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輕罪條目。 法重難犯乎?輕難犯乎?以常情言,慮無不曰:重則難犯矣。 孰知夫法太重者難行。 難行則犯者十,實行者勢將不過一二。 實行不過一二,則有法不啻無法也。 民胡為而不犯之?罰鍰自《呂刑》罰作見漢律,禁錮奪勞見朝律。 皆三代相沿舊法。 自明一切廢之,統以笞杖代。 以為存之無益於治也。 而去之為害于治乃甚大。 無制之罰款,無期之淹禁,累千數之鞭笞,縋石曳鎖之虐狀,皆杖笞輕不足懲,溢而橫出者也。 而工商無輕罪。 禁令之不能行者彌多。 自徒以上必破家。 錢財之訟破人家,仁者固不忍,而笞杖毀形裸體,又難施諸稍有體面之人。 以此權之,增定章程,事雜華洋,自當仿洋法,增添輕罪矣。 日本重罪如後四等:曰重懲役,輕懲役,重禁獄,輕禁獄。 視徒刑固已變通。 輕罪之刑三:一重禁錮,二輕禁錮,三罰金。 違警之罪二:一拘留,二科料。 附刑六:一剝奪公權,二停止公權,三禁治產,四監視,五罰金,六沒收。 其刑各十有五,皆中律徒流以下笞杖罪也。 目繁而不虐,刑輕而不可免。 存其廉恥,不恕其非違。 禁令無不行,風俗無不肅。 職是故耳。 苟不採取此意,地方官以意判決,暴者虐民,仁者失有罪,徒為外人姍笑耳。 日本近者改正刑法,草案稍嚴,其辨護士上書抗駁。 夫日本用西律,主慈詳者也,猶如此矣。 一清監獄。 律于獄囚,防弊至矣。 應禁而不禁,罪止杖六十。 故禁罪起杖八十,重至于絞。 衣糧有專條,凌虐得舉告。 食鋪店所私押輕罪,指參嚴辦。 立法如是其密,而猶有班房私押,差役私刑,寒暑疾疫,瘐死日積,則輕重罪囚不盡分,獄室穢迫所致也。 西國于監獄制度,至整且詳。 所以為瘐死備,無微不至。 日本有禁錮場,拘留所,以處輕罪。 皆良法之可採者。 中國惟刑部有杖不收禁之法。 外省州縣,拖累干連,店所侵虐,甚于監獄。 平人苦累,甚于罪犯。 言之痛心!近湖北大修監房,嚴禁私押,用意至善。 宜以其事行各省,各令設法清理。 一行訟稅。 《周禮》司寇聽訟,必先令兩造入束矢鈞金于朝,三日然復聽之。 欲致訟而必得三十斤之金,一不直而金沒于官矣。 當其時,必有一本不直者。 得罪之輕重,尚待判決之後,而此三十斤之金,則在罪外。 而特為取信之質。 說經者以為是先王愛民不輕受訟,而致民于刑之道也。 日本仿西例律師,設代言人,復易其名為辨護士。 其人皆高等學堂法科畢業之人,經司法者試給執照而許充之。 日須納金十圓。 每年更納照稅。 非違有罰。 其涉訟者,告訴狀,答辨書證憑抄寫本,必購用商賣官造紙。 不用者官不受理。 紙視事類分色。 金谷之事,自金不滿十圓,米不滿五石,至金千圓米五百石以上者,用黃,若黃綠,若橙黃,若綠,若黑;人類之事,用青;土地家屋之事,用紫;雜事用紅;文告用赭。 其稅自五厘至五錢不等。 堂判所用,亦依類分色。 凡原被告人所用,及傳喚狀堂判所用紙,並由理屈者償稅。 案結三日,即裁判費俱納票。 有不經官許而賣者罰百倍。 買者半之。 此有《周禮》遺意。 今各府州縣之聽訟也,無此事也。 然而民有一訟,則有代書之費,有號錢之費,有傳呈之費,亦號錢也。 告期每號一條六圓,傳呈則視事大小,加二三條號不等。 有經承之費,有拘提之費,有號單之費,有鋪堂之費,有和息之費,有酬謝酒食之費。 官不得臓,民猶不甚怨。 若明定以稅,而取其裁判之費,不既勝於以國家行法之事,為丁役受賕之符乎?而況于有說乎? 凡工部之事四 一開工藝院兼博覽所。 考工之事,三代所重。 攻木攻金,刮摩磚埴守之,世以名官。 皆後世所謂匠藝也。 中國庶而不富。 厚民生者,工且猶切于商。 日本以商業抗歐洲,輸出數驟盈。 皆製造品,不願以生貨供歐廠也。 以生貨與人,而我失工之利。 以熟貨與人,而我得分人之利。 然無學堂,則工藝固無由以致精。 各國之言工學者,新理日出。 若土木工,若機器工,若治金之工,採礦之工,化學雜料之工,材料構造之工,日本學科並有專書。 大學院有工科,特設有工業學校,技手學校。 考取中學堂小學堂學生充之。 宜于沿江沿海省會各通商大埠,仿設數處,以興製造。 而博覽會尤有益於工。 良苦並陳,生競心;新奇多見,生巧思。 凡通商大都,如蘇杭川粵,製器恆優於他省。 由其見之博也。 江鄂已設商務局。 宜令鼓舞商人于各業公會款內,量集專款,設博覽所。 即在工藝學堂外院,以為勸工之助。 若漆器,若銅器,若雕琢器,若文玩服用器,若竹貨,若皮貨,各省有良工,會萃羅陳。 最精良者,給以賞牌,或設法助其銷路。 生料便而手藝拙者,入工藝學堂教之。 洋貨暢銷,器尤宜多備,以便仿造。 日本新政,植基工商。 工尤商之源也。 第3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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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第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