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浙江杭州府仁和縣,有一人姓紫名勝,少習儒業,家亦富足,父母雙全,娶妻梁氏,孝事舅姑。 勝弟柴祖,年已二八,俱各成婚。 一日,父母呼柴勝近前教訓道:「吾家雖略豐足,每思成立之難如升天,覆墜之易如燎毛,言之痛心,不能安寢。 今名卿士大夫的子孫,但知穿華麗衣,甘美食,諛其言語,驕傲其物,邀游宴樂,交朋集友,不以財物為重,輕費妄用,不知己身所以耀潤者,皆乃祖乃父平日勤營刻苦所得。 汝等不要守株待兔,吾今欲令次兒柴祖守家,令汝出外經商,得獲微利,以添用度。 不知汝意如何?」 柴勝道:「承大人教誨,不敢違命。 只不知大人要兒任何處?」父道:「吾聞東京開封府極好賣布,汝可將些本錢就在杭州販買幾挑,前往開封府,不消一年半載,自可還家,」柴勝遵了父言,遂將銀兩販布三擔,辭了父母妻子兄弟而行。 在路夜住曉行,不消幾日,來到開封府,尋在東門城外吳子琛店裡安下發賣。 未及兩三日,柴勝自覺不樂,即令家童沽酒散悶,貪飲幾杯,俱各酒醉。 不防吳子琛近鄰有一夏日酷,即於是夜三更時候,將布三擔盡行盜去。 次日天明,柴勝酒醒起來,方知布被盜去,驚得面如土色。 就叫店主吳子琛近前告訴道:“你是有眼主人,吾是無眼孤客;在家靠父,出外靠主。 何得昨夜見吾醉飲兒杯,行此不良之意,串盜來偷吾布,你今不根究來還,我必與汝興訟。 ”吳子琛辯說道:「吾為店主,以客來為衣食之本,安有串盜偷貨之理。 」柴勝並不肯聽,一直徑到包公台前首告。 包公道:「捉賊見臓,方好斷理;今既無臓,如何可斷?」不准狀詞。 柴勝再三哀告,包公即將子琛當堂勘問,吳子琛辯說如前,包公即喚左右將柴勝、子琛收監。 次日,吩咐左右,徑往城隍廟行香,意欲求神靈驗,判斷其事。 卻說夏日酷當夜盜得布匹,已藏在村僻去處,即將那布首尾記號盡行塗抹,更以自己印記印上,使入難辨。 然後零碎往城中去賣,多落在徽州客商汪成鋪中,夏賊得銀八十,並無一人知覺。 包公在城隍廟一連行香三日,毫無報應,無可奈何,忽然生出一計,令張龍、越虎將衙前一個石碑抬入二門之下,要問石碑取布還客。 其時府前眾人聽得,皆來聚觀。 包公見人來看,乃高聲喝問:「這石碑如此可惡!」喝令左右打他二十。 包公喝打已畢,又將別狀來問。 移時,又將石碑來打,如此三次,直把石碑扛到階下。 是時眾人聚觀者越多,包公即喝令左右將府門閉上,把內中為首者四人捉下,觀者皆不知其故。 包公作怒道:「吾在此判事,不許閒人混雜。 汝等何故不遵禮法,無故擅人公堂?實難饒你罪責,今着汝四人將內中看者報其姓名,祟米者即罰他米,賣肉者罰肉,賣布者罰布,俱各隨其所賣者行罰。 限定時刻,汝四人即要拘齊來稱。 」當下四人領命,移時之間,各樣皆有,四人進府交納。 包公看時,內有布一擔,就喚四人吩咐道:「這布權留在此,待等明日發還,其餘米、肉各樣,汝等俱領出去退還原主,不許克落違誤。 」四人領諾而出。 包公即令左右提喚柴勝、吳子琛來。 包公恐柴勝妄認其布,即將自己夫人所織家機二匹試之,故意問道:「汝認此布是你的否?」柴勝看了告道:「此布不是,小客不敢妄認。 」包公見其誠實,復從一擔布內抽出二匹,令其復認。 柴勝看了叩首告道:「此實是小人的布,不知相公何處得之?」包公道:「此布首尾印記不同,你這客人緣何認得?」柴勝道:「其布首尾印記雖被他換過,小人中間還有尺寸暗記可驗。 相公不信,可將丈尺量過,如若不同,小人甘當認罪。 」包公如其言,果然毫未不差。 隨令左右喚前四人到府,看認此布是何人所出。 四人即出究問,知徽州汪成鋪內得之,包公即便拘汪成究問,汪成指是夏日酷所賣。 包公又差人拘夏賊審勘,包公喝令左右將夏賊打得皮開肉綻,體無完膚。 夏賊一一招認,不合盜客布三擔,止賣去一擔,更有二擔寄在僻處鄉村人家。 包公令公牌跟去追究,柴勝、吳子琛二人感謝而去。 包公又見地方、鄰里俱來具結:夏日酷平日做賊害人。 包公即時擬發邊遠充軍,民害乃除。 七十 孫生員飽學不登第 主試官昏庸屈英才 話說西京有個飽學生員,姓孫名徹,生來絶世聰明,又且苦志讀書,經史無所不精,文章立地而就,吟詩答對,無所不通,人人道他是個才子,科場中有這樣人,就中他頭名狀元也不為過。 哪曉得近來考試,文章全做不得準,多有一字不通的,試官反取了他;三場精通的,試官反不取他。 正尾「不願文章服天下,只願文章中試官」,若中了試官的意,精臭屁也是好的;不中試官意,便錦繡也是沒用。 怎奈做試官的自中了進士之後,眼睛被簿書看昏了,心肝被金銀遮迷了,哪裡還像窮秀才在燈窗下看得文字明白,遇了考試,不覺顛之倒之,也不管入死活。 因此,孫徹雖則一肚錦繡,難怪連年不捷。 一日,知貢舉官姓丁名談,正是奸臣丁謂一黨。 這一科取士,比別科又甚不同。 論門第不論文章,論錢財不論文才,也雖說道粘卷糊名,其實是私通關節,把心上人都收盡了,又信手抽幾卷填滿了榜,就是一場考試完了。 第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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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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