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德四年夏四月,禮官博士等準詔,議祭器、祭玉製度以聞。 時國子祭酒尹拙引崔靈恩《三禮義宗》云:「蒼璧所以祀天,其長十有二寸,蓋法天之十二時。 」又引《江都集》、《白虎通》等諸書所說,云:「璧皆外圓內方。 」又云:「黃琮所以祀地,其長十寸,以法地之數。 其琮外方內圓,八角而有好。 」國子博士聶崇義以為璧內外皆圓,其徑九寸。 又按阮氏、鄭玄圖皆云九寸,《周禮·玉人》職又有九寸之璧。 及引《爾雅》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 」郭璞註云:「好,孔也;肉,邊也。 」而不載尺寸之數。 崇義又引《冬官·玉人》雲「璧好三寸」,《爾雅》雲「肉倍好謂之璧」,兩邊肉各三寸,通好共九寸,則其璧九寸明矣。 崇義又云:「黃琮八方以象地,每角各剡出一寸六分,共長八寸,厚一寸。 按《周禮疏》及阮氏圖並無好。 」又引《冬官·玉人》云:「琮八角而無好。 」崇義又云:「琮璜珪璧,俱是祀天地之器,而《爾雅》唯言璧環瑗三者有好,其餘黃琮諸器,並不言之,則黃琮八角而無好明矣。 」太常卿田敏以下議,以為尹拙所說雖有所據,而崇義援《周禮》正文,其理稍優,請從之。 其諸祭器制度,亦多以崇義所議為定。 顯德二年秋八月,兵部尚書張昭上言:「今月十二日,伏蒙宸慈召對,面奉聖旨,每年祀祭,多用太牢,念其耕稼之勞,更備犧牲之用,比諸豢養,特可愍傷,令臣等討故事,可以他牲代否。 臣仰稟綸言,退尋禮籍,其三牲八簋之制,五禮六樂之文,著在典彞,迭相沿襲,累經朝代,無所改更。 臣聞古者燔黍捭豚,尚多質略,近則梁武面牲竹脯,不可宗師,雖好生之德則然,于奉先之儀太劣。 蓋禮主于信,孝本因心,黍稷非馨,鬼神饗德,不必牲牢之鉅細,籩豆之方圓,苟血祀長保于宗祧,而牲俎何須于繭慄。 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 以臣愚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 雖非舊典,貴減牲牛。 」是時太常卿田敏又奏云: 臣奉聖旨為祠祭用犢事。 今太仆寺供犢,一年四季都用犢二十二頭。 《唐會要》武德九年十月詔:「祭祀之意,本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礿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 其祭圜丘、方澤、宗廟已外,並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代。 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又按《會要》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赦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將有達于虔誠,蓋不資于廣殺。 自今後每大祭祀,應用騂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恆式。 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余祠饗並停用犢。 」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 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饗。 圜丘、方澤,任依恆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 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余祭並隨事市供。 」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只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 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 案《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 乞今後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余祭則不養滌宮。 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於殺牛,黍稷輕於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 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采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 起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並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製,並不用犢。 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存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 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並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 」從之。 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並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闕禮。 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 」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準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行事,此古制也。 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徇公絶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作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 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 伏請自貞簡太后升祔禮畢,應宗廟儀樂及群祀,並準舊施行。 」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 今後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 」從之。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百官皆入白事。 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儻遍見于朝官,涉就虔于祠祭。 今後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今並不得到宿齋處者。 」奉敕宜依。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宰臣致齋內,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 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並不赴行香,並不奏覆刑殺公事。 及大祠致齋內,請不開宴。 」從之。 第4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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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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