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員選舉章程之規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一,和碩親王;二,多羅郡王;三,多羅貝勒;四,固山貝子;五,奉恩鎮國公;六,奉恩輔國公;七,不入八分鎮國公;八,不入八分輔國公;九,鎮國將軍;十輔國將軍;十一,奉國將軍;十二,奉恩將軍。 按院章定額分配,自和碩親王至奉恩輔國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鎮國公至奉恩將軍六人。 滿、漢世爵,以滿洲、蒙古、漢軍旗員及漢員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級為限,按定額分配。 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 外籓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親王;三,郡王;四,貝勒;五,貝子;六,鎮國公;七,輔國公。 按定額分配。 內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屬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屬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 凡各項世爵年滿三十歲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請開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選充資政院議員。 每屆選舉,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該管衙門、理籓部,分別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冊,於選舉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資政院。 由院分別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 其宗室王、公,滿、漢世爵,現任軍機大臣,參豫政務大臣,及資政院總裁、副總裁者,無庸選充。 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行知各該衙門,修正清冊。 按爵級或部落應選充者,奏請欽選補足之。 宗室、覺羅,凡男子年滿三十歲以上,無下列情事者,得選充資政院議員:一,曾處圈禁或發遣者;二,失財產上信用被人控實未清結者;三,吸食鴉片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識文義者。 其現任三品以上職官,審判、檢察、巡警官,及現充海、陸軍軍人者,無庸選充。 按定額分配,宗室四人,覺羅二人,由各該合格人先行互選。 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師及奉天府行之。 京師以宗人府堂官為監督,奉天以東三省總督為監督。 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選監督,照章舉行。 設互選管理員,掌調查互選人,管理投票、開票、檢票等事宜。 由互選管理員查明合格人員,造具互選人名冊,先期呈由互選監督宣示公眾。 如本人認為錯誤遺漏,得於宣示期內,呈請互選監督更正補入。 經批駁者,不得瀆請。 互選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以列名互選人名冊者為限。 屆期互選監督應親蒞投票所,或派員監察之。 互選人應親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記名單記法。 互選人有因職務或因疾病、事故不能親赴投票者,得就互選人內委託一人代行投票,應由本人親書密封署名畫押,連同委託憑證,送致受託人。 該受託人應將密封及委託憑證臨時向互選監督呈驗,方許代投。 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互選當選人額數,各以議員定額之十倍為準。 互選告竣,互選監督即日將當選人名榜示投票所。 不原應選者,得於三日內呈明互選監督撤銷,將得票次多數者補入。 互選管理員造具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由互選監督咨送資政院,由院將當選人名及得票數目,於選舉年分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 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當選人開單奏請欽選補足之。 本屆當選人數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應舉行臨時互選,一切照尋常互選辦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為限:一,內閣侍讀學士以下,中書以上;二,翰林院侍讀學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參議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給事中、給事中及監察禦史。 各官以年滿三十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之一,得選充資政院議員:一,現任實缺者;二,曾任實缺未休致、革職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補、補用、選用或學習行走者;五,其餘候補滿三年以上者。 由合格人先行互選,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師行之,以都察院堂官為監督。 互選當選人額數,以議員定額之五倍為率,各部、院官選充資政院議員者,於院內職權,本衙門長官不得幹涉。 其因升轉降調致失原定資格者,即同時失資政院議員之資格。 所有舉行互選、奏請欽選、補足缺額各辦法,與宗室、覺羅選舉同。 碩學通儒資格凡四:一,不由考試、特旨賞授清秩者;二,著書有裨政治或學術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資格者;四,充高等及專門學堂主要科目教習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凡年滿三十歲以上,具前列資格之一,均得選充資政院議員。 每屆選舉,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學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給事中、禦史、各省督、撫、提學使、出使各國大臣,各蒐訪一人或二人,開具事實,保送學部審查。 擇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為碩學通儒議員之被選人。 於選舉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資政院。 由院將被選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職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 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被選人照章奏請欽選補足之。 本屆被選人數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應另行保送。 納稅多額人,以下列資格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選民權者;二,年納正稅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額較多者。 凡具此資格,年滿三十歲以上,得選充資政院議員。 由合格人先行互選,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為監督。 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撫,照章舉行。 互選監督會同商務總會總理、協理,遴派互選管理員。 互選辦法與普通互選同。 互選人額數。 每省以二十人為限。 投票用記名連記法,以得票過互選人數三分之一者為當選。 互選當選人額數,以互選人額數十分之一為率。 如當選人不足定額,就得票較多者,令互選人再行投票,以足額為止。 其得票及格、額滿見遺者,作為候補當選人。 當選人不原應選,得呈明互選監督撤銷,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互選管理員造具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由互選督申送本省督、撫,各督、撫將當選人姓名及得票數目咨送資政院,由院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 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當選人開單奏請欽選補足之。 本屆當選人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以候補當選人遞補。 候補當選人數不敷時,舉行臨時互選。 各省諮議局互選諮政院議員,按定額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龍江二人,順直九人,江蘇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東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陝西四人,甘肅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廣東五人,廣西三人,雲南四人,貴州二人。 互選於選舉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諮議局行之。 以督、撫為監督。 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選監督,照章舉行。 屆期互選監督親蒞監察之。 投票、開票、檢票等事,由諮議局辦事處管理。 適用普通互選規則,互選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以該省諮議局議員為限。 投票用記名連記法,以得票過互選人半數者為當選。 互選當選人額數,以各該省議員額數之二倍為率。 如當選人不足定額,就得票較多者,令互選人再行投票,以足額為止。 其投票及格、額滿見遺者,作為候補當選人。 諮議局辦事處造具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送互選監督,覆加選定,為資政院議員。 不原應選者,得呈明互選監督辭退,依次將本屆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覆加選定補充。 不敷選充者,舉行臨時互選。 選定後,由互選監督造具名冊,連同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原冊,咨送資政院。 凡選充資政院議員者,不得兼充本省諮議局議員,有缺額時,由院行知該省督、撫,覆加選定補充,或舉行臨時互選。 此資政院議員欽選、互選辦法之概要也。 第48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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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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