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十一年,布路斯及德意志諸國請照英、法等國換約,江蘇巡撫薛煥不可。 其使臣艾林波赴天津,呈三口通商大臣,請立條約。 王大臣以聞,命總理各國事務、倉場總督崇綸充全權大臣,赴天津會崇厚酌辦。 布使呈條約四十二款,附款一條,通商章程十款,另款一條,稅則一冊,其代呈德意志公會各國部名,均照布國條約辦理。 既又稱,日耳曼通商諸國欲在台灣之鷄籠、浙江之溫州通商,並照各國駐京辦事。 崇綸覆以日耳曼各國通商,均歸布路斯統轄約束,只辦通商,不得涉別事;並諭以京師非貿易之區,不能派員常駐;至鷄籠、溫州二處,為英、法兩國條約所無,不能增益。 時當四國換約,法使哥士耆言:「日耳曼各國,其最大者為布路斯,此外尚有邦晏等二十餘國,一切章程歸布國議定。 」崇綸等以所言告總署,總署令哥士耆代阻之。 忽有布國人入京,直入輔國將軍奕權宅強住。 總理各國事務、戶部左侍郎文祥赴英館晤英使普魯斯,言:「布國既不以禮來,我國即不能以禮往。 」並告以:「艾林波如或來京,亦當拒之,不得謂中國無禮也。 」普魯斯請牒知艾林波,令迅速調回。 未幾,布人相率回津,而艾林波牒總署,猶要求如故。 遂定議以五年後許派秉權大臣一員駐京,兼辦各國事,餘與法國條約略同。 是為德意志與中國立約之始。 約既定,總署又恐五年後布國派員來京,仿照英、法國住居府第,覆函屬崇綸等令其將不住府第一層載明約內。 艾林波允遞牒聲明將來不住府第,由中國給一空閒地基,聽其自行修蓋,許之。 艾林波隨來京詣總署謁見,未幾回津。 同治元年冬,布使列斐士牒辦理通商事務大臣薛煥、江蘇巡撫李鴻章,謂換約一事,德意志公會內,除本國外,尚有二十二國,曰拜晏,曰撤遜,曰漢諾威,曰威而顛白而額,曰巴敦,曰黑辛加習利,曰黑星達而未司大,曰布倫帥額,曰阿爾敦布爾額,曰魯生布而額,曰撤遜外抹艾生納,曰撤遜麥寧恩,曰撤遜阿里廷部而額,曰撤遜各部而額大,曰拏掃,曰宜得克比而孟地,曰安阿而得疊掃郭定,曰安阿而得比爾你布而額,曰立貝,曰實瓦字部而魯德司答,曰實瓦字部而孫德而士好遜,曰大支派之各洛以斯,曰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曰郎格缶而德,曰昂布而士,曰模令布而額水林,曰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曰律百克,曰伯磊門昂布爾。 請將和約照錄二十二冊,鈐印分送各國,薛煥等不許。 久之,始議會同互換和約,列舉德意志拜晏以下各國,不再分送。 明年,列斐士復遣隨員韋根思敦來京,要求分送各國條約,鈐用江蘇籓司印,並請收各國國書,許之。 三年春三月,布國遣使臣李福斯來京,欲見總署王大臣呈遞國書。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聞,並稱布國坐來兵船,在大沽攔江沙外扣留丹國商船三艘。 總署以布使不應在中國洋面扣留敵船,詰之。 李福斯接牒,即將丹船放回二艘,並遣譯官謝罪,總署始允會晤。 七年夏四月,布路斯君主維利恩復以李福斯為秉權大臣,來華呈遞國書。 八年,鹹伯國商人美利士私在台灣大南澳境伐木墾荒,閩浙總督以聞。 總署以美利士違約妄為,牒布使詰問,請其查辦。 十年春,李福斯遞國書,言德意志各國共推戴布國君主為德意志國大皇帝,中國覆書致賀。 是年李福斯回國,以領事安訥克為署使。 十一年,安訥克以條約十年期滿,牒中國請換約,未果。 李福斯復來,十二月,復遞國書。 明年正月,穆宗親政,請覲見,許之。 屆時李福斯因病回國,署使和立本特備文慶賀,因聲明將來本國使臣朝覲,應按此次所定節略辦理,許之。 光緒元年九月,德國安訥船在福建洋面遭水賊殺斃船主、大夥,並毀其船,閩撫丁日昌當將犯拏獲斬梟,並追臓一萬三千餘元。 德使責中國賠償,總署以德約三十三款明言不能賠償臓物,不許。 二年,德以巴蘭德為駐華公使。 春三月,直隷總督李鴻章始遣遊擊卞長勝等五弁,赴德武學院學習陸軍槍砲操法。 巴蘭德牒總督,催請換約。 十月,巴蘭德復牒總署索三事:一,洋商在租界內售賣洋貨,不再抽釐金;二,發給存票,不立期限,並準其以存票支取現銀;三,德商入內地採買土貨,準攜現銀。 又請於年內開辦上海一口;又求在大孤山添開口岸,鄱陽湖拖帶輪船,吳淞口上下貨物三端。 總署拒之,屢辯駮,不省。 明年五月,遂偕繙譯官阿恩德出京。 既抵天津,往晤李鴻章,鴻章曉以兩國意見即有不合,應往返商辦,力勸之,巴使乃回京。 總署促與開議,忽言俟十月間再議。 是年德使館定居東交民巷,仍納租價。 四年,以光祿寺少卿劉錫鴻為出使德國大臣,並遞國書。 劉錫鴻尋奏,聞德外務大臣促巴蘭德速立新約,而巴蘭德於吳淞起卸貨物、鄱陽拖帶輪船、內地租住店房三條仍力爭,至是竟回國。 明年閏三月,巴使復來華議約,仍著重前三條。 時德丕里約夾板船至山東榮成縣所屬海面觸礁,巴使要求賠償,拒之。 巴使又以天津紫竹林無德國租界,要求在法界以上另添租界,不許。 是年閏五月,以候選道李鳳苞為出使德國大臣。 六年春二月,朝廷因德約議久未成,特派總理各國事務、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沈桂芬,戶部尚書景廉為全權大臣,復與巴使開議。 久之,巴使始允將「大孤山、鄱陽湖及洋商入內地」刪去,並照英國新約辦法,彼此條款略相抵;惟江蘇吳淞口一處,允德船隻暫停泊,上下客商貨物,章程仍由中國江海關道自訂。 遂於二月二十一日畫押,並聲明二事:一,德國夾板在中國口岸停泊十四日以外者,則自第十五日起,即於應交正數船鈔減半,先行試辦;一,第六款內「德國允,德國人等」條內有「遊歷」二字,德譯與華文不符,應將德文字意更正。 遂約自畫押之日起,限一年內互換。 已,巴使於六月三十日又來牒,稱德國國法,凡議立條約,必須先問國會,國會允許,方能批准;本國國會約在明年,所議光緒七年三月初二日互換約章一款,請將期限改為光緒七年十月初十日。 七年秋七月,巴使請定期互換條約,政府命景廉與巴使在北京總署畫押互換,是為中德續約十款,並善後章程九條。 八年夏六月,德始與朝鮮議約,中國派員蒞盟,聲明為中國屬邦。 九年冬十月,議結德魯麟洋行地畝案。 初,廣東汕頭新開附地有海坪官地,中國欲填築作為商埠,忽有德魯麟洋行買辦華民郭繼宗謂系伊地,陰結德駐汕頭領事沙博哈,及德水師兵船,豎旗強占。 中國聞之,牒向德使詰問,並命出使大臣李鳳苞與德外部辯論。 時德相為畢士馬克,電致巴使,命速令師船退出,並撤領事任。 已,德使歸咎中國地方官,屢請派員查辦,議久不決。 至是,總署從李鴻章議,令赫德派洋員會同粵員議辦,遂辦結。 十年,贈德皇景泰窯器,答歷次派員監造鐵艦、撥借魚雷及兵船教習等事,修好也。 十二年春二月,出使英國大臣曾紀澤將回華,德駐英公使伯爵哈子斐爾德遣參贊官伯爵美塔尼克來言,德皇暨德相畢斯馬克欲與晤談,邀臨其國,遂遊各製造局廠。 十四年秋七月,德皇薨,命出使大臣洪鈞弔唁,德命駐華公使巴蘭德致謝。 二十年夏四月,德人阿爾和欲在漢口建火油池。 初,德商在上海創設火油池棧,許之。 既又欲於漢口購地踵建,不許。 德使爭辯,旋議將火油照巿價收買,及償造油製器各費,德使仍不從。 明年,又請增開天津、漢口租界,許之。 二十二年春正月,德外部馬沙爾求在中國借地泊船,出使大臣許景澄以告。 時李鴻章使德將還,留稅務司德璀琳與德外部商辦加稅事,德廷謂須中國讓給兵船埠地始允加稅,德璀琳阻之,不省。 第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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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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