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月,英領事因沙市教案,照請開辦湖南通商口岸。 張之洞以嶽州系奉準開埠,尚須體察詳商辦理,致總署請商緩。 總署擬推展兩年,英使不允。 總署以湖南系我自開口岸,與他口不同,不許,亦不許牽入沙案。 久不決。 二十五年五月,駐漢英領事牒鄂督張之洞雲:「本國巴管帶欲乘威拉小兵輪往洞庭湖上下遊,先至嶽州,再往湘陰、長沙,後往沅江、龍陽、常德、安鄉等處。 」張之洞以條約並無兵輪準往內地之說,阻之。 十二月,英參贊璧閣銜欲由湖南長沙取道常德、永順入川,過酉陽州抵重慶。 張之洞復阻之。 尋允改由宜昌入川。 二十六年,拳匪起。 五月,漢口英領事法磊斯見張之洞,面述沙侯電雲:「如長江一帶佈置彈壓,英原以水師相助。 」張之洞答以當與江督劉坤一力任保護,不須外助,力阻之。 時英以保全東南商務為辭,已派水師提督西摩入長江。 七月二十日,聯軍入京,英軍從廣渠門入,各據地段。 八月,英與德結保護中國商務土地條款,又欲代中國理財、練兵,卻之。 西摩欲派小輪入襄河探水道,張之洞阻之。 既覆議浙衢教案。 時湘案未結,英又欲派兵輪往,屢阻之。 是年英君主逝,國書致唁,皇太後復專電弔唁之。 二十七年,既與各國議定和約大綱十二條,四月,英人請直隷、山西停考。 張之洞以所請與大綱條約第十條不符,辨駮久之,七月,始定議。 八月,英商立德欲在川河行駛輪船,沿江購地七處,請地方官註冊。 英領事照會到鄂,以條約非通商口岸,無準洋商置買地基產業之條,拒之。 十一月,英使馬凱赴江、鄂,與劉坤一、張之洞商議免釐,答以去年在京與赫德籌議洋貨稅釐並徵,必須稅至值百抽二五方能免釐。 馬凱允加進口稅而不欲多加。 於是朝命尚書呂海寰為辦理商約大臣,侍郎盛宣懷副之,並命劉坤一、張之洞皆與議。 研商數月,海寰等乃會奏:「臣等奉命會辦商約,英使馬凱開送約稿二十四款,聚議六十餘次。 加稅免釐一款,業經奏明,允如所請。 此外各款,均經臣等隨時會奏。 惟第十款內港行輪,續經妥定章程,第十一款通商口岸權利,共議列三條,馬凱自請刪除。 統核所索二十四款,駮拒未允者七:曰洋鹽進口,曰內地僑居貿易,曰郵政電報,曰設海上律例,曰整頓上海會審衙門,曰口岸免釐界限,曰貨物同在一河免復進口稅。 議定後而又刪除者一:曰通商口岸利權歸入加稅免釐款內並議。 藉為抵制者五:曰新開口岸,曰減出口稅,曰三聯單,曰子口單,曰常關歸新關筦理。 商允改妥者十一:曰存票,曰國幣,曰廣東民船輪船稅則一律,曰華洋合股,曰整頓珠江、川江,曰推廣關棧,曰保護牌號,曰加稅免釐,曰礦務章程,曰內港行輪,曰米穀禁令。 此就馬凱原議款目分別刪改歸併者也。 臣之洞等復向馬凱索議,彼允入約者三款:曰治外法權,曰籌議教案,曰禁止嗎啡。 皆我補救國計民生要圖,幸就範圍,實有裨益。 馬凱於定議後補請入約者二款:曰修改稅則年限,曰約文以英文為憑。 查系照舊約辦理,為約中應有之義。 共計十六款。 臣等按馬凱所請加稅之款,意在不得抵原撥釐金五百萬以外之洋債賠款及挪作別用,恐各省再將貨物收捐,業已先後奏明。 本定八月初二日畫押,馬凱又接英廷來電,必欲增敘詳明,以慰加稅洋商之意。 駐英使臣張德彞亦稱英外部謂擬加之稅務須降旨歸督撫提用,否則不能畫押,似英廷用意總慮稅加而釐不能撤。 臣等詳細審度,彼雖請全數撥還各省,而內敘各省向解北京及應還洋債仍如數照撥。 我復照會,聲明應撥各項即留存海關,聽候戶部與各省商定抵解。 將來戶部如何商定派撥劃抵,由我自主,彼亦無從過問。 且現議償款易金還銀,正以我財力竭蹶為言,則加稅聲明祗抵裁釐,不涉賠款,可見毫無盈餘,藉可杜列國之口實。 畫押已延多日,即於八月初四日亥刻,會同英使馬凱在上海畫押蓋印。 」疏入,報聞。 同時又續改內港行輪章程十款。 自滬蘇、滬杭、蘇杭三綫外,江蘇則有海門綫 自上海東北至海門 、蘇鎮綫 自蘇州至鎮江 、鎮寧綫 自鎮江至江寧 、鎮清綫 自鎮江至清江 ;浙江則有餘姚綫 自寧波至餘姚 、舟山綫 自寧波至舟山 、海門綫 自寧波至台州之海門 ;安徽則有廬州綫 自蕪湖至廬州 ;江西則有南昌綫 自九江至南昌 ;湖北則有武穴綫 自漢口至武穴 、襄河綫 自漢口至仙桃鎮 、嶽州綫 自漢口至湖南嶽州 ;湖南則有湘潭綫 自嶽州至湘潭 、常德綫 自嶽州至常德 ;而福建亦有水口、梅花兩綫 皆發自福州 。 又議湖南辰州府斃英教士案。 是月,英交還關內外鐵路。 是年,英皇愛惠將加冕,特命貝子載振為專使往賀。 先期遞國書,向例須候各國專使齊集同見,英皇特定單班先見。 屆期行鞠躬禮,英主答禮,各述頌詞、答詞。 二十九年春二月,與英訂滬寧鐵路借款合同。 初,英於光緒二十四年欲攬自滬至寧鐵路,令英商怡和承辦。 已議草約,旋以拳匪亂延緩。 久之,始定議以年息五釐,借英金三百二十五萬鎊。 張之洞乃上奏,言:「借英金三百二十五萬鎊,虛數九扣,年息五釐,五十年為期,準其分次印售金鎊小票。 如中國國家有款撥給,或中國紳富集資原購,借款總數便應照減,撥還淞滬鐵路工價後,即將已成車路暨備造滬寧全路作為借款抵押,所獲餘利,銀公司得五分之一,即照售票應分之數,另給餘利憑票,十二年半後,每百鎊加給二鎊半,隨時可將小票贖還,二十五年後,便照一百鎊原價取贖,毋庸加給。 至餘利憑票年期屆滿,分給餘利即時作廢,毋庸取贖。 造路期內,就本付息,路成以後,贖票撥本,悉在鐵路進款支給。 全路訂定五年全竣。 設無事故,逾此期限,銀公司五年內應得餘利全行扣罰。 上海設立總管理處一所,本省督撫與督辦大臣會派總辦兩員,會同英員專理工程,另由南洋大臣加派一員,職銜相當,隨時查閲賬目,稟報督撫稽核。 洋工司祗管工程,不能幹預地方公事。 凡所建築,悉應順洽華人意見,尊敬中國官員。 借款期內,不收專稅。 如日後中國推設各項稅捐,如印花稅之類,別項商稅一律徵收,則滬寧鐵路亦應照准。 全路雙軌。 地畝總公司自備,仍由銀公司墊款,另須購地於標界之外,預備日後推展商務所必需,一併加售小票,綜計不得逾英金二十五萬鎊,年息六釐,在中國應得餘利項下支給,不能仍由鐵路進款支付。 此項加售購地小票,並無年限,隨時可以取贖。 造路購用中外材料,按照西例,每百給五,此外別無絲毫加用。 漢陽鐵廠自造料件,訂明侭先購用。 凡遇調兵、運械、賑饑各事,照核定車價減半給發,侭先載運。 侵礙中國主權,概不得經由此路。 正約簽定,草約作廢。 十二個月不興工,即將正約註銷。 中國祗認英國銀公司,不准轉與他國及他國之人民。 」報可。 十月,又與英訂滬寧路電交接辦法合同。 三十年四月,英新任水師提督率大小兵船十艘抵滬,欲進長江。 張之洞聞之,電阻,英提督僅以四艘入江,至江寧而止。 是年與英訂保工條約。 時英於南斐洲新屬欲招華工開礦,政府援鹹豐十年約,與訂專章。 至是,約成,遣領事於華工駐在地善視之。 三十一年四月,與英續訂滇緬電線約款。 英派委印度電務司貝林登為議約專員,電政大臣袁世凱委道員硃寶奎與議。 貝林登又請添造江通至思茅副綫一條,不許。 遂定議籤押。 又與英訂道清鐵路借款行車合同。 初,英使向總署索英商承造鐵路五條,不許。 英復援礦務合同許有修築鐵路由礦山運送礦產至河口以達長江,欲修澤襄鐵路。 嗣以襄陽至漢口水道不能通暢,請改道澤鐵路,欲在河南懷慶府與盧漢銜接;渡河後,折入安徽正陽關以達江蘇江浦縣之浦口,改名懷浦鐵路。 總署以懷浦遠跨豫、皖,名為緯路,實已斜亙南北,隱然增一幹路,以為有妨盧漢,仍不許。 英使乃請修由澤州至道口鐵路,許之。 鐵路大臣盛宣懷等與議借款,為目二十一,行車款十,英金七十萬鎊,五釐行息,九扣交付,折實六十三萬鎊。 又同時訂擬設山西鎔化廠及合辦礦務合同,並請修廣州九龍鐵路。 英使復請借款合同須由外務部將上諭照會立案,方允畫押,許之。 第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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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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