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遷大理寺卿。 八旗逃人初屬兵部督捕,部議改歸大理寺,琯疏言其不便,乃設兵部督捕侍郎專董其事。 又言:「逃人日多,以投充者★。 本主私縱成習,聽其他往,日久不還,概訟為逃人。 逃人至再,罪止鞭百,而窩逃猶論斬,籍人口、財產給本主。 與叛逆無異,非法之平。 」下九卿議,改為流,免籍沒。 又言窩逃瘐斃,妻子應免流徙,時遇熱審,亦應一體減等。 上責其市恩,下王大臣議琯巧寬逃禁,當坐絞,上寬之,降授通政司參議。 德州諸生呂煌窩逃事發,州官當坐罪,琯持異議。 王大臣劾琯,因追議琯前請熱審減等為煌地,坐奪官,流徙遼陽,卒於戍所。 上既許歸葬,並宥其孥還故里。 諸與森先同時劾馮銓者:吳達,江南人。 自刑部員外郎授禦史。 順治二年七月,疏言:「今日用人,皆取材於明季。 抗直忤時,山林放棄,此明季所黜而今日當用者也。 逆黨權翼,貪墨敗類,此明季所黜而今日不可不黜者也。 持祿養交,倒行逆施,此明季未黜而今日不可不黜者也。 定鼎初年,藉招徠為名,猶可兼收邪正。 江南既定,人材畢集,若復涇渭不分,則君子氣沮,宵小競進。 即如阮大鋮、袁宏勛、徐復陽輩,聯袂而至,豈可概加錄用乎?至廣開言路,尤為創業急務。 乃動責回奏,是沮敢諫之氣而塞後進之路也。 即如趙開心論事爽剴,用其人矣,而所規切時政,果一一用之否耶?」得旨:「朝廷用人,非曰誘之,若先既錄用,後無罪而黜,是有疑心矣。 屢飭回奏,欲求其實,非沮言路也。 」疏寢不用。 旋命巡按山東、湖南,官至太仆寺少卿。 桑蕓,山西榆次人。 自行人授禦史,巡按順天,累遷光祿寺卿。 出為河南汝南道參政,督民墾荒土,除雜派,捕治巨猾斃杖下。 累遷廣東左布政。 道卒。 又有許作梅,河南新鄉人。 亦以劾銓罷,復起官至太仆寺少卿。 王守履,山西寧鄉人。 自工部郎中授禦史,巡按湖北。 羅國士,山東德州人。 自禮部主事授禦史,巡按順天。 莊憲祖,直隷東光人。 以明進士起戶科給事中。 順治三年新進士,除科道,憲祖與吏科都給事中向玉軒疏爭,下刑部,並坐奪官。 玉軒,四川通江人。 鄧孕槐,失其籍,自順天府推官授禦史,巡按江南。 李裀,字龍袞,山東高密人。 順治六年,以舉人考授內院中書舍人。 擢禮科給事中,轉兵科。 劾吏部郎中宋學洙典試河南,宿妓納餽,鞫實,奪官。 八旗以俘獲為奴僕,主遇之虐,輒亡去。 漢民有原隷八旗為奴僕者,謂之「投充」,主遇之虐,亦亡去。 逃人法自此起。 十一年,王大臣議,匿逃人者給其主為奴,兩鄰流徙;捕得在途復逃,解子亦流徙。 上以其過嚴,命再議,仍如王大臣原議上。 十二年,裀上疏極論其弊曰:「皇上為中國主,其視天下皆為一家。 必別為之名曰‘東人’,又曰‘舊人’,已歧而二之矣。 謂滿洲役使軍伍,猶兵與民,不得不分;州縣追攝逃亡,猶清勾逃兵,不得不嚴覈:是已。 然立法過重,株連太多,使海內無貧富良賤,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 人情洶懼,有傷元氣,可為痛心者一也。 法立而犯者眾,當思其何利於隱匿而湣不畏死。 此必有居東人為奇貨,挾以為■K1。 殷實破家,奴婢為禍,名義蕩盡,可為痛心者二也。 犯法不貸,牽引不原,即大逆不道,無以加此。 破一家即耗一家之貢賦,殺一人即傷一人之培養。 十年生聚,十年教訓,今乃用逃人法戕賊之乎?可為痛心者三也。 人情不甚相遠,使其居身得所,何苦相率而逃,況至三萬之多?其非盡懷鄉土、念親戚明矣。 不思恩義維繫,但欲窮其所往,法愈峻,逃愈多,可為痛心者四也。 自逮捕起解,至提赴質審,道路驛騷,鷄犬不寧。 無論其中冤陷實繁,而瓜蔓相尋,市鬻鋃鐺殆盡。 日復一日,生齒彫殘,誰復為皇上赤子?可為痛心者五也。 又不特犯者為然,饑民流離,以譏察東人故,吏閉關,民扃戶,無所投止。 嗟此窮黎,朝廷方蠲租煮粥,衣而食之,奈何因逃人法迫而使斃?可為痛心者六也。 婦女躅躑於郊原,老稚僵仆於溝壑。 強有力者,犯霜露,冒雨雪,東西迫逐,勢必鋌而走險。 今寇孽未靖,招撫不遑,本我赤子,乃驅之作賊乎?可為痛心者七也。 臣謂與其嚴於既逃之後,何如嚴於未逃之先?今逃人三次始行正法,其初犯再犯,不過鞭責。 請敕今後逃人初犯即論死,皇上好生如天,不忍殺之,當仿竊盜刺字之例:初逃再逃,皆於面臂刺字。 則逃人不敢逃,即逃人自不敢留矣。 」疏入,留中。 後十餘日,下王大臣會議,僉謂所奏雖於律無罪,然「七可痛」,情由可惡,當論死,上弗許,改議杖,徙寧古塔;上命免杖,安置尚陽堡。 踰年,卒。 上深知逃人法過苛重,絀王大臣議罪裀。 十三年六月,諭曰:「朕念滿洲官民人等,攻戰勤勞,佐成大業。 其家役使之人,皆獲自艱辛,加之撫養。 乃十餘年間,背逃日眾,隱匿尤多,特立嚴法。 以一人之逃匿而株連數家,以無知之奴僕而累及官吏,皆念爾等數十年之勞苦,萬不得已而設,非朕本懷也。 爾等當思家人何以輕去,必非無因。 爾能容彼身,彼自體爾心。 若專恃嚴法,全不體恤,逃者仍眾,何益之有?朕為萬國主,犯法諸人,孰非天生烝民,朝廷赤子?今後宜體朕意省改,使奴僕充盈,安享富貴。 」十五年五月,復諭曰:「督捕逃人事例,屢令會議,量情申法,衷諸平允。 年來逃人未止,小民牽連,被害者多。 聞有奸徒假冒逃人,詐害百姓,將殷實之家指為窩主,挾詐不已,告到督捕,冒主認領,指詭作真。 種種詐偽,重為民害。 如有旗下奸宄橫行,許督撫逮捕,並本主治罪。 」逃人禍自此漸熄。 季開生,字天中,江南泰興人。 順治六年進士,改庶吉士。 累遷禮科給事中。 明將張名振犯上海,開生疏言防禦海寇,宜遠偵探,扼要害,備器械,嚴海禁,杜接濟,密譏察。 十一年,因地震,疏言:「地道不靜,民不安也。 民之不安,官失職也。 官之失職,約有十端:一曰格詔旨,二曰輕民命,三曰縱屬官,四曰庇胥吏,五曰重耗剋,六曰納餽遺,七曰廣株連,八曰閣詞訟,九曰失彈壓,十曰玩糾劾。 」分疏其目以上,章下所司。 調兵科右給事中。 十二年秋,乾清宮成,發帑遣內監往江南採購陳設器皿,民間訛言往揚州買女子,開生上疏極諫。 得旨:「太祖、太宗制度,宮中從無漢女。 朕奉皇太後慈訓,豈敢妄行,即太平後尚且不為,何況今日?朕雖不德,每思效法賢聖主,朝夕焦勞。 若買女子入宮,成何如主耶?」因責開生肆誣沽直,下刑部杖贖,流尚陽堡,尋卒戍所。 十七年,旱,下詔罪己,命吏部察謫降言官,諭曰:「季開生建言,原從朕躬起見,準復官歸葬,廕一子入監讀書。 」 弟振宜,字詵兮。 順治四年進士,授浙江蘭溪知縣。 行取刑部主事,遷戶部員外郎、郎中。 十五年,考選浙江道禦史。 及上以旱下詔罪己,言十二、十三年間,時有過舉。 振宜疏言:「伏讀上諭,興革責之部院,條奏責之科道,而內閣諸臣闕焉未及。 夫用人行政,其將用未用、將行未行之際,毫釐千里,間不容髮。 天顏咫尺,呼吸可通者,惟內閣諸臣。 皇上親政以來,憂勤惕厲,原未見有過舉。 皇上以為有過舉矣,試問其時有言及者乎?則宰相之不言亦可見矣。 皇上以心膂股肱寄之內閣諸臣,徒以票擬四五字了宰相事業,皇上縱不譴責,清夜捫心,恐有難以自慰者。 」得旨:「閣臣不能盡言,初非其罪。 前諭十二、十三年間過舉,皆已行之事。 朕心過失,即今豈能盡無,閣臣何由得知?部覆章奏,照擬票發,皆朕親裁,亦非閣臣之咎。 朕恆慮此心稍懈,諸臣其各加內省!」 第2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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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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