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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 116 /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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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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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昭公八年十一月,楚滅陳。史趙曰:「未也。陳,顓頊之族也。歲在鶉火,是以卒滅。今在析木之津,猶將復由。」《開元歷》,在箕八度,析木津也。十年春,進及婺女初,在玄枵之維首。《傳》曰:「正月,有星出於婺女。」裨灶曰:「今茲歲在顓頊之墟。」是歲與日合于危。其明年,進及營室,復得豕韋之次。景王問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對曰:「蔡凶。此蔡侯般殺其君之歲,歲在豕韋,弗過此矣,楚將有之。歲及大梁,蔡復楚凶。。」至十三年,歲星在昴、畢,而楚弒靈王,陳、蔡復封。初,昭公九年,陳災。裨灶曰:「後五年,陳將復封。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自陳災五年,而歲在大梁,陳復建國。哀公十七年,五及鶉火,而楚滅陳。是年,歲星與日合在張六度。昭公三十一年夏,吳伐越。始用師于越也。史墨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是歲,星與日合于南鬥三度。昔僖公六年,歲陰在卯,星在析木。昭公三十二年,亦歲陰在卯,而星在星紀。故《三統歷》因以為超次之率。考其實,猶百二十餘年。近代諸歷,欲以八十四年齊之,此其所惑也。後三十八年而越滅吳。星三及鬥、牛,已入差合二年矣。

夫五事感於中,而五行之祥應于下,五緯之變彰于上。若聲發而響和,形動而影隨,故琽失典刑之正,則星辰為之亂行;汩彞倫之敘,則天事為之無象。當其亂行、無象,又可以歷紀齊乎?故襄公二十八年,歲在星紀,淫于玄枵。至三十年八月,始及陬訾之口,超次而前,二年守之。


  

漢元鼎中,太白入于天苑,失行,在黃道南三十餘度。間歲,武帝北巡守,登單于台,勒兵十八萬騎,及誅大宛,馬大死軍中。

晉咸寧四年九月,太白當見不見,占曰:「是謂失舍,不有破軍,必有亡國。」時將伐吳,明年三月,兵出,太白始夕見西方,而吳亡。

永寧元年,正月至閏月,五星經天,縱橫無常;永興二年四月丙子,太白犯狼星,失行,在黃道南四十餘度;永嘉三年正月庚子,熒惑犯紫微:皆天變所未有也,終以二帝蒙塵,天下大亂。

後魏神瑞二年十二月,熒惑在瓠瓜星中,一夕忽亡,不知所在。崔浩以日辰推之,曰:「庚午之夕,辛未之朝,天有陰雲,熒惑之亡,在此二日。庚午未皆主秦,辛為西夷。今姚興據咸陽,是熒惑入秦矣。」其後熒惑果出東井,留守盤旋,秦中大旱赤地,昆明水竭。明年,姚興死,二子交兵。三年,國滅。

齊永明九年八月十四日,火星應退在昴三度,先歷在畢;二十一日始逆行,北轉,垂及立冬,形色彌盛。魏永平四年八月癸未,熒惑在氐,夕伏西方,亦先期五十餘日,雖時歷疏闊,不宜若此。

隋大業九年五月丁丑,熒惑逆行入南鬥,色赤如血,大如三斗器,光芒震耀,長七八尺,于鬥中句巳而行,亦天變所未有也。後楊玄感反,天下大亂。

故五星留逆伏見之效,表裡盈縮之行,皆系之於時,而象之於政。政小失則小變,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已示吉凶之象,則又變行,襲其常度。不然,則皇天何以陰騭下民,警悟人主哉!近代算者昧于象,占者迷于數,睹五星失行,皆謂之歷舛。雖七曜循軌,猶或謂之天災。終以數象相蒙,兩喪其實。故較歷必稽古今註記,入氣均而行度齊,上下相距,反覆相求。苟獨異於常,則失行可知矣。

凡二星相近,多為之失行。三星以上,失度彌甚。《天竺歷》以《九執》之情,皆有所好惡。遇其所好之星,則趣之行疾,舍之行遲。

張子信歷辰星應見不見術,晨夕去日前後四十六度內,十八度外,有木、火、土、金一星者見,無則不見。張冑玄歷,朔望在交限,有星伏在日下,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去見二十二日外者,並不加減差,皆精氣相感使然。

夫日月所以著尊卑不易之象,五星所以示政教從時之義。故日月之失行也,微而少;五星之失行也,著而多。今略考常數,以課疏密。

《略例》曰:“其入氣加減,亦自張子信始,後人莫不遵用之。原始要終,多有不葉。今較《麟德歷》,熒惑、太白見伏行度過與不及,熒惑凡四十八事,太白二十一事。余星所差,蓋細不足考。且盈縮之行,宜與四象潛合,而二十四氣加減不均。更推易數而正之,又各立歲差,以究五精運周二十八舍之變。較史官所記,歲星二十七事,熒惑二十八事,鎮星二十一事,太白二十二事,辰星二十四事,《開元歷》課皆第一雲。

至肅宗時,山人韓穎上言《大衍歷》或誤。帝疑之,以穎為太子宮門郎,直司天台。又損益其術,每節增二日,更名《至德歷》,起乾元元年用之,訖上元三年。

志第十八上 歷四上

《開元大衍歷》演紀上元閼逢困敦之歲,距開元十二年甲子,積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四十算。

○一曰步中朔術

通法三千四十。

策實百一十一萬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

減法九萬一千二百。

策余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

掛限八萬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十五,余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朔虛分千四百二十七。

爻數六十。

象統二十四。

以策實乘積算,曰中積分。盈通法得一,為積日。爻數去之,余起甲子算外,得天正中氣。凡分為小余,日為大庾。加三元之策,得次氣。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餘秒,皆以類相從。而滿法迭進,用加上位。日盈爻數去之。

以揲法去中積分,不盡曰歸余之掛。以減中積分,為朔積分。如通法為日,去命如前,得天正經朔。加一象之日七、余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參之,得下弦。四之,是謂一揲,得後月朔。凡四分,一為少,三為太。綜中盈、朔虛分,累益歸余之掛,每其月閏衰。凡歸余之掛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歲有閏。因考其閏衰,滿掛限以上,其月合置閏。或以進退,皆以定朔無中氣裁焉。

凡常氣小余不滿通法、如中盈分之半已下者,以象統乘之,內秒分,參而伍之,以減策實;不盡,如策余為日。命常氣初日算外,得沒日。凡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以小余減通法,余倍參伍乘之,用減滅法;不盡,如朔虛分為日。命經朔初日算外,得滅日。

○二曰發斂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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