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議決預算;三議決或承諾關於公債募集及國庫負擔之條件;四答覆大總統諮詢事件;五收受人民請願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于大總統;八提出關於政治上之疑義,要求大總統答覆;但大總統認為須秘密者,得不答覆之;九對於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以總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提起彈劾之訴訟于大理院。 第三十二條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會期,以四個月為限,但大總統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其會期,並得于閉會期內,召集臨時會。 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經大總統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條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由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三十五條 立法院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十六條 立法院議員于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條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 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讚襄之。 第四十條 行政事務,置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 掌之。 第四十一條 各部總長,依法律命令,執行主管行政事務。 第四十二條 國務卿、各部 總長及特派員,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 第四十三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為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條 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六條 大理院對於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別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為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 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 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 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別事件,得于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 為備預算不足,或于預算以外之支出,須于預算內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製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 為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財政處分。 但須于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 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 審計院之編製,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 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議決之。 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牴觸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佈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 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于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 抬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 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 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隱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只說是年衰力絀,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慇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 第10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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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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