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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併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先是,殿中侍御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絶,蓋已為異恩矣。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蒞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于銜內帶賜及借。
幞頭。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漸變平直。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裡,紗為表,而涂以漆。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裡,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玉帶不許施于公服。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惟球路方團胯,余悉方胯。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涂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兩;雱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涂犀牛、雙鹿、野馬、胡荽。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別。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緋、內職諸軍將校,並服紅鞓金涂銀排方。雖升朝着綠者,公服上不得系銀帶,余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荔支帶本是內出以賜將相,在於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景德三年,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大中祥符五年,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倣傚,甚紊彞制。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端拱中,詔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歷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慾望正謝日,準例特賜。」詔如耆例。
神宗熙寧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八年,岐王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於家,不敢服用。」神宗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顥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親王佩玉魚自此始。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球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著為例。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元豐五年,詔:「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球文方團帶,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六年,詔:「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繫金帶。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系金帶,不佩魚。」哲宗元祐五年,詔: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系者,在外許系。
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球文,佩魚。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並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系,似非元立法之意。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系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詔申明行下。大觀二年,詔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系紅鞓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涂銀、有犀、有通犀、有角。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球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並禦仙花,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左者隨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魚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系于帶而垂于後,以明貴賤,非復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內出以賜近臣,由是內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庭賜紫,則給金涂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佩。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升朝賜緋、紫者,不得佩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