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掌主陸軍,稽頒營制饟章,以鞏陸防。 副大臣貳之。 參事掌法律章制。 檢察官掌察軍隊、學校、局廠。 部副官掌傳宣命令。 承政掌出納文移,旌別員司功過。 軍制掌編製徵調,凡軍械製造,交通建築,並審驗法式。 軍衡掌班秩、階品、 大將軍、將軍正一品,以正都統有積勞者充之。 正都統從一品,副都統正二品,協都統從二品,正參領正三品,副參領從三品,協參領正四品,正軍校正五品,副軍校正六品,協軍校正七品,司務長、技士長正八品,上士從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從九品。 階十有四。 等級、 共三等九級:上等一級正都統職,任總統官,秩視提督。 二級副都統職,任統制官,秩視總兵。 三級協都統職,任統領官,秩視副將。 中等一級正參領職,任統制官,正參謀官,工隊參領官,總軍械官,護軍官;同正參領職,任總軍需官,總理醫官,總執法官,秩視參將。 二級副參領職,任教練官,一等參謀官,正軍械官,中軍官;同副參領職,任正軍需官,正軍醫官,正執法官,總馬醫官,一等書記官,秩視遊擊。 三級協參領職,任管帶官,二等參謀官,副軍械官,參軍官;同協參領職,任副軍需官,副軍醫官,正馬醫官,二等書記官,秩視都司。 次等一級正軍校職,任督隊官,隊官,三等參謀官,查馬長,軍械長,執事官;同正軍校職,任軍需長,軍醫長,稽查官,軍樂隊官,副馬醫官,三等書記官,秩視守備。 二級副軍校職,任排長,掌旗官;同副軍校職,任司事生,醫生,司號官,軍樂排長,馬醫長,書記長,秩視千總;同協軍校職,任司號長,醫生,司書生,秩視把總。 封贈、襲廕,凡軍官、軍佐並領其籍。 軍需掌糧饟廩餼,兼司軍需人員教育。 軍醫掌防疫、治療,兼司軍醫陞遷教育。 軍法掌審判、監獄,勾檢軍事條約。 軍實所掌,視舊武庫司。 軍牧所掌,視舊太仆寺。 軍學掌學校教育,隊伍操演。 審計掌預算、決算,審覈支銷。 所轄:憲政籌備處,銀庫,捷報處,馬館,俱派員分治其事。 光緒三十二年改兵部設,省並練兵處入之。 舊置總理親王一人,會辦、襄辦、提調各一人。 軍政、軍令、軍學三司正、副使各一人。 自親王以下俱請簡。 考功蒐討糧饟,醫務、法律、器械隷軍政,運籌、鄉導、測繪、儲材隷軍令,繙譯、訓練、教育、水師隷軍學。 十四科監督各一人,俱由總理遴委。 置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 設承政、參議兩,置左、右丞,參議,各一人。 一、二、三等諮議官、檢察官, 簡文武官賢能者充之。 正、副從事官, 副協參領充。 無定員。 設軍衡、軍乘、軍計、軍實、軍制、軍需、軍學、軍醫、軍法、軍牧十司,職置司長各一人,科長三十有三人,一、二、三等科員二百有五人,承發官十有二人, 承政二人。 餘各一人。 軍法未置。 譯員五人,繪圖員、藝師、藝士各二人,錄事百十有六人。 官置郎中十有六人,員外郎十有八人,主事二十有二人,筆帖式百有十人。 以上統為部額,不繫以司。 正參領八人,同正參領四人。 副參領十有二人,同副參領六人。 協參領十有八人,同協參領八人。 額視郎中、員外郎、主事。 正軍校十有八人,同正軍校八人。 副軍校二十有四人,同副軍校十有二人。 協軍校三十有二人,同協軍校十有六人。 額視七、八、九品筆帖式。 以官分任各職。 三十三年,命慶親王奕劻領部事,非恆制。 宣統元年,修正陸軍官制,軍官自正參領以下,軍佐自副都統以下,並就所習科目,冠以各隊 如馬、步、砲、工、輜、警察各隊,正、副協參領,正、副協軍校,司務長,及上士、中士、下士之類。 專門如軍需、軍醫、制械副協都統,正、副協都統,正、副協軍校,馬醫、測繪正、副協參領,正、副協軍校,軍樂協軍校,測繪、軍樂司務長,上、中、下各士,會計、調護上、中、下各士。 名稱削同字。 二年,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 省左、右丞,參議,諮議,承發各官。 並兩十司為八司。 增承政一司,省軍乘、軍計、軍學三司。 設軍學、審計二處。 明年,定陸軍官佐補充制,置部副官調查員,以軍實司省入軍制,改軍牧司、軍學處為暫設,冀樹軍馬總監、軍學院基礎也。 三年,復定陸軍官佐充任制, 如前所列。 仍與舊司員參錯互用。 海軍部海軍大臣, 正都統。 副大臣, 副都統。 各一人。 一等參謀官二人,二等四人。 海軍學生充。 參事官二人。 秘書官六人。 資格相當軍官,文官充。 司電員,藝師,藝士, 酌用海軍官佐或文官學生。 錄事, 酌用文官學生及額外軍官、軍佐。 無恆額。 軍制、軍政、軍學、軍樞、軍儲、軍法、軍醫七司,各司長一人。 協都統、正參領充。 科長二十有一人, 軍制科五:曰制度,曰考覈,曰銓衡,曰駕駛,曰輪機。 軍政科三:曰製造,曰建築,曰器械。 軍學科五:曰教育,曰訓練,曰謀略,曰偵測,曰編譯。 軍樞科三:曰奏咨,曰典章,曰承發。 軍儲科三:曰收支,曰儲備,曰庶務。 軍醫科二:曰醫務,曰衛生。 科各一人。 正、副參領充。 下同。 一、二、三等科員六十人。 軍制、軍學各十有四人。 軍樞、軍儲各十人。 軍政八人。 軍醫四人。 充任視陸軍部。 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學習司法官八人。 學律軍官充。 主計處計長一人。 正參領充。 科長二人。 會計、統計科各一人。 各司處錄事四十有八人。 大臣掌主海軍,稽覈水師及司令部,以固海疆。 副大臣貳之。 參謀掌參訂改革。 參事掌法律章制。 秘書掌機密文移。 軍制掌規制銓法,旌別水師人員,功過、封廕、賞恤並典領之。 軍政掌營造船艦,檢校器械,兼司軍港工程。 軍學掌學校教育,艦隊訓練。 軍樞掌文牘典章,匯紀員司集課文簿。 軍儲掌經營費用,稽覈糧廩服裝與其物用。 軍法、軍醫、主計職掌視陸軍部。 光緒十一年,詔設海軍衙門,依軍機總署例,命醇親奕枻綜之,大學士李鴻章專司籌辦。 十三年,北洋海軍成,置提督、總兵等官。 甲午師熸。 至三十三年,始議恢復,設海軍處,暫隷陸軍部。 置正使, 視協都統。 副使, 視正參領。 各一人。 承發官二人,錄事四人。 設機要、船政、運籌三司,置司長、副官各一人。 科長七人, 機要科四:曰制度,曰籌械,曰駕馭,曰輪機。 運籌科三:曰謀略,曰教務,曰測海。 科各一人。 船政不分科。 承發官三人, 司各一人。 一、二、三等科員十有八人。 機要十二人,運籌六人。 考工官五人, 船政司置。 藝師三人, 船政一人,運籌二人。 藝士四人。 船政運籌各二人。 股長、股員,視事閒劇酌置。 錄事十有八人。 明年,改設海政、船政、籌備、儲蓄、醫務、法務六司。 尋設主計處,置計長、副長各一人。 宣統元年,命肅親王善耆等籌備海軍,設參贊,分秘書、庶務兩司,置一、二、三等參謀官,並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司,置司長以下各職。 其夏,更命貝勒載濤等充籌辦海軍大臣,增設醫務司。 二年,訂海軍暫行官制,改第一司曰軍制,第二司曰軍政,第三司曰軍學,第四曰軍防,醫務司曰軍醫,秘書司曰軍樞,庶務司曰軍儲;別設軍法一司,是為八司。 省參贊各職。 尋改處為部,省軍防司,置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參議,各一人。 參事四人。 審錄、制勘、編置、宥恤、舉敘、典獄、會計、都事八司,郎中二十有五人, 審錄四人,內宗室一缺。 餘各三人。 員外郎三十有四人, 制勘、編置各五人,內宗室各一缺。 餘俱四人。 主事三十有三人。 宥恤五人,內宗室一缺。 餘俱四人。 收發所員外郎、主事各二人。 七品小京官二十有六人。 內宗室二缺。 八品錄事五十有三人,九品三十人。 內宗室各二缺。 第5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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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5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