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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 150 /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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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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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並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于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貫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製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采而織之。

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征于犯人。然鹽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

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 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

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管勾、監同與合干人互為奸弊,以致然也。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舊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礆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製,收礆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五年六月,以山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隷滄鹽司,以山東東西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隷山東鹽司,各計口承課。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無籍之人,豈以配買而不為哉!」遂定製,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六年三月,右丞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禁,若止論犯私鹽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升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從涿州剌史夾谷蒲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七年九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官,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回驗官注擬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


  

十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製灶戶盜賣課鹽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等。若刮礆土煎食之,采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為酒者,杖八十。八年七月,宋克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升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時,選當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人注代。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宣宗貞祐二年十月,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礆鹵,民私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隷戶部。既而,御史台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三年十二月,河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粟于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踴貴,人民流亡,誠可閔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四年七月,慶壽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取之,非奪而何?乞彼此壹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之。興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綏德之嗣武城、義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三年,詔用其言,設官鬻鹽給邊用。四年,李復享言:「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元光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鹽有助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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