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葡使送來商約款文二十條,海寰等就中摘其不能允者,往返磋商。 葡使又請為寓澳華民每年準運米六百萬石,免納稅課,以資食用。 海寰等以澳門華民不過十萬人,何至歲需六百萬石?拒之。 旋外務部據粵督調查,每年只準運三十萬石。 又購米地方,限以廣東一省。 葡使不允。 久之,始將各款議定。 海寰乃入奏曰:「綜計釐訂條約二十款。 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 第二款,聲明和議所定加增稅則,葡國允遵照辦。 第三款,聲明入澳門洋藥均囤於官棧。 每年澳門食用洋藥,定數以外,不得再有搬出。 凡報運中國各處,亦應設法以防私行運往。 所有應定各項章程,應由彼此兩國商訂。 又葡國迅定律例,如有犯此約章,應分別懲處。 第四款,澳門水陸地方如何防緝走私,彼此派員會訂查緝之地位,並可行之辦法。 第五款,照英約推廣西江各口及廣州府屬各埠行輪,惟須遵守現行一切章程。 如不遵守,仍不准照辦。 葡國並定律例,分別懲辦。 第六款,葡萄牙酒無葡國執照,不得照本約所附稅則納稅。 第七款,通商口岸地方居住貿易。 第八款,華人入葡國版籍,須專定律例,杜其在內地所享利益,及藉葡國籍以脫卸在華所立有合同責任。 第九款,加稅免釐。 第十款,發還海關存票。 第十一款,釐定國幣。 第十二款,禁止嗎啡鴉片。 第十三款,振興礦務。 第十四款,合股經營。 第十五款,保護貨牌及創蓺執照。 第十六款,整頓律例。 第十七款,籌安民教。 第十八款,條約年限。 第十九款,本約以英文為準。 第二十款,在北京互換。 以上各款,為我所側重者,在洋藥緝私一事。 葡使立意,約文以渾括為準,免致議院再有疑阻。 商酌至再,將詳細辦法另立專章。 計釐定第三款專章五條,大旨在洋藥運至澳門,必須囤入官棧。 其由棧報運中國,則由彼此會同稽查,必須完清海關稅釐,始準搬出。 如不進官棧,私自登岸,按葡律核辦。 其由原船私運中國,由拱北關緝辦。 並嗣後有應行商酌加添,由澳官與稅務司商訂。 第五款專章十五條,在澳門專設躉船,以便由拱北關查驗由澳門來往各處貨物為要義。 其一切限制辦法,悉照英約內港行輪章程核議。 迭經臣世凱、臣之洞往複籌度,公同斟酌妥善,電請外務部核准,然後與之定議。 至陸路稽徵稅項,訂明設在總車站,載入鐵路合同之內。 又第三款,澳門食用洋藥定數,恐將來澳督與稅司多少爭執,意見不同,特用照會聲明,可由彼此在北京之代表人細查會定。 又籌安民教一款,葡使奉其政府訓條,另備照會聲明,凡有天主教堂在華之他國已經允許者,葡國始可照辦。 此會訂約款章程及另備照會之情形也。 伏念葡萄牙國以和約未經與議,不認各國修改稅則,而要索澳門分設鐵路與粵漢鐵路相接,是以外務部原議在澳門設關,以為互換利益。 今葡國以議院未能核准,前約已不廢而廢,故此次詳訂中國海關在澳門水陸地方查緝洋藥走私辦法權限,以為補救。 葡使欲以新約包括前約,誠心相助,妥訂條款章程,雖無設關之名,可收緝私之實。 並由臣宣懷與葡使將粵澳鐵路合同,同兩國商董妥議,已將車站徵稅一條列入合同之內,已請外務部核准。 忽接來電,謂廣東紳商不允葡運粵米,不能不俯順輿情,令再研商。 適葡使急於返國,不能再候,擬將米事留後再議,先將商約暨章程先行畫押。 」報可。 三十四年正月,日本船辰丸號密運槍砲彈葯向中國輸入,假泊澳門附近之過路環島東方二海里地,為中國砲艦所捕獲。 日本政府以系葡萄牙領海為詞,葡國政府亦言辰丸碇泊地系葡國領海。 於是覆議中、葡畫境一事。 宣統二年,葡政府派海軍提督瑪喀多,中政府派雲南交涉使高而謙,為畫境全權大臣,會議於香港。 葡使初要求澳門半島及拱北、小橫琴、大橫琴、譚仔、過路環諸島,與附近海面,均為葡領,謙不允。 又要求譚仔、過路環二島,澳門半島,及拱北、大小橫琴諸島之一部,及附近海面為葡領,謙仍不允,只允譚仔、過路環二島承認為葡領,餘皆不承認。 相持四閲月不決。 葡使請付萬國和平會議解決,謙又拒之。 旋停止會議,移議於北京。 甫開議,會葡萄牙革命起,遂輟議,成為懸案。 墨西哥在北亞美利加洲。 光緒甲申、乙酉年間,墨以立約招工,來請中國駐美公使楊儒派員赴墨察看情形,擬定約款,電請總署籌辦。 久未定。 二十三年,駐美公使伍廷芳與墨駐美使臣盧美路重提前議。 會盧美路卒,繼使臣阿斯芘羅斯覆議此事。 久之,始定為二十款。 初,廷芳與盧美路議也,已允將前議永行墨圓一節刪除,交犯一款,允照總署來函辦法。 至是定議。 廷芳乃上奏,言:「查泰西通例,領事初到,須領駐劄之國認準文憑,方得視事。 大小各國,無不皆然。 中國除巴西約外,各國約內皆無此款。 今於第三款內訂明,‘領事得有認準文憑,方能視事’;‘如辦事不合,違背地方條約,可將認準文憑收回’。 將來各國修訂條約,亦可視此為衡。 第五款,不准誘拐華人出洋一節,是查照日斯巴尼亞約辦理。 墨約之訂,實前任使臣鄭藻如首倡其議。 蓋謂‘出洋不必禁,誘拐則不可不防,與其受淩虐之後始行設官,不若乘未往之先妥為設法’。 現定必須本人情原,不准誘令出洋,則包攬誘拐之風不禁自絶。 第六款,中國人民與列國人民一律同霑利益一節,我國人民往來貿易,與別國一律無異,將來開荒種植之事,均可援照各國章程辦理。 第八款,原稿‘彼此土產稅則未載者,暫時免稅’。 承準總理衙門電示,遵即改為‘彼此進出口稅均照相待最優之國一律辦理’。 此是仿照法、墨商約改訂。 第十款,遇有軍務,不准勒令僑民充當兵勇,不得強令捐輸一節,此是仿照英、墨約辦理。 第十五款,中國將來議立交涉公律一節,歐、美通例,凡僑居他國人民,遇有控告案件,均歸地方官訊斷。 惟中國與各國定約,各歸本國領事訊斷。 墨國以利益均霑為詞,不得不暫行照辦。 惟於約內聲明,‘若中國將來與各國議立交涉公律,以治僑居中國之外國人民,墨民亦應照辦’。 第十六款,‘凡船到口岸,船上諸色人等如有上岸在二十四點鐘內滋事者,準由地方官訊斷,罰鍰監禁’。 此是創給中國官訊問外國人之權。 如地方官辦理得宜,他日各國修約,即可循此而推。 第十七款,‘中國人民有事,在墨國控告,得享權利與墨國或相待最優之國人民無異’一節,查本年五月間,墨國覃壁古埠華民數百人,被工頭淩虐,剋扣工資,具詞呈訴,經臣備文由墨使轉達彼國政府,派員嚴切查辦。 惟條約未立,保護莫及。 今約內聲明控告事件得享權利,則遇有不平,隨時赴官剖白,於僑居商民不無裨益。 以上各款,均經悉心酌定,並將漢文與英、墨文字句一一校對,皆相符合。 查墨西哥國地分二十九部。 其南部一歲三穫,尤為沃壤。 民惰耕作,地利未興。 近年新定招人開荒章程,一經開墾,即為永業。 內地人稠,時虞艱食,託足海外,謀生日難,有此邦為消納之區,既可廣開利源,又可隱消患氣。 歷任使臣均以訂墨約為要務,職此之由。 向例草約定後,議約之員,即須會同籤押。 臣隨將約本繕就,訂期十一月十二日,率同參贊隨員,將會訂條約漢文、墨文、英文各二分,覆校無訛,與墨國全權大臣阿斯芘羅斯互相畫押蓋印,咨送總理衙門,請旨批行。 」報可。 第1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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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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