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上親覈諸大臣功績,諭:「銓先經吳達奏劾得叛將姜瓖賄,便當引去;乃隱忍居官,七年以來,無所建白:令致仕。 李若琳憸險專擅,與銓朋比為奸,奪官,永不敘用。 」銓既罷,代以陳名夏,坐事奪官;代以陳之遴,亦不久罷。 上復召銓還,諭曰:「國家用人,使功不如使過。 銓素有才學,博洽諳練,朕特召用,以觀自新。 」銓至,召見,又與承疇、文程等同夕對論翰林官賢否,上曰:「朕將親試之!」銓奏曰:「南人優於文而行不符,北人短於文而行或善。 今取文行兼優者用之可也。 」上頷之,仍授弘文院大學士。 以議總兵任珍罪坐欺飾論絞,上命寬之。 銓入謝,奏對失旨,諭誡之。 龔鼎孳為左都禦史,復劾銓,上命指實。 鼎孳言銓罪過頗多,惟以密勿票擬,非如諸曹有實可指,上切責鼎孳。 十二年,居母喪,命入直如故。 尋加少師兼太子太師。 十三年,上以銓衰老,加太保致仕,仍令在左右備顧問,銓疏請回籍,許之。 十六年,改設內閣,命以原銜兼中和殿大學士。 康熙十一年,卒,謚文敏。 旋命削謚。 孫之獬,山東淄川人。 明天啟進士,授檢討,遷侍讀。 以爭毀三朝要典入逆案,削籍。 順治元年,侍郎王鰲永招撫山東。 土寇攻淄川,之獬斥家財守城。 山東巡撫方大猷上其事,召詣京師,授禮部侍郎。 二年,師克九江,之獬奏請往任招撫,從之,加兵部尚書銜以行。 三年,召還。 總兵金聲桓劾之獬擅加副將高進庫、劉一鵬總兵銜,市恩構釁;之獬議撫諸將懷觀望,不力攻贛州。 之獬疏辨,下兵部議,奪之獬官。 四年,土寇復攻淄川,之獬佐城守,城破,死之,諸孫從死者七人,下吏部議恤。 侍郎陳名夏、金之俊議復之獬官,予恤;馬光輝及啟心郎寧古裡議之獬已削籍,不當予恤。 兩議上,命用光輝議。 李若琳,山東新城人。 明天啟進士,授檢討。 順治元年,起原官,累遷少詹事,兼國子監祭酒。 詹事府裁,改翰林院侍讀學士,兼祭酒如故。 二年,請更定孔子神牌,復元制曰大成至聖文宣王,下禮部議,定稱大成至聖先師。 再遷禮部侍郎。 五年,進尚書。 六年,加太子太保。 既罷歸,未幾卒。 陳名夏,字百史,江南溧陽人。 明崇禎進士,官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 降李自成。 福王時,入從賊案。 順治二年,詣大名降。 以保定巡撫王文奎薦,複原官。 入謁睿親王,請正大位。 王曰:「本朝自有家法,非爾所知也。 」旋超擢吏部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師定江南,九卿科道議南京設官。 名夏言:「國家定鼎神京,居北制南。 不當如前朝稱都會,設官如諸行省。 」疏入稱旨。 三年,居父喪,命奪情任事,請終制,賜白金五百,暫假歸葬,仍給俸贍其孥在京者。 五年,初設六部漢尚書,授名夏吏部尚書,加太子太保。 八年,授弘文院大學士,進少保,兼太子太保。 名夏任吏部時,滿尚書譚泰阿睿親王,擅權,名夏附之亂政。 睿親王薨,是夏,禦史張煊劾名夏結黨行私,銓選不公,下王大臣會鞫,譚泰袒名夏,坐煊誣奏,論死。 語詳煊傳。 是時禦史盛複選亦以劾名夏坐黜。 迨秋,譚泰以罪誅,九年春,覆命王大臣按煊所劾名夏罪狀,名夏辨甚力。 及屢見詰難,詞窮,泣訴投誠有功,冀貸死。 上曰:「此展轉矯詐之小人也,罪實難逭!但朕已有旨,凡與譚泰事幹連者,皆赦勿問。 若復罪名夏,是為不信。 」因宥之,命奪官,仍給俸,發正黃旗,與閒散官隨朝,諭令自新。 十年,復授秘書院大學士。 吏部尚書員缺,侍郎孫承澤請以名夏兼攝,上責承澤以侍郎舉大學士,非體。 翌日,命名夏署吏部尚書。 上時幸內院,恆諭諸臣:「滿、漢一體,毋互結黨與。 」名夏或強辭以對,上戒之曰:「爾勿怙過,自貽伊戚。 」諸大臣議總兵任珍罪,皆以珍擅殺,其孥怨望,宜傅重比。 名夏與陳之遴、金之俊等異議,坐欺矇,論死,復寬之,但鎸秩俸,任事如故。 十一年,大學士寧完我劾之,略言:「名夏屢蒙赦宥,尚復包藏禍心。 嘗謂臣曰:‘留髮復衣冠,天下即太平。 ’其情叵測。 名夏子掖臣,居鄉暴惡,士民怨恨。 移居江寧,占入官園宅,關通納賄,名夏明知故縱。 名夏署吏部尚書,破格擢其私交趙延先,給事中郭一鶚疏及之,名夏欲加罪,以劉正宗不平而止。 浙江道員史儒綱為名夏姻家,坐事奪官逮問,名夏必欲為之復官。 給事中魏象樞與名夏姻家,有連坐事,應左遷,僅票俸。 護黨市恩,於此可見。 臣等職掌票擬,一字輕重,關係公私;立簿注姓,以防推諉。 名夏私自塗抹一百十四字。 上命誥誡科道官結黨,名夏擅加抹改,其欺罔類是。 請敕大臣鞫實,法斷施行。 」疏下廷臣會鞫,名夏辨諸款皆虛,惟「留髮復衣冠」,實有其語。 完我與正宗共證名夏諸罪狀皆實,讞成,論斬,上命改絞。 掖臣逮治,杖戍。 陳之遴,字彥升,浙江海寧人。 明崇禎進士,自編修遷中允。 順治二年,來降,授秘書院侍讀學士。 五年,遷禮部侍郎。 六年,加右都禦史。 八年,擢禮部尚書。 禦史張煊劾大學士陳名夏,語涉之遴,鞫不實,免議,加太子太保,九年,授弘文院大學士。 時捕治京師巨猾李應試,王大臣會鞫,之遴默不語,王大臣詰之,之遴曰:「上立置應試於法則已,如或免死,則必受其害,是以不言。 」王大臣等以聞,上以詰之遴,疏引罪。 上以之遴既悔過,宥之。 調戶部尚書。 議總兵任珍罪,與名夏及金之俊持異議,坐罪,寬貸如名夏。 十二年,奏請依律定滿臣有罪籍沒家產、降革世職之例,下所司議行。 復授弘文院大學士,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十三年,上幸南苑,召諸大臣入對,諭之遴曰:「朕不念爾前罪,屢申誥誡,嘗以朕言告人乎?抑自思所行亦曾少改乎?」之遴奏曰:「上教臣,臣安敢不改?特臣才疏學淺,不能仰報上恩。 」上曰:「朕非不知之遴等朋黨而用之,但欲資其才,故任以職。 且時時教飭之者,亦冀其改過效忠耳。 」因責左副都禦史魏裔介等媕阿緘默,裔介退,具疏劾之遴植黨營私,當上詰問,但雲「才疏學淺」,良心已昧;並言之遴諷禮部尚書胡世安舉知府沈令式,旋為總督李輝祖所劾,是為結黨之據。 給事中王楨又劾之遴市權豪縱,昨蒙詰責,不思閉門省罪,即於次日遨遊靈佑宮,逍遙恣肆,罪不容誅。 之遴疏引罪,有雲:「南北各親其親,各友其友。 」上益不懌,下吏部嚴議,命以原官發盛京居住。 是冬,覆命回京入旗。 十五年,復坐賄結內監吳良輔,鞫實,論斬,命奪官,籍其家,流徙尚陽堡,死徙所。 劉正宗,字可宗,山東安丘人。 明崇禎進士,自推官授編修。 福王時,授中允。 順治二年,以薦起國史院編修。 累遷秘書院學士。 十四年,授吏部侍郎,擢弘文院大學士。 吏部尚書缺員,諭以「正宗清正耿介,堪勝此任,加太子太保,管吏部尚書」。 禦史楊義論部推越次,正宗與辨,執相詬詈。 給事中周曾發,禦史姜圖南、祖建明交章劾之。 禦史張嘉復以正宗昏庸衰老,背公徇私,疏請罷斥。 下部議,以無實據,寢其事。 給事中硃徽復劾正宗擅擬僉事許宸遷通政司參議,不由會推,又未專疏題明。 正宗以疏忽引咎,當俸,援恩詔以免。 旋引疾乞休,不允。 辭尚書,命以兼銜回內院,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十四年,考滿,進少傅兼太子太傅。 十五年,改文華殿大學士。 第2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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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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