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得了性命,即日離京南下,自不消說。 惟張、方系革命黨人,黨員聞他正法,不免兔死狐悲,遂相率嘩譟,聲言:「張振武功大罪輕,就使逆謀昭著,亦當就地處決,何必誘他入京,立置死地,這明是內外暗合,有意苛求。 」當時有殺非其道,殺非其時,殺非其地,共計三大詰難,電達全國。 黎副總統幾成怨府,也令秘書員撰成通電數篇,陸續發佈。 最後這一篇,洋洋灑灑,約有千餘言,小子不忍割愛,錄述如下。 其文云: 連日函電紛馳,詰難群起,前電倉猝,尚未詳盡。 報告政府書,復未賫到,誠恐遠道不察,真象愈湮,敢重述梗概,為諸公告。 張振武初充軍務司副長。 漢陽失敗,託詞購槍,留函徑去。 當命參議丁復生,追至上海,配定式樣,只限購銀二十萬兩,乃擅撥買銅元銀四十萬,僅購廢槍四千枝,子彈四百萬,機關槍三十六枝,子彈二百萬,槍械腐窳,機件殘缺,有物可查,設有戰事,貽害何堪設想?且除買械二十六萬餘外,另濫用浮報三十二萬,無賬二萬,尚借譚君人鳳五萬,陳督復來電索款,均系不明用途,有帳可稽,罪一;南北統一,戰事告終,振武由滬返鄂,私立將校團,遣方維往各營勾串,募集六百餘人,每名二十元,鄂軍屢次改編,該團始終不受編製,兵站總監兵六大隊,已預備退伍,伊復私收為護衛隊,擁兵自衛,罪二;二月二十七日,串謀煽亂,軍務部全行推倒,伊復獨任方維,要挾留任,復謀殺新舉正長曾廣大,經元洪訪查得實,始將三司長悉改顧問,罪三;冒充軍統,夤夜橫行,護衛隊常在百人以外,沿途放槍,居民惶恐。 每至都督府,槍皆實彈。 罪四;護衛隊屢遣解散,抗不遵命,復擅搶兵站槍枝糧餉,藐無法紀,罪五;強調鐵路立中小火輪,勾串軍隊,夤夜來往,罪六;暗煽義勇團長梅占鰲,增加營數,誘命石龍岩往聯領事團,許事成任為外交司長,該員等不為所動,謀遂無成,罪七;革命後廣納良女為姬妾,內嬖如夫人者,將及十人,葉某及魯某,皆女學生,復伙串某報鼓吹,顛倒黑白,破壞共和,罪八;民國公校開校,當眾演說,革命非數次不成,流血非萬萬人不止,搖動國本,駭人聽聞,罪九;親率佩槍軍隊,逼迫教育司,勒索學款,挾之以兵,罪十;令逆黨方維,勾串已革管帶李忠義,及軍界祝制六、滕亞綱、姜國光、謝玉山、劉起沛、朱振鵬、江有貴、黃耀生,暨漢口土匪頭目王金標,分設機關,密謀起事,並另舉標統八人,伊為原動,大眾皆知,雖名冊已焚,祝、滕正法,劉、朱尚寄監可質,罪十一;機關破露,移恨孫武,復密遣四十人,分途暗殺,罪十二;前次所購機關槍彈,除湖北實收外,近證之藍都督報告,接濟之賬,尚匿交機關槍多枝,子彈三萬粒,私藏利械,圖謀不軌,罪十三;此次電促赴京,實望革心向善,乃疊據偵探報告,伊以委命未下,復圖歸鄂,密遣黨羽,預歸佈置,復查悉函阻將校團,不得退伍,武漢一隅,關係全局,三摘已稀,豈堪四摘!罪十四;此外索款巨萬,密濟黨援,朘削公家,擾亂秩序,種種不法,不勝枚舉。 元洪薦充大總統高等軍事顧問,並有蒙古調查員之命,無非追錄前功,冀輓將來,猶復要索巨款,議設專局,又在上海私文屯墾事務所,月索千餘圓,凡此諸端,或檔案具在,或實地可查,揭其本末罪狀,實屬無可寬容。 諸公老成謀國,保衛治安,素為元洪所欽佩,倘使元洪留此大憝,貽害地方,致翻全局,諸公縱不見責,如蒼生何? 顧或有謂殺非其地,殺非其時,殺非其道者,責以法理,夫復何辭?然此中委曲,尚有萬不獲已之衷,為諸公未悉者。 武昌當革命之餘,丁裁兵之會,地勢沖繁,軍心浮動,振武暗握重兵,潛伏租界,一經逮捕,立召干戈,既禍生靈,更釀交涉,操切僨事,誰屍其咎?況北京為民國首都,萬流仰鏡,初非鄰省,更異敵邦,明正典刑,昭示天下,揆諸名義,似尚無妨,此不獲已者一;振武席軍務長之餘焰,憑將校團之淫威,取精用宏,根深柢固,投鼠忌器,人莫敢攖,捲土重來,擁兵如故,狼子野心,更無紀極,前此以往,殺既不敢,後此以往,殺更不能,千里毫釐,稍縱即逝,先此不謀,噬臍何及?況謀叛民國之犯,果有確據,隨時皆可掩捕,此不獲已者二;振武分遣黨羽,密佈機關,奸謀敗露,應命赴京,更懷疑懼,居則佩刀盈室,出則荷槍載途,京鄂之使,不絶于道,心機叵測,消息靈通,一電遙飛,全國窺變,聯電請求,舉兵要挾,雖有國典,亦無所施,況振武現參軍政,遙領兵權,繩以軍法,洵為允當,且北京軍事裁判,尚未完全,南中軍法會議,已非一次,詢謀僉同,始敢出此,此不獲已者三。 第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民國史演義》
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