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植請再貶汪伯彥而誅黃潛善及失守者權邦彥、朱琳等九人,帝曰:「渡江之役,朕方念舊責己,豈可盡歸罪大臣!植乃朕親擢,雖敢言,然導朕以殺人,此非善事。 」呂頤浩曰:「聖朝弼臣,罪雖大止貶嶺外,故盛德可以祈天永命。 植髮此念,已傷和氣。 」滕康曰:「如植言,傷陛下好生之德矣。 」乃下詔,略曰:「朕親擢袁植,置之諫垣,意其補過拾遺以救闕失。 而植供職以來,忠厚之言未聞,殺戮之事宜戒,可出知池州。 」明日,康見帝曰:「大哉王言,太祖以來未嘗戮大臣,國祚長過于兩漢者,此也。 」未幾,潛善卒於梅州。 戊辰,詔:「以防秋在近,自荊南至鎮江府,沿江巡檢五十員,令樞密院各擇材武可仗者一人為之貳。 其土軍有闕者,並招填之。 」 升公安縣為軍,以共能扞禦也。 甲戌,帝自神霄宮入居建康府行宮。 乙亥,詔諭軍民:「以迫近防秋,已令杜充提重兵準備。 又于七月下旬,恭請隆佑皇太后率六宮、宗室近屬迎奉神主,前去江表。 朕與謀臣宿將,戮力同心,以備大敵,進援中原。 應官吏士民家屬南去者,官司毋得禁。 」 先是東京留守杜充將赴行在,檄直龍圖閣、知蔡州程昌為留守判官,至是昌入京城視事。 時京城自四門外皆闔,人以為病,昌至,欲盡闢之;又游手雜食,市多竄竊,犯者雖一錢亦死,冒欲寬為一千;副留守劉仲荀皆不聽。 始,昌之離蔡也,吏士皆持半月糧,既而食盡,乃挑野菜而食。 是日,金人破磁州。 初,金人圍城急,軍校楊再興等作亂,殺權守趙子節,推將官蘇珪領州事。 珪曰:「吾有三事,能從我則可。 」眾曰:「試言之。 」珪曰:「我欲率軍民奪路歸京師。 」眾曰:「不可。 」「力戰,如何?」又不可。 珪曰:「盍開門乎?」眾不應。 於是珪率眾請降。 金人以大隊至城下,且折箭為誓曰:「不殺人。 」丙子,金人縱米面入城,其價頓減數十倍。 時武安城守甚固,金不能攻,及聞磁降,乃下。 秋,七月,己卯,詔:「東京宗室並移虔州。 」 辛巳,韓世忠軍還,執苗傅、劉正彥、苗翊詣都堂,審驗畢,磔于建康市,梟其首。 正彥臨刑,瞋目罵傅曰:「苗傅匹夫,不用吾言,遂至于此!」 時張逵、苗瑀及傅二子先已死,議者欲孥戮之,大理少卿王衣曰:「此曹在律當誅,顧其中婦女有僱買及鹵掠以從者,儻殺之,未免無辜。 」帝矍然,即詔自傅、正彥妻子外皆免。 衣,歷城人也。 癸未,武勝軍節度使、禦前右軍都統制韓世忠為檢校少保、武勝、昭慶軍節度使,賞平苗、劉之功也。 帝遣使賜世忠金合,且禦書「忠勇」二字表其旗幟,又封其妻梁氏為護國夫人,給內中俸以寵之。 將臣兼兩鎮,功臣妻給俸,皆自此始。 言者論備江之策,宜以鐵索為沈網,橫鎖江岸,以防浮江順流之舟;以木為臥柵,密藏於岸步之下,使戰艦不可得而入。 此二者,用力甚少而收功甚大。 乙酉,詔付水軍制置使。 丙戌,慶遠軍節度使、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禦營平寇前將軍、權主管侍衛步軍使司提舉一行事務范瓊入見。 初,瓊在江西,右正言呂祉首奏其罪,且進取瓊之策,乃召瓊赴行在。 瓊住軍南昌,徘徊觀望,詔監察御史陳戩趣其入覲。 瓊未拜詔,先陳兵見戩,且剝人以懼之,戩不為動,徐曰:「將軍不見苗、劉之事乎?願熟計。 」瓊乃朝服北向謝恩,遂引兵赴闕。 既至,未肯釋兵,及入見,面奏乞貸左言等朋附苗、劉之罪;且言自祖宗以來,三衙不任河東、北及陝人,今殿帥闕官,乞除殿前司職事;又言招到淮南、京東盜賊十九萬人,皆願聽臣節制。 帝怒。 知樞密院事張浚奏:「瓊大逆不道,罪惡滿盈。 臣自平江勤王,凡五遣人致書,約令進兵,瓊皆不答。 今呼吸群凶,布在列郡,以待竊發,若不乘時誅戮,它日必有王敦、蘇峻之患。 」帝許之。 右仆射呂頤浩曰:「臣與瓊舊有嫌隙,不敢獨任其事,願付張浚。 」浚退,與集英殿修撰、權樞密院檢詳文字劉子羽謀,夜,鎖吏于浚府中,使作文書皆備。 丁亥,朝退,偽遣禦前右將軍都統制張俊以千人渡江,若捕它盜者,因召俊、瓊及禦前營副使杜充赴都堂計事,使俊將其眾甲以來。 瓊從兵滿街,意氣自若。 食已,頤浩等相顧未發,子羽坐廡下,遽取寫敕黃紙詣前曰:「有敕,將軍可詣大理置對。 」浚數瓊罪,瓊眙愕,遂以俊兵擁縛付大理,使光世出,撫其眾曰:「所誅止瓊耳。 若等固天子自將之兵也。 」眾皆投刃曰:「諾。 」於是復以八字軍還付武功大夫、忠州防禦使、新知兆州王彥,而餘兵分隷禦營五軍。 是日,太子帟薨。 太子病未瘳,有鼎置於地,宮人誤蹴之有聲,太子即驚搐不止,上命斬宮人。 少頃,太子薨,年三歲。 詔輟五日朝,殯金陵之佛寺。 戊子,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鄭卒,年五十。 執政甫百日,上甚悼之,謂大臣曰:「朕元子猶能自排遣,訃至,殆不能釋也!」常賻外,特賜田十頃,第一區,以撫其孤。 辛卯,詔:「諫官別置局,不隷後省,許與兩省官相見議事。 」元豐初,用唐制置諫官八員,分左右,隷兩省,至是始復之如祖宗之故。 升杭州為臨安府。 壬辰,詔范瓊就大理寺賜死。 第1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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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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