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亦準乜克信訴詞,即喚原告蔣光國對理。 光國道:「女婿病時,克信欲移入書房服藥養病,我女不從,留在房中伏侍。 後來女婿不幸身亡,克信深怒我女致兄死地,故強逼成奸,因而致死,以消忿怒。 」克通道:「辱吾嫂之身以致吾嫂之死者,皆嚴道人。 」光國道:「嚴道人僅做一日功課,安敢起姦淫之心入我女房,逼他上閣?且功果完成之時,嚴道人齊齊出門去了,大眾皆見其行。 此全是虛詞。 」包公道:「道人非一,單單說嚴道人有何為憑為證?」克信泣道:「前日光國誣告的時節,小的聞得醜惡難當,即刻撫兄之靈痛哭傷心,嘔血滿地,悶死歸陰。 一見先足,叩頭哀訴,先兄慰小人道,嚴道人致死吾嫂,有銀在菊香處為證,吾嫂有登記在簿上。 乞老爺詳情。 」包公怒道:「此是鬼話,安敢對官長亂談!遂將克信打三十板,克信受刑苦楚,泣叫道:“先兄陰靈尚許來輔我出官,豈敢亂談!」包公大罵道:「汝兄既有陰靈來輔你,何不報應於我?」忽然間包公因倦,曲肱而枕于案上,夢見已故生員乜克忠泣道:「老大人素稱神明,今日為何昏昧?污辱吾妻而致之死者,嚴道人也,與我弟全不相干。 菊香獲銀一封,原是大人季考賞賜生員的,吾妻賞賜道人,登注簿上,字跡顯然,幸大人詳察,急治道人的罪,釋放我弟。 」包公夢醒,撫然嘆曰:「有是哉!汝辨此冤誣。 」遂即差人速拿菊香拶起,究出銀一封,果是給賞之銀。 問菊香道:「汝何由得此?」菊香道:「此銀在娘子身上,眾人抬他下閣時,我從後面拾得。 」又差人同菊香入房取淑貞日記簿查閲,果有用銀五錢加賜嚴道人字跡。 包公遂急拿嚴道人來,才一夾棍,便直招認,不合擅用邪藥強姦淑貞致死,謬以原賜賞銀一封納其胸中是實,情願甘罪,與克信全無干涉。 包公判道: 審得嚴華元,紊跡玄門,情迷慾海,濫叨羽衣之列,竊思紅粉之嬌。 受賞出門,陽播先歸之語;貪淫登閣,陰為下財之行。 彈葯染貞婦之身,清修安在?貪花殺服婦之命,大道已忘。 淫污何敢對天尊,冤業幾能逃地獄?淑貞含冤,喪嬌容于泉下;克忠託夢,作對頭于陽間。 一封之銀足證,數行之字可稽。 在老君既不容徐身之好色,而王法又豈容華元之橫奸?填命有律,斷首難逃。 克信無干,從省發還家之例;光國不合,擬誣告死罪之刑。 第四回 咬舌扣喉 話說山東袞州府曲阜縣,有姓呂名毓仁者,生子名如芳,十歲就學,穎異非常。 時本邑陳邦謨副使聞 知,憑其子業師傅文學即毓仁之表兄為媒,將女月英以妻如芳,冰議一定,六禮遂成。 越及數年,毓仁敬請 表兄傅文學約日完娶,陳乃備妝奩送女過門,國色天姿,人人稱羡。 學中朋友俱來慶新房,內有吏部尚書公 子朱弘史,是個風情澆友。 自夫婦合卺之後,陳氏奉姑至孝,順夫無違。 豈期喜事方成,災禍突至,毓仁夫 婦雙亡,如芳不勝哀痛。 守孝三年,考入黌宮,聯捷秋闈,又產麟兒,陳氏因留在家看顧,如芳功名念切, 竟別妻赴試。 陡遇倭警,中途被執。 惟仆程二逃回,報知陳氏,陳氏痛夫幾絶,父與兄弟勸慰乃止。 其父因 道:「我如今赴任去急,慮汝一人在家,莫若攜甥同往。 」陳氏道:“爺爺嚴命本不該違,奈你女婿鴻雁分 飛,今被擄去,存亡未知,只有這點骨血,路上倘有疏虞,絶卻呂氏之後。 且家中無主,不好遠去。 ”副使 道:「汝言亦是。 但我今全傢俱去,只汝二位嫂嫂在家,汝可常往,勿在家憂悶成疾。 」副使別去。 陳氏凡 家中大小事務,盡付與程二夫妻照管,身旁惟七歲婢女叫做秋桂伏侍,閨門不出,內外凜然。 不意程二之妻 春香,與鄰居張茂七私通,日夜偷情。 茂七因謂春香道:“你主母青年,情慾正熾,你可為我成就此姻 緣。 ”春香道:「我主母素性正大,毫不敢犯,輕易不出中堂。 此必不可得。 」茂七復戲道:“你是私心, 怕我冷落你的情意,故此不肯。 ”春香道:「事知難圖。 」自此,兩人把此事亦丟開不提。 且說那公子朱弘史。 因慶新房而感動春心,無由得入。 得知如芳被擄,遂卜館與呂門相近,結交附近的 人,常常套問內外諸事,倒象真實憐憫如芳的意思。 不意有一人告訴:“呂家世代積德,今反被執,是天無 眼睛。 其娘子陳氏執守婦道,出入無三尺之童,身旁惟七歲之婢,家務支持盡付與程二夫妻,程二毫無私 意,可羡可羡。 ”弘史見他獨誇程二,其婦必有出處。 遂以言套那人道:“我聞得程妻與人有通,終累陳氏 美德。 ”其人道:「相公何由得知」我此處有個張茂七,極好風月,與程二嫂朝夕偷情。 其家與呂門連屋, 或此婦在他家眠,或此漢在彼家睡,只待丈夫在莊上去,就是這等。 ”弘史心生計道:我當年在他家慶新房 時,記得是裡外房間,其後有私路可入中間。 待我打聽程二不在家時,趁便藏入裡房,強抱奸宿,敢不美 哉。 計較已定。 次日傍晚,知程二出去,遂從後藏入已定。 其婦在堂喚秋桂看小官,進房將門扣上,脫衣將 洗,忽記起裡房透中間的門未關,遂赤身進去,關訖就洗。 此時弘史見雪白身軀,已按納不住。 陳氏浴完復 進,忽被緊抱,把口緊緊掩住,弘史把舌舔入口內,令彼不能發聲。 陳氏猝然遇此,舉手無措,心下自思 道:“身已被污,不如咬斷其舌,死亦不遲。 遂將弘史舌尖緊咬。 弘史不得舌出,將手扣其咽喉,陳氏遂 死。 弘史潛跡走脫,並無人知。 第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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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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