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各省地方官吏,於應徵錢糧,往往挪移新舊,以徵作欠,自三四年以來,積欠至兩千餘萬。 有詔將各省歷年積欠,在民在官,一體清查,或留貯,或撥解,違者罪之。 戶部奏:「近五年各省耗羨盈餘內借款,請責成督撫查明補歸原款,並將動支耗羨之款酌量刪減,其各項存貯閒款,並詳列以聞。 」直隷清查各屬歷年虧短數達巨萬。 安徽倉庫虧缺各項銀百八十餘萬。 帝諭新虧各員,自本年始,限四年完繳舊虧。 未完者,每年酌扣司道府州縣養廉九五成存庫歸款。 部奏直隷等十五省,除緩徵帶徵,其未完地丁餘尚有八百七十餘萬,而十二年分又續增未完地丁銀二百九十餘萬。 帝以上官於經徵之員,參限將滿,即設法調署,俾接署者另行起限,州縣藉是規避。 令嗣後州縣調署,須先查任內果無應徵未完錢糧,咨部覈明,毋得於參限屆滿時,違例調署。 給事中趙佩湘奏:「各省虧空,展轉清查,多致縣宕,請嚴行飭禁。 」先是直隷因州縣虧欠倉庫,密令大吏清查,分別追賠。 其後各省援例,請立局清查,挪新掩舊,弊竇潛滋,甚有借名彌補,暗肆朘削者,故佩湘以為言。 帝諭直隷三次清查案內未完各款,分期勒令歸補,逾限不完者,即責成所管上司攤賠,自後永罷清查,有瀆請者罪之。 十七年,戶部綜計各省積欠錢糧及耗羨雜稅之數,安徽、山東各四百餘萬,江寧、江蘇各二百餘萬,福建、直隷、廣東、浙江、江西、甘肅、河南、陝西、湖南、湖北積欠百餘萬、數十萬、數萬不等。 帝以大吏督徵不力,切責之,並令戶部於歲終將各省原欠已完未完各數,詳列以聞。 各省逋賦,以江蘇為最多。 巡撫硃理奏酌定追補之制,分年補完,杜絶新虧。 然屬員掩視拖延如故。 直隷自二年至十八年,積欠銀三百四十餘萬,米糧等項十四萬餘石。 總督那彥成疏請酌予蠲免,詔嚴行申飭。 山東州縣虧欠新舊六百餘萬兩,一縣有虧至六萬餘兩。 乃嚴定科條,虧缺萬兩者斬監候,二萬以上者斬決。 所虧之數,勒限監追,限內全完貸死,仍永不敘用,逾限不完斬無赦。 禦史葉中萬請清釐籓庫借款,胡承珙請整頓直隷虧空諸弊。 時各省籓庫,因州縣有急需,往往濫行借款,日久未歸,展轉挪抵,弊混叢生。 而攤捐津貼,名目日增,州縣派累繁多,辦事竭蹶,虧欠正項勢所必然,雖嚴刑峻法不能禁也。 當乾隆之季,天下承平,庶務充阜,部庫帑項,積至七千餘萬。 嘉慶中,川楚用兵,黃河氾濫,大役頻興,費用不貲,而逋賦日增月積,倉庫所儲,亦漸耗矣。 道光二年,禦史羅宸條陳直省解徵錢糧,請仿鹽引茶引法,防官吏侵蝕。 帝以紛擾,不許。 革州縣糧總、庫總,從禦史餘文銓請也。 乾隆初,州縣徵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 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就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餘米竟收至二鬥五升,小民病之。 廷議八折徵收,以為限制浮收之計。 大學士湯金釗疏駁之。 禦史王家相亦言「八折之議,行之常、鎮、江、淮、揚、徐等府,或可嘗試,蘇、松糧重之地,窒礙孔多」。 議遂寢。 時東南財賦之區,半遭蹂躪。 未被兵州縣,又苦貪吏浮收勒折,民怨沸騰,聚眾戕官之事屢起。 州縣率以抗糧為詞,藉掩其浮勒之咎。 江蘇蘇、松等屬,每遇蠲緩,書吏等輒向業戶索錢,名曰賣荒。 納錢者,雖豐收仍得緩徵;不納者,縱荒歉不獲查辦。 詔並禁之。 湖北漕務積弊已久,巡撫胡林翼疏請折漕革除規費,民間減錢百四十餘萬千文,國帑增銀四十餘萬兩,節省提存銀三十餘萬兩。 詔褒美之。 軍興以後,四川等省,辦理借徵,以充兵餉。 裕瑞奏請勸諭紳民,按糧津貼,罷借徵。 英桂奏:「交納錢糧半銀半錢之制,而官取民仍以銀,每錢二千作銀一兩,耗銀無出。 請於應入撥之地丁,準搭官票,不入撥之耗羨,仍徵實銀。 」部臣以辦法兩歧,請依原章,正雜錢糧,一體搭交官票。 然地方官吏仍收實銀,而以賤值之票交納籓庫,帝令嚴禁。 同治元年,清查直省錢糧。 二年,兩江總督曾國籓、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松、太浮賦,上溯之,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則比毗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其弊由於沿襲前代官田租額,而賦額遂不平也。 國初以來,承平日久,海內殷富,為曠古所罕有,故乾隆中年以後,辦全漕者數十年,無他,民富故也。 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氣頓耗,然猶勉強枝梧者十年。 逮癸巳大水而後,無歲不荒,無縣不緩,以國家蠲減曠典,遂為年例。 部臣職在守法,自宜堅持不減之名,疆臣職在安民,不得不為暗減之術。 始行之者,前督臣陶澍、前撫臣林則徐也。 又官墊民欠一款,不過移雜墊正,移緩墊急,移新墊舊,移銀墊米,以官中之錢完官中之糧,將來或豁免,或攤賠,同歸無著。 故歷年糧冊,必除去墊欠虛數,方得徵收實數。 蘇屬全漕百六十萬,厥後遂積漸減損。 道光辛卯以後十年,連除官墊民欠,得正額之七八;辛醜以後十年,除墊欠,得正額之五六;鹹豐辛亥十年,除墊欠,僅得正額之四成而已。 自粵逆竄陷蘇、常,焚燒殺掠,慘不可言。 臣親歷新復州縣,市鎮丘墟,人煙寥落。 已復如此,未復可知。 而欲責以數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徵之吏,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 細核歷年糧數,鹹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八十萬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墊民欠十餘萬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不過九十萬也。 成案如是,民力如是。 惟籥請準減蘇、松、太三屬糧額,以鹹豐中較多之七年為準,折衷定數,總期與舊額本經之常、鎮二屬通融覈計,著為定額。 即以此後開徵之年為始,永遠遵行,不准再有墊完民欠名目。 嗣後非水旱亦不准捏災,俾去無益之空籍,求有著之實徵。 至蘇、松漕糧核減後,必以革除大小戶名為清釐浮收之原,以裁減陋規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 先是太常卿潘祖廕、禦史丁壽昌交章言減賦事,皆下部議。 覆奏準蘇、松減三之一,常、鎮減十之一。 大抵蘇、松、太一畝之稅,最重者幾至二鬥,輕者猶及一鬥。 列朝屢議覈減,率為部議所格。 雍正間,從怡親王請,免蘇、松兩府額徵銀。 乾隆間,又減江蘇省浮糧,皆減銀而不及米。 至是詔下,百姓莫不稱慶。 三年,從閩浙總督左宗棠請,諭紹興屬八縣六場,正雜錢糧,統照銀數徵解,革除一切攤捐及陋規,計減浮收錢二十二萬有奇,米三百六十餘石。 寧波屬一五縣六場,減浮收錢十萬四千有奇,米八百餘石。 四年,浙江巡撫馬新貽請豁減金華浮收錢十五萬餘串,米五百餘石,衢州錢十萬餘串,米六十餘石,嚴州錢六萬餘串,米六千餘石,洋銀八十餘元,米百餘石,從之。 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南漕浮收過多,請痛加裁汰。 事下部議。 覆奏杭、嘉、湖漕糧,請仿江蘇例,減原額三十分之八,並確查賦則,按輕重量為覈減,所有浮收陋規,悉予裁汰。 其南匠米石,無庸議減。 計三府原額漕白、行月等米百萬餘石,按三十分之八,共減米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國籓請將蘇、松等屬地丁漕項一體酌減,不許。 自乾、嘉以來,州縣徵收錢糧,多私行折價,一石有折錢至二十千者。 鹹豐中,胡林翼始定核收漕糧,每石不得過六千錢。 其後山東亦定每石收錢六千。 江蘇定每石年內完者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 江西收錢三千四百。 河南每石折銀三兩。 安徽二兩二錢。 漕糧浮收,其來已久。 河運、海運,皆有津貼。 嘉興一郡,徵漕一石,有津貼至七錢以上者。 又徵收漕糧,例有漕餘,其數多寡不一,大抵視缺分肥瘠為準。 歷來本折並收,而折色浮收,較本色更重。 自正額減折價定,遂漸少浮收之弊。 第54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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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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