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義和拳起山東,蔓延於直、東各境,乃宣為義和拳教亹源流考,張示曉諭,且申請奏頒禁止,不能行。 景州有節小廷者,匪首也,號能降神。 乃宣飭役捕治,縱士民環觀,既受笞,號呼不能作神狀,梟示之,匪乃不敢入境。 明年,拳黨入京,乃宣知大亂將作,適調吏部稽勛司主事,遂請急南歸,浙撫任道鎔延主浙江大學堂。 尋入江督李興鋭幕,端方、周馥繼任,鹹禮重之。 周馥從乃宣議,設簡字學堂於金陵。 初,寧河王照造官話字母,乃宣增其母韻聲號為合聲簡字譜,俾江、浙語音相近處皆可通。 三十四年,召入都,以四品京堂候補,充憲政編查館參議、政務處提調。 宣統元年,詔撰經史講義,輪日進呈,疏請造就保姆,輔養聖德。 二年,欽選資政院碩學通儒議員。 法律館奏進新刑律,乃宣摘其妨於父子之倫、長幼之序、男女之別者數條,提議修正之。 授江寧提學使。 三年,召為京師大學堂總監督,兼學部副大臣。 遜位議定,乞休去,隱居淶水。 時士大夫多流寓青島,德人尉禮賢立尊孔文社,延乃宣主社事,著共和正解。 丁巳復辟,授法部尚書,乃宣時居曲阜,以衰老辭。 卒,年七十有九。 乃宣誦服儒先,踐履不苟,而於古今政治,四裔情勢,靡弗洞達,世目為通儒。 著有遺安錄、古籌算考釋、約章纂要、詩文稿。 沈曾植,字子培,浙江嘉興人。 光緒六年進士,用刑部主事。 事親孝,母多疾,醫藥必親嘗,終歲未嘗解衣安臥,遂通醫。 遷員外郎,擢郎中。 居刑曹十八年,專研古今律令書,由大明律、宋律統、唐律上溯漢、魏,於是有漢律輯補、晉書刑法志補之作。 曾植為學兼綜漢、宋,而尤深於史學掌故,後專治遼、金、元三史,及西北輿地,南洋貿遷沿革。 尋充總理衙門章京。 中日和議成,曾植請自借英款創辦東三省鐵路,時俄之韋特西比利亞鐵路尚未建議也,不果行。 母憂歸,兩湖總督張之洞聘主兩湖書院講席。 拳亂啟釁,曾植與盛宣懷等密商保護長江之策,力疾走江、鄂,決大計於劉坤一、張之洞,而以李鴻章主其成,所謂「畫保東南約」也。 旋還京,調外交部。 出授江西廣信知府,曾植為政,知民情偽,而持之以忠恕,故事治而民親。 歷署督糧道、鹽法道,擢安徽提學使,赴日本考察學務。 三十二年,署布政使,尋護巡撫。 值江、鄂、皖三省軍會操太湖,而適遭國恤,群情忷忷,民一日數驚,城外砲馬兵又譁變。 曾植聞之,登城守禦,檄協統餘大鴻馳入江防,楚材兵艦擊毀東門外砲兵壁壘,黃鳳岐奪回菱湖嘴火藥局,一日而亂定。 曾植在皖五年,重治人而尚禮治,政無钜細,皆以身先。 其任學使,廣教育,設存古學堂。 又興實業,創造紙諸廠。 會外人要我訂約開銅官山礦,曾植嚴拒之。 未幾,貝子載振出皖境,當道命籓庫支巨款供張,曾植不允,遂與當道忤。 宣統二年,移病歸。 遜位詔下,痛哭不能止。 丁巳復辟,授學部尚書。 事變歸,臥病海上,壬戌冬,卒,年七十三。 著有海日樓文詩集。 論曰:辛壬之際,世變推移,莫之為而為,其中蓋有天焉。 潤庠、世續諸人非濟變才,而鞠躬盡瘁,始終如一,亦為人所難者也。 乃宣、曾植皆碩學有遠識,惓惓不忘,卒憂傷憔悴以死。 嗚呼,豈非天哉! [一][ • 籡 按:關內本把勞乃宣傳、沈曾植傳移入下卷,獨為一卷。 「論」中「鞠躬盡瘁」以下改為「不忘故君,靖共爾位,始終如一,亦為人所難者也。 烏虖僅矣!」 列傳二百六十 張勛 康有為 張勛,字少軒,江西奉新人。 少孤貧。 投效廣西軍,預法越之戰,累保至參將。 日韓釁啟,隨毅軍防守奉天。 袁世凱練兵小站,充管帶。 拳匪亂作,統巡防營防剿,敘功擢副將,賞壯勇巴圖魯。 兩宮迴鑾,隨扈至京,諭留宿衛,授建昌鎮總兵,擢雲南提督,改甘肅,皆不赴。 日俄戰後,調奉天,充行營翼長,節制三省防軍,賞黃馬褂。 旋命總統江防各軍,駐浦口,調江南提督。 武昌變起,蘇州獨立,總督張人駿、將軍鐵良方與眾籌戰守,有持異議者,勛直斥之。 翌日,新軍變,勛與戰於雨花台,大破之。 江、浙軍合來攻,糧援胥絶,乃轉戰,退而屯徐州,完所部。 人駿、鐵良走上海。 命勛為江蘇巡撫,攝兩江總督,賞輕車都尉。 遜位詔下,世凱遣使勞問,勛答曰:「袁公之知不可負,君臣之義不能忘。 袁公不負朝廷,勛安敢負袁公?」世凱歷假勛定武上將軍、江北鎮撫使、長江巡閲使、江蘇都督、安徽督軍。 及建號,勛首起抗阻,並請優待皇室,保衛宮廷。 世凱卒,各省有所謀,群集徐州,推勛主盟。 勛於是提兵北上,叩謁宮門,遂復辟。 連下詔令,首頒復政諭雲:「朕不幸以沖齡繼承大業,煢煢在疚,未堪多難。 辛亥變起,我孝定景皇後至德深仁,不忍生民塗炭,毅然以祖宗創垂之重,億兆生靈之命,付託前閣臣袁世凱,設臨時政府,推讓政權,公諸天下,冀以息爭弭亂,民得安居。 乃國體自改共和以來,紛爭無已,迭起幹戈,強劫暴斂,賄賂公行,歲入增至四萬萬而仍患不足,外債增出十餘萬萬而有加無已。 海內囂然,喪其樂生之氣,使我孝定景皇後不得已遜政恤民之舉,轉以重苦吾民。 此誠我孝定景皇後初衷所不及料,在天之靈,惻痛難安;而朕深居宮禁,日夜禱天,徬徨飲泣,不知所出者也。 今者復以黨爭激成兵禍,天下洶洶,久莫能定,共和解體,補救已窮。 據張勛等以‘國本動搖,人心思舊,合詞奏請復辟,以拯生靈’,各等語。 覽奏,情詞懇切,實深痛懼。 既不敢以天下存亡之大責,遂輕任於眇躬;又不忍以一姓禍福之■L8言,置兆民於不顧。 權衡重輕,天人交迫,不得已允如所奏,於宣統九年五月十三日臨朝聽政,收回大權,與民更始。 自今以往,以綱常名教為精神之憲法,以禮義廉恥收潰決之人心。 上下以至誠相感,不徒恃法守為維繫之資;政令以懲毖為心,不得以國本為嘗試之具。 況當此萬象虛耗,元氣垂竭,存亡絶續之交,朕臨深履薄,固不敢有樂為君,稍有縱逸。 爾大小臣工,尤當精白乃心,滌除舊染,息息以民瘼為念。 為民生留一分元氣,即為國家延一息命脈,庶幾危亡可救,感召天庥。 所有興復初政亟應興革諸大端,條舉如下:一,欽遵德宗景皇帝諭旨,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定為大清帝國君主立憲政體。 一,皇室經費,仍照所定每年四百萬元數目,按年撥用,不得絲毫增加。 一,懍遵本朝祖制,親貴不得幹預政事。 一,實行融化滿、漢畛域,所有以前一切滿、蒙官缺已經裁撤者,概不復設。 至通婚易俗等事,並著所司條議具奏。 一,自宣統九年五月本日以前,凡與東西各國正式簽定條約,及已付債款合同,一律繼續有效。 一,民國所行印花稅一項,應即廢止,以紓民困;其餘苛細雜捐,並著各省督撫查明,奏請分別裁撤。 一,民國刑律不適國情,應即廢除,暫以宣統初年頒定現行刑律為準。 一,禁除黨派惡習,其從前政治罪犯,概予赦免;儻有自棄於民而擾亂治安者,朕不敢赦。 一,凡我臣民,無論已否剪髮,應遵照宣統三年九月諭旨,悉聽其便。 凡此九條,誓共遵守。 皇天後土,實鑒臨之!」次諭議立憲,設內閣;京、外官暫照宣統初年官制辦理;其現任文武大小官員,均照常供職。 第2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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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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