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初年,裁福建、浙江巡鹽禦史。 時上於鹽政頗加意。 河東鹽池形低,屢為山水灌入,向例修牆築堰,皆派蒲、解十三州縣之民應役。 從巡鹽禦史碩色言,歲撥銀六千兩,以三千作歲修,三千貯運庫備大修,民累始紓。 又以鹽法莫急於緝私,但有場私、有商私、有梟私,而鄰私、官私為害尤钜。 欲緝場私,必恤灶而嚴其禁。 故於雍正二年兩淮範堤決,沿海二十九場為潮淹,特發帑金以賑。 五年,以淮商捐銀建鹽義倉積穀,諭更立數倉於近灶地,以備灶戶緩急之需。 此政之在於恤灶者。 六年,江南總督範時繹言:「兩淮灶戶燒鹽,應令商人舉幹練者數人,並設灶長巡役,查核鹽數,輸入商垣,以杜私賣。 」兩淮巡鹽禦史戴音保言:「場灶燒鹽之具,深者盤,淺者釒敝,設有定數,而煎鹽以一晝夜為火伏,並巡查息火後私燒。 近有灶戶私置鹽釒敝,火伏又不稽查,故多溢出之數。 請飭鹽官申嚴舊法。 至淮南曬掃,惟有商人收買配運,酌加引課。 」均命著為例。 此所以嚴其禁也。 欲緝商私,必恤商而嚴其禁。 故二年兩淮各場,因災灶鹽不繼,商本倍增,從巡鹽禦史噶爾泰言,令將本年成本之輕重,合遠近腳價,酌量時值買賣。 至食鹽難銷處,值有綱地行銷不敷,亦準改撥。 兵部尚書盧詢請加引免課,以期減價敵私,命長蘆、兩淮每引加五十斤,免納課銀。 此政之在於恤商者。 十一年,從江南總督尹繼善言,改設淮南巡道,督理揚州、通州等處鹽務,並於儀徵之青山頭立專營緝私。 其稽官私也,自明以來,膺鹽差者,回京例有呈獻,及上嚴禁,始各將所得報繳。 獨福建八萬餘兩為總督滿保查出,於是裁撤鹽官,鹽商命各場由州縣監管。 嗣廣東總督楊琳言:「地方官辦課,必委之家丁衙役,非設鋪分賣中飽,即發地裡勒派。 且恐貲本不足,挪動地丁錢糧。 應將場商停設,發帑委官監收,埠商仍留運銷納課。 」從之。 是時上於鹽官量重李衛。 衛在浙江可稱者,莫如辦帑鹽。 帑鹽者,由松江、台州、溫州三府場鹽產旺,灶多漏私,衛請發帑銀八萬,交場員收買。 復奏設玉環同知,使經理收鹽事,而舟山內港內洋、岱山附近之秀山長塗、平陽縣界之肥艚,均委官管理收發。 崇明場鹽,令知縣主之。 所收帑鹽,侭銷本處魚戶、蜇戶,漁鹽亦準引商、帑商運往他處銷售,各照科則納課外,輸經費銀一二三錢不等,除歸帑本經費,餘銀作為盈餘。 由是私淨官暢,每年引不敷運,加領餘引十五萬。 凡商運餘引,引輸租銀四分,所完課銀,與帑鹽盈餘,併案題報,年約銀十萬餘。 自上清釐鹽政,積弊如洗。 然自裁革陋規,歸入正項,上又有「耗羨入正額,恐正額外復有耗羨,商何以堪」之諭,蓋已知其弊矣。 十三年,署副都禦史陳世倌言:「鹽課引有定額,斤有定數。 按引辦課,未必果有奇贏,即獲微利,何妨留與商人,裕其貲本。 乃近年多有以隨利歸公者,考其實乃陰勒商重出。 故在官多一分之歸公,在商添一分之誅求,此商受其弊者也。 又有以捐助題請者為急公,亦陰勒商總公派。 及項無所出,非拖欠引綱,即暗增引斤,或高抬鹽價,此國與民並受其弊者也。 請嗣後祗按引辦課,一切歸公捐助等名,應永遠停止。 」上命莊親王議。 尋覆如所請行。 時江西驛鹽道沈起元與江南總督趙宏恩書,亦言「昔年陋規,非皆收納,今以墨吏私臓作報部正款,在大員自無再收之理,而僚佐豈能別無交際?其為商累實甚」。 後有聞於高宗者,乃將兩淮鹽政公費、運使薪水,及雲南黑、白、琅井規體銀蠲除。 初,世宗從宏恩言,命給貧民循環號籌,聽於四十斤內負販度日。 至乾隆初元,戶部題準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少壯有殘疾、婦女老而無依者,許於本縣報明,給印烙腰牌木籌,日赴場買鹽一次。 既兩淮巡鹽禦史尹會一、兩廣總督鄂彌達先後奏言:「奸民藉口貧苦,結黨販私,兩查兵役,未便概撤。 」後以貧民過多,停牌鹽,每名日給錢十文至二十四文。 尋改浙江巡撫為總督,兼管鹽政,諭酌定增斤改引法,將杭、嘉、紹三所引鹽,照兩淮舊額,每引加五十斤,松所照溫、台例,改票引九萬餘道,引給四百斤,均不加課,以期複舊。 又諭裁雲南贏餘,其價減至三兩以下,廣西仍減二釐,免徵兩廣鹽課每千斤餘平銀二十五兩。 三年,改浙督仍為巡撫,兼管鹽政。 六年,以淮南灶鹽暑月多耗,命五六月每引加耗十五斤,七八月遞減五斤。 至十三年,淮北亦仿行。 又命兩淮於定額外,每引加給十斤。 十六年,以省方所至,諭兩淮綱鹽食鹽於定額外每引加十斤。 先是雍正初,因長蘆積欠甚多,每引加五十斤。 嗣經部覆按所加斤折中核算,年應增課銀八萬六千餘兩。 高宗念商力艱難,命減半納課。 二十八年,裁運商支應。 以雲南巡撫劉藻言,加給黑、白兩井薪本銀。 四十二年,以河東鹽斤陸運虧折,命每斤加耗五斤。 時價平銷速,兩淮請豫提下綱之引,歲入至五六百萬。 惟乘輿屢次遊巡,天津為首駐蹕地,蘆商供億浩繁,兩淮無論矣。 或遇軍需,各商報效之例,肇於雍正年,蘆商捐銀十萬兩。 嗣乾隆中金川兩次用兵,西域蕩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後藏用兵,及嘉慶初川、楚之亂,淮、浙、蘆、東各商所捐,自數十萬、百萬以至八百萬,通計不下三千萬。 其因他事捐輸,迄於光緒、宣統間,不可勝舉。 鹽商時邀眷顧,或召對,或賜宴,賞賚渥厚,擬於大僚;而奢侈之習,亦由此而深。 或有緩急,內府亦嘗貸出數百萬以資周轉。 帑本外更取息銀,謂之帑利,年或百數十萬、數十萬、十數萬不等。 商力因之疲乏,兩淮、河東尤甚。 五十一年,以兩淮歷四年未豫提,命江督查奏。 尋請嗣後每間一綱豫提一次。 上諭以正引暢銷為主,無庸拘定年限。 厥後惟五十七年及嘉慶五年各行一次。 且自三十三年因商人未繳提引餘息銀數逾十萬,命江蘇巡撫彰寶查辦,鹽政高恆、普福,運使盧見曾皆置重典,其款勒商追賠。 至四十七、四十九兩年,乃先後豁免三百六十三萬二千七百兩有奇。 後遇大經費,商人但藉輸將之數,分限完納,一二限後,率皆拖欠。 五十六年,江西巡撫姚棻奏:「建昌府界連閩省,路徑較多,必添設緝私卡巡,始收實效。 」上曰:「行鹽分界,必使民食不至捨近求遠、去賤就貴乃善。 建昌既距福建為近,其價必輕,何以不就近行銷?若酌改鹽徵、鹽課移彼地輸納,非惟便民,即私販亦將不禁自止。 」旋兩江總督覺羅長麟、湖廣總督畢沅等奏稱:「小民惟利是圖,往往得寸思尺。 如建昌劃歸閩省,則私販即可越至撫州,於全局所關不細。 」乃命仍舊。 既長麟奏請建昌設總店,屬縣設子店,分銷課引,依閩省時價斤減二文以敵私,更於各要隘分巡嚴緝。 得旨速行。 第5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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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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