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十月,李鴻章復與威妥瑪議洋藥加徵稅釐。 初,洋藥稅釐並徵之議,始發於左宗棠,原議每箱徵銀一百五十兩。 其後各督撫往來商議,訖無成說。 滇案起,鴻章乃與威妥瑪議商洋藥加徵稅釐。 威妥瑪謂須將進出口稅同商,定議進口稅值百抽十,而出口稅以英商不原加稅為辭,並主張在各口新關釐稅並加,通免內地釐金。 鴻章以欲通免釐金,當於海關抽稅百二十兩,須加正稅三倍。 如不免釐金,則須增加一倍至六十兩。 既,威妥瑪接到本國擬定鴉片加稅章程數條:「一,釐稅並徵增至九十兩;二,增正稅至五十兩,各口釐金仍照舊收;三,擬由中國通收印度鴉片,而印度政府或約於每年減種鴉片,或由兩國商定當減年限,至限滿日停種,至每石定價,或按年交還,或另立付價,時候亦由兩國訂明,其價或在香港撥還,或在印度交兌,其事則官辦商辦均可;四,擬立專辦洋藥英商公司,每箱應償印度政府一定價值,應納中國國家一定釐稅,至繳清此項釐稅後,其洋藥在中國即不重徵,印度政府約明年限,將鴉片逐漸裁止。 」初,威妥瑪於進口已允值百抽十,至是因洋藥稅釐未定,又翻。 又欲於各口租界外,酌定二三十里之界,免收洋貨釐。 鴻章以租界免釐,載在條約,業經開辦有年,何得覆議推廣?拒之。 威妥瑪又請由香港設電線達粵省,其上岸祗準在黃埔輪船停泊附近之處,由粵省大吏酌定。 九年三月,上諭:「洋藥稅釐並徵,載在煙台條約,總理衙門歷次與英使威妥瑪商議,終以咨報本國為詞,藉作延宕。 威妥瑪現已回國,著派出使大臣曾紀澤妥為商辦,如李鴻章前議一百一十兩之數,並在進口時輸納,即可就此定議。 洋藥流毒多年,自應設法禁止。 英國現有戒煙會,頗以洋藥害人為恥。 如能乘機利導,與英外部酌議洋藥進口、分年遞減專條,逐漸禁止,尤屬正本清源之計。 並著酌量籌辦。 」紀澤奉旨與英外部議,三年始定。 十一年六月,奏曰:「臣遵旨與英外部尚書伯爵葛蘭斐爾,侍郎龐斯茀德、克雷等商論,力爭數目,最後乃得照一百一十兩之數。 今年二月,準彼外部允照臣議,開具節略,咨送臣署,且欲另定專條,聲明中國如不能令有約諸國一體遵照,英國即有立廢專約之權。 臣復力爭,不允載入專條,彼乃改用照會。 詳勘所送節略,即系商定約稿。 其首段限制約束等語,緣逐年遞減之說,印度部尚書堅執不允。 其侍郎配德爾密告臣署參贊官馬格里雲,照專條辦法,印度每年已減收英金七十萬餘鎊,中國欲陸續禁減洋藥入口,惟有將來陸續議加稅金,以減吸食之人,而不能與英廷豫定遞減之法。 遂未堅執固爭,而請外部於專案首段,加入於行銷洋藥之事須有限制約束一語,以聲明此次議約加稅之意,而暗伏將來修約議加之根。 至如何酌定防弊章程,設立稽徵總口,煙台條約第三端第五節固已明定要約。 臣此次所定專條第九款又復聲明前說,將來派員商定,自不難妥立章程,嚴防偷漏。 其餘各條,核與疊準總理衙門函電吻合。 旋承總署覆電照議畫押。 時適英外部尚書葛蘭斐爾退位,前尚書侯爵沙力斯伯裡推為首相,仍兼外部。 六月三日,始據來文定期七日畫押。 臣屆期帶同參隨等員前往外部,與沙力斯伯裡將續增條約專條漢文、英文各二分,互相蓋印畫押。 按此次所訂條約,除第二條稅釐並徵數目,恪遵諭旨,議得百一十兩外,又於第五條議得洋藥於內地拆包零售,仍可抽釐,是內地並未全免稅捐。 將來若於土煙加重稅釐,以期禁減,則洋藥亦可相較均算,另加稅釐。 臣於專條中並未提及土煙加稅之說,以期保我主權。 」疏入,得旨允行。 旋兩國派員互換,是為煙台續約。 秋八月,英人議通商西藏。 是歲英窺緬甸,踞其都。 滇督岑毓英奏請設防,旋遣總兵丁槐率師往騰越備之。 中國以緬甸久為我屬,電曾紀澤向英外部力爭,令存緬祀立孟氏。 英外部不認緬為我籓屬,而允立孟氏支屬為緬甸教王,不得與聞政令。 紀澤未允,外部尚書更易教王之說亦置諸不議矣。 既,英署使歐格訥以煙台約有派員入藏之文,堅求立見施行。 總署王大臣方以藏眾不許西人入境,力拒所請。 會歐格訥以緬約事自詣總署,言緬甸前與法私立盟約,是以興師問罪。 令若重立緬王,則法約不能作廢,故難從命。 今欲依緬甸舊例,每屆十年,由緬甸長官派員赴京,而勘定滇、緬邊界,設關通商,以踐前約。 王大臣等以但言派員赴京,並未明言貢獻,辨爭再四,始改為呈進方物,循例舉行,而勘界、通商,則皆如所請。 歐格訥始允停止派員入藏,藏、印通商,仍請中國體察情形,再行商議。 議既定,總署因與歐格訥商訂草約四條,得旨允行。 十二年九月,請英退朝鮮巨文島,不聽。 十月,議瓊州口岸。 英領事以條約有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府城口字樣,謂城與口皆口岸,中國以英約十一款雖有瓊州等府城口字樣,而煙台續約第三端,聲明新舊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國租界,應無庸議雲雲。 英約天津郡城海口作通商埠,紫竹林已定有各國租界,城內亦不作為口岸,以此例之,則瓊州海口系口岸,瓊州府城非口岸也。 十三年秋七月,與英換緬約於倫敦。 十四年春,英人麻葛藟督兵入藏,藏人築卡禦之,為英屬印兵所逐。 藏人旋又攻哲孟雄境之日納宗,又敗。 先是,藏地國初歸附,自英侵入印度後,藏遂與英鄰。 乾隆年,英印度總督曾通使班禪求互市,班禪謂當請諸中國,議未協而罷。 哲孟雄者,藏、印間之部落也。 道光間,英收為印屬。 及煙台訂約有派員入藏之說,而藏人未知,遂築砲台於邊外之隆吐山,冀阻英兵使不得前。 英人以為言,帝諭四川總督劉秉璋,飛咨駐藏大臣文碩、幫辦大臣昇泰,傳各番官嚴切宣示,迅撤卡兵。 於時昇泰尚未抵任,文碩未諳交涉,輒以拒英護藏覆奏。 於是嚴旨切責,以長庚代之。 仍有旨催令昇泰赴藏,傳齊番官,諭以:「上年與英人訂議,緩辦通商,正朝廷護持黃教、覆庇藏番,代籌一永保安全之至計。 但令迅速撤卡,印督已言明彼決不越藏、中定界熱勒巴拉山嶺一步。 彼此未經開戰,無論此地屬藏屬哲,將來尚可從容辨論。 」時十四年正月也。 寄諭未至,英兵已進攻隆吐,毀其壘,藏番悉潰。 乃欲藉通商以緩師,文碩復左右之,竟以藏人與英自行立約入奏。 四月丁亥,諭曰:「印、藏通商一事,英人約定並不催辦。 此次開釁,與通商絶無幹涉。 文碩始終不明機要,乃欲藉通商為轉圜,不思藏為中國屬地,豈有聽其自行與人立約之理!昇泰、文碩接奉此旨,即傳集番官,諭以事須稟明駐藏大臣具奏,由總理衙門核定,候旨遵辦。 」五月庚申,又諭曰:「使英大臣劉瑞芬電稱,‘印督近又函達藏官,但令藏眾退回原界,便可仍舊和好,絶不欲侵入藏地,致礙兩國睦誼。 ’向來藏務專歸商上,第穆呼圖克圖人尚和平曉事,現在掌辦商上,責有專歸。 昇泰接奉此旨,即傳諭第穆,令其妥為了結。 」 第8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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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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