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屬於部推之缺,皆題補豫保註冊者最先授。 定例邊疆、內河、外海水師員缺及陸路緊要者得豫保。 康熙九年,兵部疏言:「總督、提、鎮遇標、營員缺,不論地方緩急,銜缺相當,輒將標員坐名題補,使俸深應補人員致多壅滯。 請定副將以下、守備以上缺出,實系近海、沿邊、岩疆人地相宜者,酌量題補,餘不得率行題請。 」從之。 雍正五年,詔部推缺由各督、撫、提、鎮保題備用。 乾隆初,罷陸路近省豫保例。 十年,江督尹繼善言:「武職豫保,咨部註冊,遇缺掣補,誠慎重要缺之良法。 乃或豫保之初,年力本強,數年後漸已衰老,騎射生疏,營伍廢弛。 請將豫保滿三年未得缺者,各提督再行甄別,果堪升用,出具考語咨部,否則註銷。 」報可。 其時保薦別以三等,限以五年,於副將堪勝總兵、參將堪勝副將者,尤慎選。 一經保薦,輒予升擢。 洎鹹、同軍興,十餘年保題舊例不復行,所恃以鼓勵人材者,惟軍功保舉。 獎敘之案,層出不窮。 以兵丁積功保至提、鎮記名者,殆難數計。 同治五年,詔以記名提、鎮無標、營可歸者,發往各省各營差遣。 各省投標候補者,提、鎮多至數十,副、參以下數百,本職補官,終身無望,於是定借補之法。 提、鎮準借補副、參、遊缺,副、參、遊準借補都、守缺,都、守準借補千、把總缺。 雖內停部推,外停侭先,仍不足疏通冗滯。 光緒季年,詔裁綠營,練新軍,罷武科,設武備學校。 一時新軍將、弁,與學成授官者,特為優異。 歷朝武職尊重行伍之意,蕩無復存。 雖綠營武職未盡廢除,然無銓法可言雲。 志八十六 ○選舉六 △考績 三載考績之法,昉自唐、虞。 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 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計,吏部考功司掌之。 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 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 列一等者,加級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 糾以六法,不謹、罷輭者革職,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註考送部。 自翰、詹、科、道外,依次過堂。 三品京堂由部開列事實,四、五品由王、大臣分別等第,具奏引見取上裁。 大計以寅已申亥歲,先期籓、臬、道、府遞察其屬賢否,申之督、撫,督、撫覈其事狀,註考繕冊送部覆覈。 才守俱優者,舉以卓異。 劣者,劾以六法。 不入舉劾者為平等。 卓異官自知縣而上,皆引見候旨。 六法處分如京察,貪酷者特參。 凡京察一等、大計卓異有定額,京官七而一,筆帖式八而一,道、府、、州、縣十五而一,佐雜、教官百三十而一,以是為率。 非歷俸滿者,未及年限者,革職留任或錢糧未完者,滿官不射布靶、不諳清語者,均不得膺上考。 其大較也。 順治八年,京察始著為令,以六年為期。 十三年,吏部奏定則例,三品以上自陳,四品等官吏部、都察院察考議奏,親定去留。 筆帖式照有職官例一體考察。 遇京察時,各官暫停升轉。 尋復定考滿議敘例,三年考滿與六年察典並行。 十七年,從左都禦史魏裔介請,行糾拾之法,以補甄別所未及。 唐熙元年罷京察,專用三年考滿例。 三品以上仍自陳。 餘官分五等:一等稱職者紀錄,二等稱職者賞賚,平常者留任,不及者降調,不稱職者革職。 三年,禦史季振宜請停考滿三疏,極言徇情鑽營,章奏繁擾,無裨勸懲。 因停考滿自陳例。 六年,復行京察。 明年,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 嗣以各部、院甄別司員,類多末職,二十三年,嚴諭指名題參,復甄汰王三省等三十六人。 明年,京察又停。 雍正元年復舉行,改為三年,自是為定製。 初,京察一等無定額,康熙三年,禦史張沖翼疏請以部、院員數之多寡定一、二等名數,以息奔競,從之。 乾隆間,部、院保送一等,或浮濫溢舊額,詔停兼部行走,仍歸本衙門另班聲敘,暨到任未滿半年,仍由原衙門註考等例。 又罷未授職庶吉士保列一等之例,以示限制。 四十二年,命部、院保送一等人數,毋庸過泥上屆成例,遞行裁減,以防溢額。 應將上兩次數目比較,酌中定製。 既無慮濫膺保薦,亦不至屈抑人才。 五十年,定例保送一等人數,以不溢四十八年原額為準。 後世踵行,間有增損,無甚懸殊也。 向例部、院司官由吏部、都察院考覈,雍正四年,命內閣大學士同閲。 乾隆九年,帝慮部、院堂官有瞻徇情面濫列一等者,敕大學士驗看,慎重甄別,不稱一等者裁去。 十一年諭曰:「前命大學士分別去留,亦權宜辦理之道。 察覈司員,惟堂官最為親切。 要在平日留心體察,臨時舉措公平。 如上次定一等者,三年中行走平常,當改為二、三等。 上次原列二、三等者,三年中知所奮勉,即改為一等。 庶察典肅而人知勸懲。 」厥後考察權責,悉屬吏部,驗看特奉行故事而已。 大臣循例自陳求斥罷,候旨照舊供職,國初以來行之。 乾隆八年,曾諭大臣自陳罷斥者舉賢自代。 嗣以所舉不得其人,或樹黨營私,行不久即罷。 十七年,帝以「內、外大臣親自簡擢,隨時黜陟,奚待三年?自陳繁文,相率為偽,甚無謂也」。 詔罷其例。 先是京堂官無甄敘例,乾隆十五年,帝以三品以上堂官,具本自陳,部、院司員,皆令引見,而四、五品京堂不在自陳之列,亦無引見之例,吏部、都察院考語無實,龍鍾庸劣者得姑容,才具優長者無由見。 特派王、大臣分別等第,奏聞引見。 十八年,敕吏部開列三品京堂事實,親為裁奪。 四十八年,以三品京堂不便派大臣驗看,令吏部帶額引見。 嘉慶十二年,以三、四品京堂,向來京察但有降黜無甄敘,既與內、外大臣辦理兩歧,並不得與部、院司員同邀加級。 於是予太常少卿色克精額等議敘,而予陳鍾琛等休致。 自後三品以下京堂始有甄敘之例矣。 年老休致,例有明文。 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屬官五十五歲以上,堂官詳加甄別。 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六十五歲以上引見。 嘉慶三年,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見,以年逾七十為限。 尋複舊例。 六法處分綦嚴,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祗黜退數人,虛應故事,餘概優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屈抑。 雍正中,汪景祺、查嗣庭輩論列時政,以部員壅滯為言,有「十年不調、白首為郎」等語。 帝責以怨望誹謗,而事實不得謂誣。 蓋部員冗濫,康、雍時已然矣。 乾隆三年,鴻臚少卿查斯海疏言:「京官被劾,不無以嫌隙入吏議者。 京察六法官,應援大計例送部引見。 」從之。 乾隆末,士夫習為諂諛,堂官拔識司員,率以逢迎巧捷為曉事,察典懈弛。 仁宗初,鋭意求治,頗思以崇實黜華,獎勵氣節,風示天下。 嘉慶五年,詔部、院堂官慎重選舉,猷守兼優者膺首薦,餘寧取資格較久、謹願樸實之員,其少年浮薄、才華髮越者,應令深其經練,下屆保列。 尚書、侍郎各備冊密識賢否,公議同覽。 十一年,大學士、尚書等議奏京察事宜:「捐納人員,限以年資,軍機處司員能兼部務者,方列上考,不許濫保充數。 」報可。 第4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上》
第4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