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政府命湖南巡撫岑春蓂查辦雲南與英畫界失地案。 先是雲貴總督丁振鐸委候補知府石鴻韶與英領事烈敦會勘騰越北段尖高山以北界,從尖高山起向北勘,越高黎共雪山直抵麗江府所管地。 烈敦執定以大啞口為界,石鴻韶執定以小江邊為界。 貴州提學使陳榮昌奏參石鴻韶定界有失地事,政府命岑春蓂查辦。 春蓂派候補道沈祖燕往勘,旋覆稟雲:「卷查烈領事此次所勘之界,系從尖高山起,東至劄山,過狼牙山、磨石河頭、搬瓦丫口、姊妹山、大啞口、茨竹丫口、片馬丫口直上高黎共雪山北往西藏。 所雲大啞口,即為恩買卡河與潞江中間之分水嶺。 其照會石道有雲,由明光河頭直上高黎共雪山頂,由山頂北往西藏,凡水入金沙江者,概歸緬甸管理等語。 若不幸照此定界,則是由滇而蜀而藏,邊界之地所被其割去者,當以數千里計。 外務部所謂‘直是分割華境,是斷不能允從,可無庸置議’者也。 若石道所擬以小江邊為界,系從尖高山起,由磨石河頭直上歪頭山,過之非河,經張家坡,登高良共山,又抵九角塘河,順小江邊,復另行橫出,上至小江源,又至板廠山為止。 查其所勘之界,於騰越、保山、雲龍、龍陵各屬土司素所管轄之地,數百年來向化中國者,一旦棄去不少。 又言北段界務,自以外務部所言之界線,由尖高山起至石我、獨木二河之間,循恩買卡河至小江西恩買卡河之東之分水嶺為界。 按此嶺當是他戛甲大山,最為持平。 且英使本有以小江即恩買卡河以東之分水嶺作為定界,又雲天然界線系自東流入恩買卡河即小江諸江之分水嶺等語,與此正合。 則此次勘界,即於恩買卡河循流而行,至小江止,已足滿意。 且所勘滇、緬北段,本祗為騰越與野人山之界,則必執定騰越諸土司之屬地及野人山之分界處以畫界,自是一定不易之理。 而與小江即恩買卡河以東之分水嶺,又自東流入恩買卡河,即小江諸江之分水嶺,並與譯出薛星使福成二十年籤押英文圖內之恩買卡分水嶺,其部位亦均相符合。 石道並不先自詳審界限,而惟處處曲徇,以致失誤,此真為人意料所不及者也。 查此次勘界,英使既言以小江即恩買卡河以東之分水嶺為界,又言自東流入恩買卡河即小江諸河之分水嶺,既明曰以東,又明曰自東流入,何以任烈領事之混為西流,竟勘至狼牙山迤北至大啞口而止?此其誤者一。 又外務部覆稱明有‘各守邊界’之文,此為甘稗地、茨竹、派賴燒殺之役而起,各守之地,自即在此。 何以不實守此小江邊界之說,至小江順流而下,而反另向東行,指鹿為馬,再直上別尋一小江源至板廠山為界?此其誤者二。 又英使所言天然界線,乃自東流入恩買卡河即小江諸水之分水嶺,而烈領事所勘,乃指恩買卡河與龍江之分水嶺,謂嶺之東所有溪河均入明光龍江,嶺之西所有溪河均入恩買卡、金沙江,以此嶺之東西為中、緬之分界。 石道不能明據小江東流,力為駮斥,而乃以山形水勢則然一語,含混答覆,而竟任烈領事之隨意所指,東西自便。 此其誤者三。 且即如英使照會恩買卡河與潞江之分水嶺之說,此嶺即為大啞口,亦祗西勘至片馬丫口為止,何以任烈領事直上高黎共雪山,竟偕測繪王生,勘至麗江府屬蘭州邊界始回也?此其誤者四。 又小江外如噬戛等寨,系騰越屬之茨竹、大塘土司所轄,籠榜系保山屬之登埂土司所轄,確鑿可據。 乃烈領事照會言‘貴道來示,謂已摒諸化外’,而石道覆稱又言‘業經聲明久在化外’。 石道責在勘界,並不援據力爭,而反先自認‘久在化外’,實所不解。 此其誤者五。 又茅貢等寨原系滇灘屬土司所轄,本中國舊有之地,不過英兵曾經至此,並強收門戶稅而已,並非英人實已占為屬地,而中國有允認之明文也。 乃石道照會謂‘早經貴國辦過案件,不復管理’,竟絶不置辨。 此其誤者六。 至於大啞口外,如甘稗地等各處,烈領事欲仿三角地成案,作為永租。 既欲議租,則已明認為中國之地,正可趁此力駮,使之無辭可遁。 計大啞口外共有一十八寨,其地甚廣,豈可輕棄?且既認租,則茨竹、派賴燒殺一百十四命之案,明是入我中國之界,正可提議,使之不能諉卸,何以絶不辨論?此其誤者七。 又狼速之地,甚為遼闊,一名狼宋。 大理府志:‘莪昌散處於狼宋、曹澗、趕馬撒之間,道光十八年準兵部議,以趕馬撒、曹澗等寨歸雲龍州管轄’,則狼速乃大理府屬境。 若如石道所勘,另尋一小江源至板廠山為界,則不特噬戛等一十八寨摒諸化外,且並將狼速地一帶地方亦概棄之不問矣。 此其誤者八。 然此八者,甚害尚祗在滇省也。 更有大誤足以為將來之後患者:一則小江外之狼速地一旦棄去,再北而為怒夷,其地踞龍、潞兩江之上流,東接維西、中甸,直通麗江,北與四川之巴塘、裡塘諸土司相接,西北即可以通至西藏;一則高黎共雪山之地任其節外生枝,自往履勘,將來若果曲從,則即可從此高黎共雪山之頂,沿潞江、金沙江之上流由北直進,不特球夷、怒夷之地去其大半,即維西屬之鋪拉籠、西藏屬之擦瓦龍一帶皆將被其所侵佔,所失之土地豈尚可以數計?」岑春蓂得覆,即據以入奏。 上諭革石鴻韶等職,仍不允。 時因津鎮鐵路借款,直隷、山東、江蘇三省商民欲廢約,英不允,允改章。 德與英同。 英又因鄂境修造粵漢、川漢兩路需款,欲借款於中國,卻之。 是年,山西商務局與英福公司議定贖回開礦制鐵轉運合同。 初,晉省礦由晉商與福公司商人羅沙第訂立合同。 旋於光緒二十四年復由商務局紳商與福公司改訂借款章程二十條。 三十一年,又經盛宣懷續立合同四條。 案久未結。 至是商務局員紳並全省代表各員在京開議,訂定贖回自辦合同十二條,贖款行平化寶銀二百七十五萬兩,由山西商務局擔任,按期交清。 三十四年二月,與英訂滬杭甬鐵路借款合同。 先是滬杭甬鐵路已立有草合同四條:一,訂草約章程,與滬寧鐵路章程一樣;二,將來訂正約,仍與嗣後商定核准之滬寧正約一樣;三,從速測勘;四,如有地方窒礙之處,即行更正,俟訂正約,即會同入奏。 至是浙江紳士籌辦全省鐵路,欲廢前約,收回自辦。 英使不允,因命侍郎汪大燮等與英公司改商借款辦法,久未決。 於是政府再命侍郎梁敦彥接議,分辦路、借款為兩事,路由中國自造,除華商原有股本侭數備用外,約仍需英金一百五十萬鎊,即向英公司籌借,按九三折扣交納,年五釐息,以三十年為期;並聲明如所收此路進項不足,由關內外鐵路餘利撥付;凡提用款項,均由郵傳部或其所派之人經理;此鐵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權,全歸中國國家;英公司代購外洋材料機器,以三萬五千鎊作為酬勞,一切用銀均在內;選用英總工程司一人,仍須聽命於總辦等語。 遂定議。 九月,與英訂藏印通商章程。 是年,借英匯豐及法匯理銀行款,收回京漢鐵路。 宣統元年四月,督辦鐵道大臣張之洞與英及德、法、美四國銀行訂粵漢川漢鐵道借款草約,豫定六百萬鎊。 會之洞卒,復與盛宣懷立約續成之。 又與英及德兩公司續訂津浦鐵路借款合同,共二十四款,借英金五百萬鎊,年息五釐,路工四年造竣。 二年,英人以兵力據片馬,設砲台於高黎貢山,侵踞小江以北茶山土司地。 滇人大憤,各省人亦起應之,遂電政府請力爭。 滇督李經羲亦請外務部與英使交涉,英卒不退兵。 三年,復派員與英劃境,不省。 是年度支部尚書載澤與英及德、法、美締結一千萬鎊借款契約,以改革幣制及東三省興業為詞,是為四國借款契約。 又與英訂禁菸條件。 原議十年遞減,至是中國以為國內栽種吸食漸已減少,欲縮短年限禁絶,與英特訂專條,期印藥不入中國。 而第三條又言廣州、上海二口為最後之結束,不能驟禁,於是煙卒不能禁矣。 志一百三十 ○邦交三 △法蘭西 法蘭西一名佛郎機,在歐羅巴之西。 清順治四年來廣東互巿,廣東總督佟養甲疏言:「佛郎機國人寓居濠境澳門,與粵商互巿,仍禁深入省會。 」法人素崇天主教,康熙以來,屢禁漢人入教。 第8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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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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