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惟天津至多,土人食之,如園蔬,然亦恆有死者,不必家家皆善烹治也。 姨丈惕園牛公言,有一人嗜河豚,卒中毒死,死後見夢于妻子曰:祀我何以無河豚耶?此真死而無悔也。 又姚安公言,裡有人,粗溫飽,後以博破家,臨歿語其子曰:必以博具置棺中,如無鬼,與白骨同為土耳。 於事何害;如有鬼,荒榛蔓草之間,非此何以消遣耶?比大殮,僉曰:死葬之以禮,亂命不可從也。 其子曰:獨不雲事死如事生乎?生不能幾諫,歿乃違之乎?我不講學,諸公勿干預人家事。 卒從其命。 姚安公曰:非禮也,然亦孝思無已之心也。 吾惡夫事事遵古禮,而思親之心,則漠然者也。 ***** 一奴子業針工,其父母鬻身時,未鬻此子,故獨別居于外,其婦年二十餘,為狐所媚,歲余病瘵死。 初不肯自言,病甚,乃言狐初來時為女形,自言新來鄰舍也。 留與語,漸涉謔,繼而漸相逼,遽前擁抱,遂昏昏如魘,自是每夜輒來,必換一形,忽男忽女,忽老忽少,忽醜忽好,忽僧忽道,忽鬼忽神,忽今衣冠忽古衣冠歲,余無一重複者。 至則四肢緩縱,口噤不能言,惟心目中了了而已。 狐亦不交一言,不知為一狐所化,抑眾狐更番而來也。 其尤怪者,婦小姑偶入其室,突遇狐出,一躍即逝,小姑所見是方巾道袍人,白鬚瞏瞏,婦所見則黯黑垢膩,一賣煤人耳。 同時異狀,更不可思議耳。 ***** 及孺愛先生言先生於余為疏從表侄,然幼時為余開蒙,故始終待以師禮:交河有人,田在塚旁,去家遠,乃築室就之,夜恆聞鬼語,習見不怪也。 一夕,聞塚間呼曰:爾狼狽何至是?一人應曰:適路遇一女,攜一童子行,見其面有衰氣,死期已近,未之避也。 不虞女忽一嚏,其氣中人,如巨杵舂撞,傷而仆地,蘇息良久乃得歸,今胸鬲尚作楚也。 此人默記其語。 次日,耘者聚集,具述其異,因問昨日誰家女子傍晚行,致中途遇鬼,中一宋姓者曰:我女昨晚同我子自外家歸,無遇鬼事也。 眾以為妄語,數日後,宋女為強暴所執,捍刃抗節死。 乃知貞烈之氣,雖屆衰絶,尚剛勁如是也。 鬼魅畏正人,殆以此夫。 ***** 張完質舍人言,有與狐為友者將商于外,以家事托狐,凡火燭盜賊,皆為警衛,僮婢或作奸,皆摘發無遺,家政井井,逾于商未出時,惟其婦與鄰人闐,狐若勿知。 越兩歲商歸,甚德狐,久而微聞鄰人事,又甚咎狐。 狐謝曰:此神所判,吾人敢違也?商不服曰:鬼神禍淫,乃反導淫哉。 狐曰:是有故。 鄰人前世為巨室,君為司出納,因其倚信,侵食其多金,冥判以婦償負,一夕準宿妓之價,銷金五星,今所欠祗七十餘金矣。 銷盡自絶,君何躁焉。 君倘未信,試以所負償之,觀其如何耳。 商乃詣鄰人家曰:聞君貧甚,仆此次幸多贏,謹以八十金奉助,鄰人感且愧,自是遂與婦絶。 歲暮饋餚品示謝,甚精腆,計其所值,正合七十餘金。 所贏數乃知夙生債負,受者毫釐不能增,與者毫釐不能減也。 是亦可畏也已。 ***** 族侄竹汀言,有農家婦少寡,矢志不嫁,養姑撫子有年矣。 一日,華服少年從牆缺窺伺,以為過客誤入,詈之去。 次日復來,念近村無此少年,土人亦無此華服,心知是魅,持梃驅逐,乃復拋擲磚石,損壞器物。 自是日日來,登牆自道相悅意,婦無計,哭訴于社公祠,亦無驗。 越七八日,白晝晦冥,雷擊裂村南一古墓,魅乃絶,不知是狐是鬼也。 以妖媚人,已干天律,況媚及柏舟之婦,其受殛也固宜。 顧必遲久而後應,豈天人一理。 事關殊死,亦待奏請而後刑,由社公輾轉上聞,稍稽時日乎?然匹婦一哭,遽達天聽,亦足見孝弟之通神明矣。 ***** 滄州一帶海濱,煮鹽之地,謂之灶炮。 袤延數百里,並斥鹵不可耕種。 荒草粘天,略如塞外,故狼多窟穴于其中,捕之者掘地為阱,深數尺,廣三四尺,以板覆其上,中鑿圓孔如盂大,略如枷狀,人蹲阱中,攜犬子或豚子,擊使嗥叫,狼聞聲而至,必以足探孔中攫之,人即握其足立起,肩以歸。 狼隔一板,爪牙無所施其利也。 然或遇其群行,則亦能搏噬,故見人則以喙據地嗥,眾狼畢集,若號令然。 亦頗為行客道途患。 有富室偶得二小狼,與家犬雜畜,亦與犬相安,稍長,亦頗馴,竟忘其為狼。 一日,主人晝寢廳事,聞群犬嗚嗚作怒聲,驚起周視無一人,再就枕將寐,犬又如前,乃偽睡以俟,則二狼伺其未覺,將嚙其喉,犬阻之不使前也。 乃殺而取其革。 此事從侄虞惇言,狼子野心,信不誣哉。 然野心不過遁逸耳,陽為親昵,而陰懷不測,更不止於野心矣。 獸不足道,此人何取而自貽患耶。 ***** 田村一農婦,甚貞靜。 一日饁餉,有書生遇于野,從乞瓶中水,婦不應,出金一錠投其袖,婦擲且詈。 書生惶恐遁,晚告其夫物色之,無是人,疑其魅也。 數日後,其夫外出,阻雨不得歸,魅乃幻其夫形,作冒雨歸者,入與寢處。 草草息燈,遽相媟戲,忽電光射窗,照見乃向書生,婦恚甚,爪敗其面,魅甫躍出窗,聞呦然一聲,莫知所往。 次早夫歸,則門外一猴,腦裂死,如刃所中也。 蓋妖之媚人,皆因其懷春而媾合,若本無是心,而乘其不意,變幻以敗其節,則罪當以與強污等。 揆諸神理,自必不容。 而較前記竹汀所說事,其報更速。 或社公權微不能立斷,此遇天神立殛之。 抑彼尚未成,此則已玷,可以不請而誅歟。 ***** 第11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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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閲微草堂筆記》
第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