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弦音諸調雖無二變,而定弦取音,必審二變之聲,必計二變之分。 如陽律一均,即徵弦七聲之分言之,散聲為全分首音,其二音與羽弦應者為羽分,三音與變宮弦應者為變宮分,至七音與變徵弦應者為變徵分,八音仍與全弦應,故為旋於首音。 其各分與各弦相應,亦自與各律相應。 計其分,則首音徵至二音羽,三音羽至三音變宮,皆得全分。 三音變宮至四音宮,祗得半分。 四音宮至五音商,五音商至六音角,六音角至七音變徵,皆得全分。 七音變徵至八音徵,亦得半分。 以宮弦七聲之分言之,散聲為全半首音,其二音與商弦應者為商分,與角弦應者為角分,三至七音與變宮弦應者為變宮分,八音仍與全弦應。 而四音變徵至五音徵,七音變宮至八音宮,皆祗半分。 蓋太簇商聲乙字所應之弦分至姑洗角聲上字所應之弦分,與無射羽聲凡字所應之弦分至半黃鍾變宮合字所應之弦分,其間必為半分,故各弦七聲之分不移,而所應聲律有間雜之別。 各分全半之間,宮調旋焉。 以宮調七弦為準,據每調徵弦七聲言之,商調之徵,乃宮調之羽轉而為徵分者也。 宮弦之羽,全弦首音為羽,其變宮變徵在二音、六音,是二音至三音,六音至七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變宮、變徵在三音、七音,是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矣。 故全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者不移,二音即應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其間得全分三音。 若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則二音至三音為半分,仍與宮調之羽同,是以必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間弦度始得全分,其四音仍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 蓋太簇乙字至姑洗上字為半分,加仲呂高上之半分,得一全分,而仲呂高上至蕤賓尺字為半分,此所以二音至三音得全分,為羽至變宮,而三音至四音為半分,乃變宮至宮分也。 五音仍應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六音仍應無射之律羽聲凡字,此四音至五音,五音至六音,亦得全分。 至七音若取半黃鍾之律變宮合字,則六音至七音為半分,亦與宮調之羽同,必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其間弦度始得全分,其八音仍與首音同應黃鍾之律宮聲四字。 蓋無射凡字至半黃鍾合字為半分,加半大呂高六之半分,得一全分,而半大呂高六至黃鍾四字為半分,此所以六音至七音得全分,為角至變徵,而七音至八音為半分,乃變徵至徵分也。 角調之徵,乃宮調之變宮與清宮調之羽相雜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之變宮全弦首音即變宮,而變徵在五音,是首音至二音,五音至六音,為半分也。 清商調之羽全弦首音為清羽,其清變宮、清變徵在二音、六音,是又二音至三音,六音至七音,為半分也,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矣。 首音若仍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則首音徵至二音羽所得全分,必當取於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本調羽弦,則亦應仲呂之呂清角高上,是清角調非正角調矣。 因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為正角調,故起調於羽弦者,必取姑洗正角聲,而徵弦羽分亦當應姑洗之律。 是以角調徵弦散聲首音,反比正宮調變宮弦之散聲首音下半音,取清宮調之羽弦散聲,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其分始合,蓋因本調羽聲得正角之律故也。 二音應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為羽分,三音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為變宮分,四音應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為宮分,五音應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為商分,六音應半黃鍾之律正變宮六字為角分,七音應黃鍾之律正宮四字為變徵分,八音仍應大呂之呂清宮高五,是則三音蕤賓至四音林鍾為半分,七音黃鍾至八音大呂為半分,正為本調徵弦之變宮至宮,變徵至徵之二半分也。 變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宮轉而徵分者也。 宮調之宮,變徵、變宮在四音、七音,是四音至五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移宮調之宮四音至五音半分,為三音至四音半分,則四音取南呂之呂清徵高工,三音夷則至四音南呂為半分,七音太簇至八音姑洗為半分。 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商轉而為徵者也。 宮調之商,變徵、變宮在三音、六音,是三音至四音,六音至七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移宮調之商六音至七音半分,為七音至八音半分,則七音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三音無射至四音半黃鍾為半分,七音仲呂至八音蕤賓為半分。 羽調之徵,乃宮調之角轉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之角,變徵、變宮在六音、五音,是二音至三音,五音至六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也。 移宮調之商二音至三音半分、五音至六音半分,為三音至四音半分、七音至八音半分,則三音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五,六音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七音取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三音半大呂至四音黃鍾為半分,七音林鍾至八音夷則為半分。 變宮調之徵,乃宮調之變徵與清宮調之角相雜而為徵分者也。 宮調之變徵、變宮在首音四音,是首音至二音,四音至五音,為半分。 清宮調之角,變徵變宮在二音、五音,是又二音至三音,五音至六音,為半分也。 今全弦轉為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為半分。 爰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為散聲首音,三音黃鍾至四音大呂為半分,七音夷則至八音南呂為半分,此弦音定陽律七調旋相為用之法也。 定陰呂七調立調之羽分,亦必以陰呂為主,其各弦各分陰陽間用亦如之。 一,弦音諸調,惟宮與商徵得與律呂相和為用,宮調各弦之七聲,皆應陽律一均。 二變七聲之分亦然。 清宮調各弦七聲及二變七聲之分,皆應陰呂一均,此弦音宮調所以得與律呂相和。 商調各弦之五正聲,皆應陽律,惟二變聲轉陰呂,清商調亦惟二變雜入陽律,此商調五正聲所以得與律呂相和。 徵調各弦之五正聲變宮聲皆應陽律,惟變徵一聲取陰呂,清徵調亦惟變徵一聲雜入陽律,此又徵調五正聲變宮聲得與律呂相和也。 至角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商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 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宮調同,清角聲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 是角調不可與律呂相和,變徵調五正聲內宮弦應陰呂,二變亦得陽律,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清變徵調亦宮弦雜入陽律,是變徵調不可與律呂相和,然祗借一音,即與宮調聲字為同,較角調則為正也。 羽調五正聲內角弦應陰呂,二變應陰呂,清羽調角弦二變應陽律,是雖不可與律呂相和,然據弦音猶為七聲俱備之一調。 變宮調五正聲內徵弦宮弦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 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弦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角調同,清變宮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亦不可與律呂相和也。 宮調 徵一弦,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下徵之分。 羽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 應太簇之律,商聲乙字,為變宮之分。 宮三弦,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弦之分。 商四弦,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弦之分。 角五弦,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弦之分。 應無射之律,羽聲凡字,為變徵之分。 徵六弦,定半黃鍾之律,變宮六字,得徵弦之分。 羽七弦,定半太簇之律,宮聲五字,得羽弦之分。 清宮調 徵一弦,定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得下徵之分。 羽二弦,定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得下羽之分。 應夾鍾之呂,清商高乙,為變宮之分。 宮三弦,定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得宮弦之分。 商四弦,定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得商弦之分。 角五弦,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得角弦之分。 應應鍾之呂,清羽高凡,為變徵之分。 徵六弦,定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得徵弦之分。 羽七弦,定半夾鍾之呂,清宮高五,得羽弦之分。 商調 角 慢 一弦,定倍夷則之律,下羽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角弦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為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二弦,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下羽之分,轉徵弦之分。 羽 慢 三弦,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羽弦之分。 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角聲上字,清角高上,為宮弦之分,轉變宮之分。 第4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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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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