之。 秋,七月,丁卯,以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鄭性之為參知政事,權刑部尚書兼給事中李鳴復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 甲申、雨血。 八月,癸巳,以久雨,詔出堂平倉米千石,賑粟以平市價。 戊申,監察御史王極言:「二浙諸郡,雨水為沴,禾稼害于垂成,請下有司預樁錢米,賑贍災傷,並下倉漕兩司議蠲稅賦,仍錄貧乏,速議賑濟之。 」 蒙古破棗陽軍、德安府。 初,蒙古破許州,獲金軍資庫使姚樞,楊惟中見之,以兄事樞,與之偕謁蒙古主,至是南伐,詔樞從惟中,即軍中求儒、釋、道、醫、卜之徒,樞招至稍眾。 及破棗陽,特穆爾岱欲坑士人,樞力與辨,得脫死者數十。 既破德安,得儒者趙復。 復以儒學見重於世,及被獲,不欲北行,力求死,樞譬說百端,曰:「徒死無益,隨吾而北,可保無他。 」復強從之。 至燕,名益着,學徒百人。 由是北方始知經學,而樞亦得睹程頤、朱熹之書。 九月,己巳,朝饗景靈宮。 庚子,朝饗太廟。 雷。 辛未,有事于明堂,大赦。 大雨,震電。 癸酉,避正殿,減膳,徹樂,求直言。 乙亥,左丞相鄭清之、右丞相喬行簡並罷,為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以崔與之為右丞相兼樞密使。 第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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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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