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製,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 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 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 其京都運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 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 準律。 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 」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準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準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團判官、兩蕃營田等使判官,準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準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 」由是內外品官當贖之法,始有定製焉。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選舉志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雋秀也。 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軌轍。 今采其事。 備紀于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絶。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冑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 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 」從之。 《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 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準常例處分。 」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於帖經,登第後恥于赴選。 宜絶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 其進十科已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于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 其中文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準添選。 」 晉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梲奏:「臣謬蒙眷渥,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蒐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絶阿私,上則顯陛下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 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凶豪甚眾。 每駁榜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雲主司不公,或雲試官受賂,實慮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 今臣欲請令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狀披陳,卻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 儻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 冀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將來可久遠施行。 儻蒙聖造允俞,伏乞降敕處分。 」從之。 五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 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 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 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惟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遣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 但今廣場大啟,諸科並存,明經者悉包于《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 」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 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唸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 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 」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是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 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壹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 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 余並準前後敕文處分。 」 第4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舊五代史》》
第4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