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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42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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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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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羅馬共和制的後期,常常需要訴諸于非常性的權宜之計來彌補法律的缺陷。有時,神蹟被宣示出來,儘管公民能夠相信這個神蹟,但統治他們的人可不相信;有時,為避免候選人有時間收買選票,集會會突然召開;有時,當發現人民已被說服並且即將做出不好的決定,整個會期會為談話占用。但是最後,野心還是戰勝了試圖制衡它的一切;所有這些中最不可置信的事實是,儘管這種種濫權,眾多的人民還是借助了古老的規則,繼續選舉他們的官員、通過法律、處理公私事務,其表現出的才智就是元老院自己也鮮有超過。

---【原注1】「羅馬」(Rome)一字,據說得自羅慕洛(Romulus),是希臘文力量的意思。「弩瑪」(Numa)一名也是希臘文,意思是「法律」。這個城市最初兩個國王的名字竟事先清楚地反映了他們後來的做為,這可能性有多大?【原注2】我說「去Campus Martius」是因為這是百人團集會的地點;在其他兩種形式下,公民集會在論壇或其他地方,其時,capite censi和最顯貴的公民平起平坐,有着一樣的影響力和權威。【原注3】如此由抽籤選出的百人團被稱為prae rogativa,因為它是第一個被要求表決的,這是prerogative(特權)一詞的來歷。【原注4】Custodes,Diribitores,Rogatores suffragiorum。【譯註1】lictor-權杖衛士,是古羅馬手持法西斯在公共場合走在高官之前的小官。羅馬城有三十個區劃,故有三十個權杖。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五章

護民官制

當國家的組成部門間沒能建立精確的比例關係,或者當它們的關係因不可控的原因而不斷變化,可以建立一個獨立於其他部門的政府機構來恢復每一元素的正常關係,並成為一個中介,聯接統治者和人民,或者統治者和主權者,如果需要,同時擁有上述兩項功能。

這一實體,我稱之為護民官制(tribunate),它是法律和立法權的保衛者。它有時反對政府來維護主權者,比如古羅馬的保民官(tribune),有時它支持政府而反對人民,如現在的威尼斯十人委員會,有時它維持雙方的平衡,如斯巴達的五人監察院(ephors)。

護民官制不是共和制的組成部分,不應享有任何立法和行政權力,但也正因為這一點它自身的權力比兩者都大,因為,它雖然不能做任何事情,但是它可以阻止一切的進行。作為法律的保護者,它比執行法律的統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權者都更為神聖而為人尊崇。這在羅馬是顯而易見的,總是鄙視整個人民的傲慢的貴族,被迫屈從于一個既非贊助人又非司法官的普通官員。

明智的不溫不火的護民官制是對良好憲政的最強有力的支持;但是,如果它的權力有一絲多於它應有的範圍,它就會擾亂整個國家。在另一方面,軟弱並不是它的本性,只要它還存在,它的狀況就永遠不會劣於其應有的狀況。


  
當護民官員篡奪了它本應只是約束的行政權力,或是試圖制定它本應只是保護的法律,護民官制墮落成暴政。五人監察院的巨大權力,在斯巴達還保持着它的道德時並沒有什麼危險,一旦其道德開始墮落,它加速了腐化的進行。這些篡位暴君謀殺阿吉斯(Agis)的血債,為他的繼承人討還。這兩樁罪行和對五人監察院的懲罰,加速了共和國的滅亡;在克里歐彌奈(Cleomenes)之後,斯巴達就不值一提了。羅馬以同樣的方式走向滅亡:保民官逐漸篡奪了過分的權力,最後在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協助下,成為帝國製消滅自由的的衛士。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員會,它是血腥的裁判所,為貴族平民同樣地憎恨;它遠不是崇高地保護法律而是把法律貶低,它只不過是沒人敢承認的卑鄙的打擊手段。

如同政府一樣,護民官制隨人數增加而變得軟弱。當羅馬人民的保民官試圖把人數加倍,由原來的兩人增加到後來的五人時,元老院予以支持,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一些人,不幸後來這都如其所願地發生了。

儘管政府還沒有發現,為防止如此可怕的機構篡權,最好方法是隻讓它周期性的存在,限定一定的間隔,其間機構解散。這些間隔不能隔開太長,以免濫權得以生根,它可以由法律固定下來,使其在需要的時候通過特殊命令將任期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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