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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 186 /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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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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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軍器少監,仍兼考功郎官。丁母憂,吏裒金殺牲禱神,願信服闋無再為考功。既起,知永州。入奏事,留為將作少監,復考功郎官,轉軍器少監兼右司郎官,升員外郎。四方有以疑獄來上者,信反覆披覽,常至夜分。

升左司員外郎,轉對,論士大夫趨向之敝:「居官者逃一時之責,而後之禍患有所不恤;獻言者求一時之合,而行之可否有所不計。集事者以趣辦為能,而不為根本之慮;謀利者以羨餘為事,而不究源流之實。持論尚刻薄,而浸失祖宗忠厚之意;革敝預煩碎,而不明國家寬大之體。因循玩習,恬不為怪。願酌古之道,當時之宜,示好惡於取捨之間,使天下靡然知鄉,而無復為目前苟且之徇。」又論:「朝廷有恤民之政,而州縣不能行恤民之實。近歲不登,陛下軫念元元,凡水旱州郡租賦,或蠲放,或倚閣住催。然倚閣住催之名可以並緣為擾,願明與減放。」又論豫備三說:收逃亡之卒,選忠順之官,嚴訓練之職。又言屯田利害。上皆納其說。


  

兼玉牒所檢討官、提領戶部酒庫。久之,上諭信曰:「知朕意否?行用卿,慮書生不長於財賦,故以命卿,果能副朕所委。」

為中書門下檢正諸房文字,遷太常少卿兼權中書舍人。假禮部尚書使于金,肄射都亭,連中其的,金人駴曰:「尚書得非黑王相公子孫耶?」謂王德用也。信得米芾書法,金人寶之。歸言金人必衰之兆有四,在我當備之策有二,上首肯之。

太史奏仲秋日月五星會于軫,信言:「休咎之征,史策不同,然五星聚者有之,未聞七政共集也。分野在楚,願思所以順天而應之。」因條上七事。又言:「陛下即位之初,經營中原之志甚鋭,然功之所以未立者,正以所用之人不一。其人不一,故其論不一;其論不一,故其心不一。願豫求至當之論,使歸於一。鎖闈封駁,而右府所不下關中書,或斜封捷出,左于公論。統領官奴事內侍,坐謫遠州,幸蒙赦還而遽復故職。潛藩恩舊之隷徒,榷酤官而齒朝士。老禁校僥冀節鉞,詭計可得之,而奉稍恩典,與正不異。閣門多溢額祗候。妃嬪進封而冒指它姓為甥侄。既一一塗歸,有雖書讀而徐核其不當者,續爭救之。」上曰:「事有不可不問者,第言之,朕無有不為卿行者。」於是益抗志不回。

宦者甘昪既逐遠之矣,屬高宗崩,用治喪事,人莫敢言。昪俄提舉德壽宮,信亟執奏,舉朝皆悚。翰林學士洪邁適入,上語之曰:「王給事論甘昪事甚當。朕特白太上皇后,聖訓以為:‘今一宮之事異於向時,非我老人所能任,小黃門空多,類不習事,獨昪可任責,分吾憂。渠今已歸,居室尚不能有,豈敢蹈故態。’以是駁疏不欲行。卿見王給事,可道此意。」信聞之乃止。

信遇事剛果,論奏不避權要,繇此人多嫉之,信亦力求去,提舉崇福宮。詔求言,信條十事以獻,其目曰:法戒輕變,令貴必行,寬州郡以養民力,修軍政以待機會,郡當分其緩急,縣當別其劇易嚴銅錢之禁,廣積聚之備,處歸附之人,收逃亡之卒。

起知湖州,信未涉州縣,據桉剖析,敏如流泉。擢集英殿修撰、知紹興府、浙東安撫使。奏免甫官錢十四萬、絹七萬匹、綿十萬五千兩、米二千萬斛。山陰境有犭英犭茶湖,四環皆田,歲苦潦,信創啟斗門,導停瀦注之海,築十一壩,化匯浸為上腴。民繪象以祠,更其名曰王公湖。築漁浦堤,禁民不舉子,買學田,立義塚,眾職修理。加煥章閣待制,徙知鄂州,改池州。

初,信扶其父喪歸自金陵,草屨徒行,雖疾風甚雨,弗避也,由是得寒濕疾。及聞孝宗遺詔,悲傷過甚,疾復作,至是浸劇,上章請老,以通議大夫致仕。有星隕于其居,光如炬,不及地數尺而散。數日,信卒,遺訓其子以忠孝公廉。所著有《是齋集》行世。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游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改建德,遷知崑山縣。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干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闢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入對,言:「總核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适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衛之音,近習為昌,非講讀官所當預。」白於太子而止。遷秘書少監,修《五朝會要》。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僱直隷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裡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勛戚,豪奪相先,陵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于強盜、臓吏,至于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奸,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慄謂:「太祖朝強盜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云:「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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