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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77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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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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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三月,括兩淮造回回砲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砲者,至京師。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于前行,願效死力。及宋亡,無所歸。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兒請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從之。九月,詔河西地未簽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簽軍六百人。十月,壽州等處招討使李鐵哥,請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始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一當十者矣。」十一月,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十七年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南北既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群聚剽掠。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范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十八年二月,並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帖戶津帖正軍充役。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總管。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帖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或正軍實系單丁者,許傭僱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僱,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馬赤軍凡九處出征,各奧魯內復征雜泛徭役,不便。」詔免之,並詔有司毋重役軍戶。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十月,簽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軍。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余令減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黨,張弓挾矢,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回奏:「眾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遂從之。籍亡宋手記軍。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九月,詔福建黃華畲軍,有恆產者放為民,無恆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征交趾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余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討虜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將官之無軍者領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絶其擾。」從之。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閒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鎧仗精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十一年四月,詔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隷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咸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復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製,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製,勿令提調。」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顏叛,皆嘗簽為軍。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內軍數,復改為民。至大四年,樞密院復奏為軍。至是,省官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後樞密復奏,竟以為軍戶。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準,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余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谷,遇有調遣,則省官親率眾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制可。

二年正月,詔:「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復與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闕員,詔:「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御史同銓注。」


  
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總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悉遣精鋭練習騎射之士。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覆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領之。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宿衛

宿衛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衛諸軍在內,而鎮戍諸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亦一代之良法哉。方太祖時,以木華黎、赤老溫、博爾忽、博爾術為四怯薛,領怯薛歹分番宿衛。及世祖時,又設五衛,以象五方,始有侍衛親軍之屬,置都指揮使以領之。而其後增置改易,於是禁兵之設,殆不止於前矣。夫屬枿鞬,列宮禁,宿衛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於大朝會,則謂之圍宿軍;用之於大祭祀,則謂之儀仗軍;車駕巡幸用之,則曰扈從軍;守護天子之帑藏,則曰看守軍;或夜以之警非常,則為巡邏軍;或歲漕至京師用之以彈壓,則為鎮遏軍。今總之為宿衛,而以餘者附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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