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七月,比遣使臣金德來華,牒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謂前包禮士與薛煥所訂約,未將兩國通商章程並各等事宜詳敘,請再議,不允。 迭牒要求,於是派董恂、崇厚為全權大臣,辦理比通商事務。 金德旋擬約五十款,大致皆采各國條約。 董恂並去三款,共存四十七款。 旋畫押鈐印。 五年九月,在氵扈與蘇撫郭柏廕換約,並致君主第二禮波勒德國書。 郭柏廕以西洋通商各國從無恭進國書之事,金德稱系新君嗣立,應當入告,乃許呈進。 九年六月,比復進國書,請使臣駐京,許之。 十一年冬,使臣許景澄如比都伯魯色遞國書,君主及其妃並邀宴宮內,參贊隨員均預焉。 又是年剛果國立為自主之邦,奉比國君主為君,比侍從大臣伯施葛辣照會中國,比主復致國書,自稱「大比利時國主留波德第二謹上書大清國仁聖威武大皇帝陛下:竊查剛果地方設有商會,開闢疆土,曾與各國訂約,立為自主之邦,又推不佞為該處之主。 現經議院核准,自應統馭此邦,理合報明大皇帝陛下。 惟此新國,乃專歸不佞兼轄,並非比國統屬。 闢地之始,允宜宣教布化,治政養民,聯與國之誼以敦和睦,興通商之利以固邦基,盡心圖維,昇平同慶,仰副各國期望之意。 尚祈大皇帝眷顧優隆,俾免隕越」雲雲。 十三年正月,比使以本國匯印各國稅則,請中國入會,許景澄以聞。 政府旋致比外部,謂:「中國現行稅則即各國議定通行稅則,各國條約均經載明,此外別無通商稅則,與西洋諸國各約各訂者情形不同,未便入會。 」五月,比遣謝惠施為駐京公使,呈遞國書,並覲見。 光緒十五年三月,以江蘇按察使陳欽明為英法義比大臣。 十七年八月,請中國派員入第四次鐵路公會,考求鐵路新法,許之。 十八年正月,湖廣總督張之洞遣繙譯俞忠沅,帶工匠十人,赴比國工廠學煉鋼鐵。 二十三年,議借外債修盧漢鐵路,比領事法蘭吉詣張之洞言其國家原借,比他國尤為公道。 尋與比商定議,共十七款:二,借四百五十萬金鎊,九扣,實付銀四百零五萬鎊,分四期交到;三,按周年四釐起息;四,前十年還利不還本,十年後,分二十年還清;五,以路業作保;六,五年工竣;八,由比派工程師,名曰監察,但督辦大臣一人節制;九,外國路員由監察遴薦,督辦定派,公司所用工路人員,除監察外,均歸督辦所派之大員節制,中西員如有意見,聽督辦核定,但準監察在旁聽斷;十,比員如有不職,由督辦勒退;十一,材料侭中國本有者購買,如購外料,將一半投標,其餘由比公司照辦;十二,所購外料,比公司應扣五釐之用;十四,此合同期內,比公司無論何事,均不得託他國商民管理,並不能將此合同轉與他國及他國之人;十五,如中國未到合同之限,原將此款一概還清,利息即以清還之日停止。 已又增訂合同,又續訂詳細合同,於原利四釐之外,加收四毫。 又辦事銀行按所付照酬以二毫半,各股票提前還本者,亦酬以二毫半。 二十五年,比使請增漢口租界,謂沿江日本租界旁地,除設鐵路站外,中間尚餘一萬尺,本國請用一千尺,不允。 已而駐漢比國總領事復見張之洞,援同治四年中比條約第十二款,仍請在漢口日本界下給比租界百丈。 張之洞告以各國專界皆須有專約。 同治四年之約,祗言比人在通商各口宜居住、宜建造之處,可聽其租地建造,並無圈畫租界歸比國管轄之語。 因與約三條:比人在漢口如欲租地居住,上有英、俄、法、德、日本各界,下有自日本界至鐵路中國之地,均宜居住,可聽各與業主議租。 在他國租界,則遵守各界巡捕納捐各章程。 在租界外中國之地,則遵守中國巡捕納捐章程,不准自修道路、自設巡捕,亦不准抗違拏犯。 一也。 比商欲買何處,可向業主商議,彼此情原,公平議價,照條約不得強壓迫受租值。 二也。 有比商一家,即議地一段,不能預圈空地一片歸比管轄,以致暗中作成租界。 三也。 二十八年四月,比使詣外務部,謂漢口租界早經購妥地畝,即將圈築圍牆。 外務部命張之洞查復。 之洞致外務部,謂:「比人在漢口鐵路總站附近夾鐵路兩旁,購地一大片,請劃為租界。 當告以鐵路為中國之路,總站處不能為他國所占,萬難照辦。 囑其沿江一段,後至距鐵路三十丈,左至距鐵路總站六十丈止,作為租界,其餘路線以後沿路之三十丈、六十丈各地段,必須全數讓還中國。 此系格外通融辦法。 比使來鄂時,亦已當面切實辯論。 迨飭關道備文照會比領事,比領事照復,將給與租界照收,而未提及其餘應還中國地段。 務望囑其早日照鄂定界址定界,將餘地歸還。 若再延宕,即已準之界亦不能作為租界。 請堅持駮之。 」久不決。 是年八月,比商赴信陽辦貨,運至漢口,並未請領聯單,又抗不完釐。 張之洞飭關道暨稅司詰之。 二十九年八月,與比公司訂汴洛鐵路借款合同暨行車合同,附鐵路管理材料廠章程、土木合同、購地章程。 先是光緒二十五年,鐵路大臣盛宣懷奏請將開封、河南兩府枝路統歸總公司籌款接造,奉旨報可。 旋因拳匪事起,停議。 至是,比公司代理人盧法爾重申前議,於是盛宣懷乃與盧法爾商議借款。 因上奏言:「盧漢幹路在滎澤左近渡河,東至開封,約一百七十里,西至河南府,約二百五十里,現由盧法爾估計,應借工款一百萬鎊,約合法金二千五百萬佛郎克,議明利息期限悉照盧漢章程,俟合同簽定後九個月內開辦。 所有議訂合同各條,飭由總公司法文參贊候選道柯鴻年等與盧法爾數月研商,並經臣盛宣懷與河南巡撫陳夔龍逐條斟審,刪汰商榷,並經外部增改,定細目二十九條,又行車合同十條。 」奉旨:交外務部覈議具奏。 外務部奏言:「臣等查盧漢分枝開封、河南兩府,既經奏蒙俞允,自應準其展造。 本年六月,盛宣懷函造合同到部。 臣詳加覆核,其還本、付息、用人、購器一切辦法,均與盧漢合同相符,而意義較為周密。 惟合同第二十三款內載‘倘日後中國國家準由河南府接長至西安府,督辦大臣可以應允先侭比公司按照本合同章程妥商議辦’等語。 查二十五年十月盛宣懷原奏,雖經申明自洛以通秦隴,應歸總公司籌款接造,而此段枝路地勢綿長,將來如議用華款自辦,亦不可不預留地步。 當令添敘‘倘中國國家自行籌款,或招集華商股本,接展此路,比國公司不能爭執’。 又令於行車合同第九款內添敘‘中國郵政局由此鐵路寄送各郵件,應特備專車;沿途各站,皆須備給房屋,以設郵局,均照中國各鐵路通行章程辦理。 沿途並不得由承辦之國另設郵局’等語,以保權利。 」硃批:依議。 宣懷遂與盧法爾定議,借金款二千五百萬佛郎克,合英金一百萬鎊,年息五釐;歸還之期,由賣票之第十年起,分二十年均還。 三十年二月,張之洞聞比國欲在湘造湘陰過常德至辰州一路,特電致湘撫趙爾巽,以紳商稟請承辦拒之。 三十四年,始議收回漢口比國租界。 張之洞上奏,言:「比國乘鐵路購地之際,在漢口私購民地三萬六千餘方,以預備鐵路比國工人賃住為辭。 自光緒二十四年向總署索訂比國路界,經臣力拒,自光緒二十四年起議,相持至二十八年。 比使復迭向外務部催咨。 臣思比國原購地段,緊倚京漢鐵路南端江邊馬頭之劉家廟火車站,包過鐵路,實扼南北鐵路咽喉,於中國管理鐵路主權,及京漢、粵漢兩路交接之馬頭,大有妨礙,堅不允許。 僅就濱江一邊劃地一萬六千餘方,擬作比界,東北兩面,皆與鐵路相離數十丈。 比使復求加寬,駮以查明窒礙,咨復外務部酌復。 自是又相持數年。 比駐漢領事將所買地契送交關道稅印,要挾甚力。 臣思此地跨越鐵路,橫當要衝,雖一再駮令減讓,究於附近鐵路地權地利有損,不如議價收回,留作擴充華商貿易,以永保權利。 惟自鐵路告成後,地價數十倍於前。 經臣磋議經年,始將全數基地議定價銀八十一萬八千餘兩,暫行息借華洋商款墊付。 」奏入,報可。 第1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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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