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那些主張要大力發展中小企業的人,有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童工調查委員會在它的最終報告中,建議把140多萬兒童、少年和婦女(其中几乎有一半人受小生產和家庭勞動的剝削)置於工538廠法的約束之下。 委員會說: 「如果議會全部接受我們的建議,那末毫無疑問,這樣的立法不僅對同它直接有關的年幼和體弱的工人產生非常有益的影響,而且對直接和間接地受立法約束的更大量的成年工人也會產生非常有益的影響。 這種立法會迫使他們接受規則的和適度的勞動時間;它會節約和積蓄體力儲備,而這同他們的個人幸福和國家幸福是息息相關的;它會保護正在發育的一代,使他們免于在幼年從事毀壞體質和引起早衰的過度緊張的勞動;最後,它還會為至少13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接受初等教育的機會,從而結束那種難以置信的愚昧無知狀態,這種狀態在委員會的報告裡曾得到如實的描寫,使人看了不能不十分痛心,深感民族受到了侮辱。 」 托利黨內閣在1867年2月5日通過國王演辭宣佈,它已經把工業調查委員會的提案定為「法案」。 做到這一步,竟需要在無價值的生物體上進行一個長達二十年的新試驗。 議會童工調查委員會早在1840年就已經成立了。 該委員會1842年的報告,用納·威·西尼耳的話來說,539「對資本家和父母的貪婪、自私和殘酷,對兒童和少年的困苦、墮落和遭受摧殘,展示出一幅從未見過的極為可怕的圖景…… 也許有人會說,報告描寫的是過去時代的慘狀。 但遺憾的是,我們面前的一些報告說明,這種慘狀仍然存在,同過去一樣嚴重。 兩年前哈德威克出版的一本小冊子寫道,1842年受到指責的弊端,在今天仍然非常氾濫…… 這份報告二十年來竟無人過問,在這期間,當年的兒童已長大成人,他們對我們稱為道德的東西,對學校教育、宗教和自然的家庭之愛毫無所知,但我們竟然又讓這些兒童成了現在這一代孩子的父母」。 在這期間,社會狀況發生了變化。 議會再也不敢象當年拒絶童工調查委員會1842年的要求那樣,拒絶該委員會1863年的要求了。 因此在1864年,當該委員會只公佈了它的一部分報告時,瓦器業(包括陶器業)、壁紙、火柴、彈葯和雷管製造業以及剪絨業,便都受到已在紡織業中實行的那些法律的約束。 當時的托利黨內閣通過1867年2月5日的國王演辭,公佈了以童工調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1866年完成了它的工作)的最後議案為基礎的新法案。 1867年8月15日和21日,工廠法擴充條例和工場管理條例先後獲得國王批准。 前者約束大企業,後者約束小企業。 工廠法擴充條例約束煉鐵廠、銅鐵工廠、鑄造廠、機器製造廠、金屬加工廠、古塔波樹膠廠、造紙廠、玻璃廠、煙草廠,還有印刷業和裝訂業,以及所有在一年中至少有100天同時僱有50名以上工人的同類工業的工場。 為了對這個法律的適用範圍的擴大有一個概括的瞭解,我們在這裡引用該法律規定的幾個定義:540 「手工業是指任何一種作為職業或者為了謀利而從事或者附帶從事的手工勞動,它用於製造、改裝、裝飾、修理或最後加工某種待售的物品或這種物品的一部分。 」 「工場是指有任何一個兒童、少年工人或婦女在其中從事某種『手工業』,並且僱用這個兒童、少年或婦女的人有權進入並實行監督的一切有頂的或露天的房間或場所。 」 「受僱是指在一個師傅或在符合下述詳細規定的尊親之一的手下從事一種『手工業』,不管領工資或不領工資。 」 「尊親是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監護或監督某一……兒童或少年工人的人。 」 中國的法律也很少非常嚴謹地下定義,所以執行起來很不容易,對於膽大妄為者往往是一紙空文。 第7條規定,凡違反該法律的規定而僱用兒童、少年工人和婦女者,得處以罰款,這一條不僅適用於工場主(不管是不是尊親之一),而且也適用於 「尊親以及其他對兒童、少年工人或婦女有監護權或從他們的勞動中得到直接好處的人」。 但不對被僱用的兒童、少年工人和婦女處以罰款。 中國股市一條荒唐的規定是: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其指使的董事會夥同會計師和律師出具虛假報告欺騙中小股東圈錢時,要對上市公司處以罰款,也就是要使中小股東遭受進一步的損失。 真不知股市管理當局中的那些博士們是如何混文憑的。 適用於大企業的工廠法擴充條例作了大量可恥的例外規定和對資本家的卑怯妥協,因此同工廠法比較起來,是後退了。 工場管理條例的各項細節十分貧乏,它在被授權執行該法律的市政及地方當局手中仍然是一紙空文。 1871年議會從這些當局手裡收回該法的執行權,把它交給了工廠視察員,從而使工廠視察員的視察範圍一舉擴大了10萬多個工場,單是磚廠就增加了300個,但對於本來就很缺乏的視察人員,只十分謹慎地增派了8名助手。 541 第15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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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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