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馬加即奧地利亞,久互市廣東,粵人以其旗識之,稱雙鷹國。 同治八年,遣使臣畢慈來華,介英使阿禮國請立約,並呈其君主敕諭,欲在京議約。 總署以在京議約與歷來各國成案不符,應先照會三口通商大臣,由三口通商大臣請旨。 奧使遞照會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聞。 朝議許之,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兵部尚書董恂會同崇厚辦理。 奧使呈所遞條約四十九款,大致均從各國內採集而成。 董恂等於應刪應添各節,逐一改定,而奧使於恂所添「商人不准充領事官」一語,不原列入約,於恂所刪傳教一條仍列入約。 迭議不決。 久之,奧使始允刪傳教一條,而於「商人不准充領事官」一節,仍欲另備照會,於畫押日一同呈遞,許之。 遂訂定和約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稅則一冊。 是年奧夾板船名伊來撤各利亞,用英國旗號,私運外國鹽一百餘包,計重二萬餘斤,進口。 天津稅務司函致總署。 總署以奧船運鹽進口,顯違條約,應查拏,並知照英領事前往查起。 十年九月,奧換約屆期,使臣嘉理治照會總署請換約,特旨派江蘇布政使恩錫赴上海互換。 嗣因約本內漢文所載善後章程第五、第八兩款,均有引用條約「第八條」字樣,其奧文內皆誤寫作「第一條」;又稅則進口項下呀闌治木,漢文載明長不過「三十五幅地」,奧文誤寫作「五十五幅地」;又羽綾、羽紗、羽綢、小呢等類,漢文載明「每丈」,奧文誤寫作「每疋」,須更改。 至十一年六月始竣事。 十一年,奧使照會總署,以接奉本國文,稱去歲本國出有政令,自同治十年七月十七日起,凡量奧斯馬加各樣海船噸數之法,皆與英國丈量噸數之法相同,請劄知總稅務司轉知各口海關遵行。 十二年,穆宗親政,奧隨各國公使覲見。 光緒六年,使臣李鳳苞函致李鴻章,稱:「奧君長子明年正月十六日婚期,中國雖未派駐使,宜令鄰邦駐使往賀,以盡友誼。 」總署即電飭李鳳苞屆期往賀。 十年夏四月,以翰林院侍講許景澄充出使德美和奧大臣,駐德。 十三年,代以內閣學士洪鈞。 十四年四月,洪鈞赴奧呈遞國書,見奧主於馬加行宮,頌答如禮。 冬十月,奧爾而伯納親王來京,欲瞻仰天壇,許之。 十六年秋七月,復以許景澄充出使俄德奧和大臣。 十七年夏四月,景澄赴奧通問,覲見奧主,奧主為述前歲有兵艦抵華,承中國官員以禮相待,屬為陳謝。 九月,奧使畢格哩本覲見上於承光殿。 十八年,奧主以西曆六十七年即馬加王位,距今滿二十五年,西俗以為慶事,先期由奧外部通知各國公使詣馬加都城申賀。 許景澄備文傳賀,旋即親赴伯達彼斯馬加都城。 覲見奧主申謝悃,奧亦發電至京答謝。 二十年四月,許景澄照會奧與俄、德、和等外部,申明總署現章,酌定洋機進口稅文。 十月,皇太後六旬壽,奧使隨各使呈遞國書致賀,上見之於文華殿。 二十一年,奧主叔父病故,許景澄請旨致唁,許之。 二十二年十月,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楊儒充出使俄奧和大臣。 十一月,駐德奧使送節略,稱奧廷擬派瓦耳布倫為駐京專使,請中國國家允認,中國派使駐奧亦如之。 二十三年四月,奧使齊幹覲見上於文華殿。 二十六年春三月,命內閣學士桂春使俄兼使奧。 七月,拳匪之變,奧兵隨德、美、法、英、意、日、俄聯軍入京師。 二十八年四月,三品卿吳德章充出使奧國大臣。 二十九年,代以山東道員楊晟。 三十年十月,奧使齊幹覲見上於皇極殿。 三十一年八月,以三品京堂李經邁充出使駐奧大臣。 三十二年三月,奧使顧新斯基覲見上於乾清宮。 三十三年七月,以外務部參議雷補同充出使駐奧大臣。 秘魯在南亞美利加洲。 同治十一年,秘魯國瑪也西船私在澳門拐華民二百餘人,行抵日本橫濱,經日本截留訊辦,知會中國派員前往。 時通商大臣何璟派補用同知知縣陳福勛偕英、美兩領事派員前往,旋各運回,並謝日本。 十二年,秘魯遣使來華議立約。 已而秘使葛爾西耶到津謁李鴻章,鴻章詰以虐待華工等事,不允相商。 秘使旋以本國新立僱工章程,實無淩虐情事,牒鴻章。 鴻章覆牒,謂:「貴國新立僱工章程雖尚公道,但查同治八年、十年間,華民公稟內所稱‘苛求、打罵、枷鎖、饑寒,雖立合同,而章程虛設,雖曰送回,而限滿無歸’等語,是即保護華工未能照辦之證據也。 又來文所載一千八百五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議立搭客船規,不准載大幫之人。 查同治十一年,日本國扣留秘魯瑪也西船,載有拐買華民二百三十人之多,據各國領事公同訊問,船主苛酷相待,飲食不繼,並有割去辮髮、鞭打囚禁等事。 又據粵海關稅務司報稱,‘同治九年,秘魯船一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三百十三人,同治十年,秘魯船十三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五千九百八十七人,同治十一年,秘魯船十九隻在澳門販載華工九千三百八十一人’。 此皆系大幫,秘國並不查禁。 近又據粵海關稅務司報稱,‘本年七月間,廣東省城黃埔河面有秘魯船七隻前來招工,因其違背通行章程,諭令驅逐出口’。 以上各節,是又帆船禁載大幫華人未能照辦之證據也。 查上年中國通行各國照會內載,凡系無約各國,一概不准設局招工,其船隻不准搭載華工出洋。 即有約各國,亦不准在澳門招工。 均經各國知照在案。 秘國向系無約之國,照章不准裝載華人出口。 乃昨據貴大臣面稱,現載往秘魯華人已有十萬餘人,明系違背公法。 況華民在秘魯重受淩虐,曾兩次公稟美國欽差轉達總理衙門,是以日前疊據英、美、法各大臣述知貴大臣欲來華議約,即經總理衙門王大臣照覆各國,以‘秘魯向來專以拐販華工為事,華工受盡痛苦,其相待中國情形與別國不同,必須與伊國說明,先將所招華工全數送回中國,並聲明不准招工,方能商議立約,否則實難辦理’等語。 想貴大臣必已與聞,無煩贅述。 」 旋據函稱遵照總署原議,先將所招華工全數送回中國,自可妥商。 鴻章訂期會議,屆時不至,鴻章責之。 復請期,鴻章因再約期,至日,秘使偕愛勒謨爾秘妥士來。 適同知容閎由美國回津,鴻章令閎與議。 秘使將鴻章原函取出,逐條剖辨,謂無苛待情事;又謂中國既令無約之國不准招工,是以本國亟派使前來議約,以後自必照約互相稽查保護。 並稱華工送回,可於約內聲明,除華人在秘魯設肆寓居,自不原歸,無庸送回,其餘工人等合同限滿,即令原主送回,分別辦理。 容閎因言美國向例,無立合同年限僱工之事。 華民在金山等處傭工,去留自便,美官不能勉強勒掯。 即有先立合同者,若不原當,隨時將合同繳銷,作為廢紙。 秘國亦應照辦。 秘使允商辦。 鴻章仍以拐去華民為言。 秘使怫然,謂即回國。 屢議不決。 十三年三月,復與秘使接議,秘使自交所擬條約,鴻章不受。 久之,始定查辦華工專條,其文曰「現因秘國地方有華民多名,且有稱華民有受委屈之處。 茲會同商訂,先立通商條款,和好往來,庶幾彼此同心。 由中國派員往秘,將華民情形澈查,並示諭華工,以便周知一切,秘國無不力助,以禮接待。 如查得實有受苦華工,合同年限未滿,不拘人數多寡,均議由委員知照地方官。 僱主倘不承認,即由地方官傳案訊斷。 若華工仍抱不平,立許上告秘國各大員,再為覆查。 凡僑寓秘國,無論何國人民,呈稟式樣最優者,華工應一體均霑其益。 自秘國核定此項章程之日起,凡華工合同已經期滿,若合同內有僱主應出回國船腳之議,該工人有原回國者,即當嚴令僱主出資送回。 又各華工合同若無送回字樣,合同已滿期,該工人無力自出船資,有原回國者,秘國應將該工人等附華船送回,船資無須工人自備,秘國自行料理」雲雲。 第10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中》
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