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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3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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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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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優勢: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單一行為就可以得以存在。隨後,這種臨時政府或者繼續存在下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選擇了話;或者以主權者的名義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從而一切都走上軌道。要保持我前所建立的原則,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式

從上所述,並根據第十六章,可以說組成政府的行為不是契約的,而是法律的行為;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只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他們擔負起國家的責任時,他們不過是履行公民的責任而無權過問其中的條件。

因此,當人民組織起一個世襲政府,不管是出自一個家族的君主還是在一定階層中的貴族,人民都不承擔任何義務:它只是選擇了行政的臨時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選擇。

這樣的變化當然總是相當危險的,除非現政府不能保障公眾福祉,它應該不被更動;但這種慎重只是政治的規則,而不是法律的規定,就象國家不會把軍事權威放在特定將軍的手裡,國家也無義務把公共權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員的手中。

當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規蹈距,來區分正當合法的行為還是煽動性的鼓吹,來分辨整個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統而言之,對危險訴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出法律的嚴格限制。這一原則非常有利於那些希望違背人民意願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權的指控,因為政府可以打着履行其權利的旗幟而擴展其權利,在維護公共安全的藉口下,它可能阻止為修正政府濫權而設計的公眾集會。如此強制的沉默於是會被用以證明那些不敢說話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騷動又成為制裁敢於抗議者的表面原因。羅馬十人委員會本是選舉為一年的,然後又一年年的延續,試圖用阻止羅馬公民集會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權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權力一旦到手之後,都會用此簡單的方法,或遲或早地篡奪主權權威。

我前些時所說的周期性的集會是阻抗或推遲這種罪惡的最佳方式,特別是因為此類集會不需要正式招集,於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則,它就公開申明了自己是違法者和國家公敵。

這些集會,它的唯一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應該總是由兩個問題的表決而開始。每個問題都要獨立地表決,兩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個問題是:「主權者是否希望保持現有政府形式?」

第二個問題是:「人民是否願意現任官員繼續保有行政權?」

我想我已把我的話說明白了,也就是,國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決的,這甚至包含社會公約在內,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會並一致同意結束社會公約,無疑這個公約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羅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棄其國家成員的身份,離開這個國家以恢復其天然的自由和財產【原注1】。如果一個人可以這樣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樣的集體決議就是荒謬的。

【原注1】當然它的條件是人不是為了逃避責任或在需要時避免為國服務而離開國家。那樣,逃亡是一種犯罪並應受罰,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會契約論》 第三冊


  
第四冊

《社會契約論》
第四冊第一章

一般意志是不能破壞的

只要一夥人集結在一起,認為他們是一個整體,他們就有了一個唯一的意志,導向公共安全和福利。使國家運轉的力量於是也就簡單而有生氣;它的原則也就一目瞭然;任何互相攪擾衝突的利益就不會存在;公益也總是明白得可以讓任何人能以常識判斷。和平、團結和平等是政治陰謀的天敵。純樸簡捷的人們也正因其單純而難於欺騙。他們不會相信拐彎抹角和甜言蜜語;這得益於他們過分的樸實。在世界上最幸福的國家中,當我們看到一夥農民總是能在橡樹下極為明智地處理國家事務,我們如何能不去蔑視其他民族精巧細緻的方式,用如此的藝術和神秘使自己潦倒不堪並著稱于世?

如此治理的國家是不需要什麼法律的,無論何時新法需要頒佈,這種需要對所有人都是明白無誤的。第一個提議者不過是表達所有其他人的感覺而已,一旦確定其他人都會同樣地行動,把每個人都決心去做的事變為法律就不會捲入陰謀或是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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