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羨餘,因除各省軍田額外加徵例。 先是屯丁鬻產,官利其稅入,給契允行。 至此又令運田歸船者,並禁軍民復典。 實則各省典屯於民,所在而有。 六年,定屯田限一年。 無論在軍在民,並清出歸丁贍運。 十二年,漕督顧琮請田已典與民者,令旗丁購贖。 然民執業久,丁貧無以贖,從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軍歸軍,在民增租給丁,永為定製。 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謨奏,命清理湖廣、江、浙、山東等省屯田。 明年,裴宗錫因陳兩江向不歸運之裁衛屯田,加徵津費。 帝以累民,不允。 四十年,鄂撫陳輝祖奏:「武昌諸衛清出典鬻屯田,請加津贍運。 」部議:「如此則私相授受者知誡,而仍不病失業,庶典鬻之弊漸除。 」五十年,以長沙、澧州原有弁田,轉售紛紜,令除弁田名,準民產授受。 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戶口之數,其田產或有漏匿,以時覈之。 百餘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 及南漕改海運,屯衛隱蔽難稽,至是而一大變。 光緒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衛為屯之諭,令天下覈衛田畝數,詳定租章。 而江西以租悉充餉,與他省贍運者不同,籥仍舊貫。 二十七年,劉坤一、張之洞條議屯衛宜裁。 略稱:「運軍久虛,衛官復無事,一衛所屬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諸胥吏之手,田餉弊竇,不可勝窮。 」明年,諭各省勘實屯地,檄屯戶稅契執業,改屯餉為丁糧,歸州縣徵解。 除屯丁、運軍名目,裁衛官。 是時綜計各省屯田約二十五萬餘頃,顧多與民田殽雜。 又各丁私相質售,久失其舊。 重以兵後冊籍蕩然,糧產無從鈎釒。 漕督陳夔龍陳大要三端:一,分丁業民業;一,現徵毋追原額;一,補繳田價宜輕。 而江、皖、兩浙俱折衷定規,分別交價輸稅。 如淮、揚、徐四衛,定有上則三兩、中二兩、下一兩,屯稅每兩納三分,餘互有同異。 惟山東以艱歉請免徵納。 鄂督張之洞則謂湖北衛田,軍戶仰贍,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難責其呈價,僅有徵契稅而已。 其稅價視民田率。 洎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構釁,以衛田例不便也。 之洞更籌簡易八法,大旨刪除原則,分年減稅豁派,累免雜課。 但學堂捐與民田同,以備改屯為民。 如式者官予文證。 嗣湘省亦仿此行焉。 宣統元年,浙撫增韞更請令承田者但刻期報明,統不納價。 部議即允占業,屯價不妨量收。 蓋屯衛嬗變,時勢然也。 清自開創初,撥壯丁於曠土屯田。 又近邊屯處,築城設兵以衛農人。 世祖始入關,定墾荒興屯之令。 凡州、縣、衛無主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 如力不能墾,官給牛具、籽種,或量假屯資。 次年納半,三年全納。 大學士範文程上屯田四事:一,選舉得人;一,收穫適宜;一,轉運有方;一,賞罰必信。 上是之。 令凡自首投誠者,授荒田為永業。 魏裔介亦請饑民轉徙,得入籍占田。 罪徒當遣者,限年屯墾,已事釋還。 其原留占業者,聽。 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種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備者,當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 初定勸懲例,限年之法甚嚴。 康熙初,慮官吏虛報攤派,停限年令。 尋禦史徐旭林論墾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 旋令士民墾地二十頃,試其文理優者,以縣丞用;百頃以知縣用。 凡新墾地,初定三年起科。 嗣又寬至六年後。 尋令通計十年。 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舊制者。 雍正初元,諭升科之限。 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為例。 當順、康間,直省大吏以開拓為功,其報墾田總額,多者如河南,至萬九千三百六十一頃,少者如山東,百二十頃有奇。 世宗末年,以數多不實,嚴誡審覈。 其有浮飾,論如律。 定議敘法。 凡官吏召佃資墾者,按戶數多寡,軍民自措工本者,按畝數多寡行之。 乾隆時,令官山、官地,無論土著、流人,以呈報之先後予墾。 民地由業主先報。 或實力絀,他人始得承之。 凡屯戶加墾者,俱令改屯升科。 又令已墾之地,宜慎防護。 凡官民地,於水道蓄泄相關,毋擅行墾。 儻帖己業,私墾塘堰陂澤為田,立予懲艾。 今考歷朝屯墾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東三省開墾,次蒙古開墾,及青海、熱河等處墾務,悉具於篇。 當順治初元,令山西新墾田免租稅一歲;而河南北荒地九萬四千五百餘頃,允巡撫羅綉錦言,俾兵課墾。 二年,順天行計兵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畝,牛具、籽種官資之。 又直隷、山東、江北、山西,凡駐滿兵,給無主地令種。 四年,給事中梁維本請開秦、豫及廬、鳳荒田。 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毋豫徵私派,六年後按熟地徵糧。 十年,定四川荒地聽民開墾。 陝荒則酌調步兵,官給牛、糧。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駐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五十畝,得支餉本。 其眷屬眾者,畝數量口遞加。 福建無荒,則分駐有屯諸省。 七年,禦史蕭震疏言:「國家歲費,兵餉居其八,而綠旗兵餉又居其八。 誠屯田黔、蜀,以駐郡縣之兵,耕郡縣之地,則費省而荒漸闢。 」下部議行。 時直隷、陝西、粵、閩先後定墾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準立功論。 於是湘、鄂、閩、魯、晉、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種,限年墾齊。 雍正四年,甘肅、寧夏之插漢、托輝地平衍,可墾田六十萬餘畝,招戶認領,戶授百畝。 五年,粵督阿克敦陳近年粵東墾弊四:一,豪強占奪;一,胥吏婪索;一,資本不充;一,土瘠懼為課累。 勸導法五:定疆界,杜苛取,貸籽種,輕科額,廣招徠。 其後惠、潮貧民墾肇慶屬地,高、廉、雷屬山荒墝埆,皆給資招墾,並免升科。 嗣瓊州亦如之。 又擴滇、黔墾計,烏蒙兵民並承,戶勿逾二頃。 其各省入蜀民人,戶給水田畝三十,旱田畝五十。 甘肅安西久行兵墾,移眷駐防,以與涼、肅二鎮。 屯兵多貧,墾貲悉出官貸,並令邊省、內地零星可墾者,聽民、夷墾種;及山西新墾瘠地,自十畝以下,陝西畸零在五畝以下,俱免升科。 凡隙地及水沖沙雜,與田不及畝者,及邊省山麓河壖曠土,均永遠免科。 浙江新漲沙塗,民、灶皆承領,百畝為號,十號為甲,十甲老農導耕。 後值漲地,人鹹利之。 嗣有侵墾西湖之禁。 乾隆五十九年,巡撫吉慶言,沿海沙地灘漲靡常,約十三萬三千餘畝,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納租,永著為例。 凡各省州縣每歲新墾荒田荒地,以及蕩地湖淤,督撫隨時疏報升科。 蓋雍、乾以來,各省軍屯民墾,稱極盛焉。 福建各番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 然台灣自歷任鎮臣創莊招佃,往往侵據民、番地。 乾隆時,諭禁武弁墾荒。 旋禁土民私購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請撥餘地畀番、民自種,遴壯健作屯丁。 內山未墾及入官荒廢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甲準民田十一畝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賦而不給餉,從之。 嘉慶中,噶瑪蘭開闢田園七千五十甲有奇。 道光初,定番社未墾荒埔分給民人徵租。 粵西設土兵、俍兵,均給軍田。 粵東有俍田、瑤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 台灣番地亦然。 顧雲南永北、大姚等處,漢典夷地,積隙數十年。 道光建元,措理稍定。 十三年,四川復有漢耕夷地之釁,乃析界址,令漢、夷不得互占。 又用滇督阮元議,禁流民私佃苗田,並近苗客戶典售苗產。 十六年,以開化、廣南、普洱地多曠閒,流民覆棚啟種,因議論入戶甲。 禦史陶士霖論其病農藏奸,禁之。 先是江蘇漲灘,冒墾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歸公。 而官產民業,糾互繳繞。 於是江督陶澍建言聽民承售。 部議江河不以墾殖為利,則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 仍一律入官處置。 尋耆英謂「民間價購興築,一旦奪還,跡類爭利。 請寬其既往而閼其將來」。 從之。 二十三年,祁言修復虎門等砲台,須屯田防護。 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試行。 上曰:「以本地之民種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為長算。 」 第5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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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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